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冰冰拍《來去高雄》擅用齊柏林遺作 阿布電影說話了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嘎多魯蛇★)時間7年前 (2019/01/11 05:06),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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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125383957 (人母瘋‧娼婦館)》之銘言: : ※ 引述《fisikiki ()》之銘言: : :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ShowCCDetailOri.ASP?RecNo=2443215 : : 這是高雄市花了350萬元的標案 : : 請阿布電影公司拍攝的 : : 出錢的最大 : : 著作權享有與使用 通常是出資人享有的 : : 但不能排除陳菊簽了喪權辱市的契約 : : 著作權使用權全部歸著作人所有 : : 就算如此依 : :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高雄市都發局都已出面說他提供 是還有什麼問題 : : 花了350萬元 然後高雄市政府什麼畫面都不能用 這種公帑使用方式會合理嗎? : : 高雄市政府我相信不致於簽下這種契約 : 我理組啦 : 只是上過一門通識 : 在我印象中 : 就算有所有權的甲方有授權給乙方播放、傳播 : 也不代表乙方可以未經甲方同意就擅自剪接重製欸 : 這兩項是分開來的哦 : 印象中啦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E6853. 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就是說沒特別約定的話,出資人只享有利用權 沒有什麼出錢的人最大這種事== 所以還是要看約怎麼簽 如果高雄市政府有著作財產權->safe 如果高雄市政府沒有著作財產權->看剪輯成來去高雄這部影片算不算合理的利用 yes->safe no ->就尷尬了 至於沒標姓名 第16條第1項 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一有相同(表示其本名)之權利。 這支影片可能啦 可能可以算是衍生著作 那就必須標上著作權人的姓名 但是 第16條第4項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 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就看有沒有滿足這一項囉 不過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81.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47154369.A.7F8.html

01/11 08:41, 7年前 , 1F
沒有著作財產權,還會有授權條款,不一定要走到合理利用
01/11 08:41, 1F

01/11 08:42, 7年前 , 2F
姓名標示權要看有沒有約定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01/11 08:42, 2F

01/11 08:47, 7年前 , 3F
一般公部門的制式契約多會設定成擁有一切權利
01/11 08:47,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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