Re: [新聞] 酒駕害命 法務部:朝視同「故意殺人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五六爵士)時間5年前 (2019/02/04 15:34),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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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gun (楊 威利)》之銘言: : ※ 引述《robin90295 (煙雨傾城)》之銘言: : : 幫忙補充一下好了,刑法的立法目的本來就是為了限制政府的公權力不得濫用,所以 : : 構成要件的認定比較嚴格。沒有達到構成要件該當的標準,政府是不能發動刑罰的, : : 就是大家在公民課本上學的「罪刑法定原則」。 : : 至於為何刑法的立法目的是限制國家的公權力?主要是以往都是人治國家,法學家對 : : 府的公權力濫用是感到恐懼的,冤獄時常發生,故法學家希望透過刑法的手段來限制 : : 公權力,規定國家如何使用刑罰來限制人民。今天小明不會因為罵蔡英文而被以死刑 : : ,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展現。 : 這篇文章完全顯示了我國法律人的通病 : 滿口打高空 陳腔濫調很會 : 現實的社會問題卻無法解決 : 酒駕修法扯到什麼刑法目的在於 : 防免國家濫用公權力不會太遙遠嗎 : 如果修法後有違憲之虞 : 大法官這麼認真工作不用怕好嗎 : : 好那麼回到問題,酒駕屬於故意殺人嗎? : 你沒有回到問題 : 問題核心在於現行法律就 : 無法懲戒酒駕慣犯 : 這些人到法院就是要命一條 要錢沒有 : 我才不care你法官判決書寫什麼惡性重大 反正你拿我沒皮條 : 林北不會痛 繼續喝繼續開 : 民眾為何越來越不信任司法? : 不光是很多人都法盲 : 是因為這個體系就沒有用 : 打個比方 : 今天有人欠你錢 你找律師 : 官司打贏 卻強制執行不到 : 律師跟你說 我們穿鞋的拿赤腳沒辦法 : 但是你找了資產管理公司 : a.k.a黑道討債集團 : 結果對方被揍了 金幣就一直噴出來 : 下次誰還會花錢找律師上法院? : 鬼島私刑風氣盛行就是這樣 : 如果法院還繼續像隻沒牙的老虎 : 壞人沒在怕 好人不相信 : 法治國原則只是空談而已 : :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酒駕本來就沒有排除故意殺人醉的適用。 : : 第 185-3 條 :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 : : 萬元以下罰金: :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 : : 之零點零五以上。 : :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 : : 全駕駛。 : :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 : 因而致人於死者 : :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71 條 : :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刑法評價犯罪往往都需要主觀的故意和客觀的事實相符才可以評價。今天如果你想殺 : : ,那麼喝了酒壯膽,開車撞死小明,那麼會成立的是刑法271條殺人罪,而不會是醉 : : 駛罪。 : 不對 : 此例只是殺人的態樣剛好跟醉態駕駛罪長得一樣 : 主客觀要件要合致是你自己寫的 : 不能解釋成“酒駕本來沒有排除殺人罪的適用的結論” : : 好,那如果把醉態駕駛罪往殺人的方向論處,會發生什麼事情呢?今天只要喝酒駕駛 : 力 : : 交通工具就是殺人。對於一般情況下那些惡劣的酒駕犯(連續累犯,被吊銷駕照繼續 : 駕) : : 的確有可能足以評價。但如果是這樣一種情況呢? : : 今天小明開車去朋友家跟朋友喝了酒,知道酒後不開車的他,在朋友家睡了一覺後, : 覺 : : 酒已經醒了,於是起床開車回家,但在路上一不注意,撞死了隔壁的老王,警察到場 : , : : 測得小明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為0.35毫克(符合醉態駕駛罪的標準)! : : 今天小明喝酒了? 有 : : 小明撞死人了? 有 : : 恭喜你,按照這個立法,小明故意殺人囉^^ : 我同意現在蔡大部長出來講的修法方向完全錯誤 但這不代表現在不該修法 : 刑法第13條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過失立法模式 卻沒有一條專以間接故意的法條存在 :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個人想法應該把這些酒駕慣犯 : 推定為明知自己喝酒開車會構成犯罪 亦預見將會肇事而不違反其本意 : 讓牠們自己在法院必須舉證推翻掉檢察官的指控 : 想辦法說服法官牠不是殺人 不然就處重刑 : 這樣新增一條醉態駕駛殺人罪 : 限定懲罰主體為曾有酒駕紀錄者也許是個辦法 : : 總之,刑法的目的不是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是為了不冤枉一個好人。鄉民們都希 : : 官能夠嚴懲所有被報導出來的壞人,但鄉民沒有看到的是,台灣還有多少冤獄。法學 : : 希望建構出來的是一個能夠適用所有人的法律,不希望國家濫用刑罰。拿著這種惡性 : : 的個案,來主導立法並非一個明智的選擇就是了。 : : 當然我們都希望壞人能夠被嚴懲,這種酒駕壞掉骨子裡的人,真的是他媽的壞透了, : : 果向上面舉例的那種情況,就是值得我們警醒的地方,為了不錯放一個壞人而立了這 : : ,有一天可能會有個好人因而被冤枉。這時候就不要有人出來哭夭立法很爛,只能靠 : : 特赦。那麼台灣根本不是法治國家,成功成為媒體治國了ㄏㄏ! : : 總之,在不錯放一個壞人的立場上思考,酒駕論殺人本來就沒錯。但在不冤枉一個好 : : 立場上思考,那就大錯特錯。 : : 建議有空可以去看看電影以父之名或是江國慶案,冤獄是很可怕的,而且沒有什麼辦 : 補救! : 江國慶案的冤獄是立法錯誤造成的嗎?不要再偷換概念了 : 明明就是調查局鑑識跟測謊影響法官判斷 : 怎麼要人家思考卻又給錯誤資訊 怕不是不懂法,而是一知半解然後搞錯重要的地方。 你應該也是念過法律的,這幾年在八卦版認真討論法律也少不了你。國考版也看過你發司 律考試文,但以你這樣解釋刑法,實在讓人很懷疑你有沒有考上。 刑法分成故意跟過失,本來就不會有法條特別規定間接故意。 因為處罰以主觀歸責為要件,然後故意為原則,例外才會處罰過失。 打開刑法典,根本找不到分則的條文特別以故意為要件的,因為那是總則的一般性規定, 沒有主觀歸責根本沒有處罰性的存在。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的差別在於主觀要件的判斷,和分則的行為樣態本來就是兩個層次 的問題,我不懂為什麼可以說「刑法有大量的直接故意、過失立法模式 卻沒有一條專以 間接故意的法條存在 明明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這種似是而非的話。 你的刑法老師是誰啊,大家都唸過法律就不要講一些莫名其妙的話了。 再來,後面更扯,還要推定故意然後讓被告舉反證推翻? 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不說,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的衝突你要怎麼解決? 在武器不平等的情形下,要求被告負舉證責任沒有強力的理由根本說不過去。如果罪行重 大可以當作刑事舉證責任轉換的理由,重大刑案都有罪推定都好啦。 什麼叫作解決問題,如果每年都下降的酒駕案件數和死亡人數,世界上名列前茅的酒駕比 例在你眼中都不是「解決問題」的話,你法律真的都白學了。 在背爭點前,先學會看看案件統計這些實務資料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69.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9265660.A.FD6.html

02/04 15:37, 5年前 , 1F
原原po真的不太行
02/04 15:37, 1F

02/04 15:42, 5年前 , 2F
在PTT還要看這些 頭好痛XD
02/04 15:42,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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