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白冰冰拍《來去高雄》擅用齊柏林遺作 阿布電影說話了已回收
※ 引述《d125383957 (人母瘋‧娼婦館)》之銘言:
: ※ 引述《fisikiki ()》之銘言:
: : https://www.taiwanbuying.com.tw/ShowCCDetailOri.ASP?RecNo=2443215
: : 這是高雄市花了350萬元的標案
: : 請阿布電影公司拍攝的
: : 出錢的最大
: : 著作權享有與使用 通常是出資人享有的
: : 但不能排除陳菊簽了喪權辱市的契約
: : 著作權使用權全部歸著作人所有
: : 就算如此依
: :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 :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 高雄市都發局都已出面說他提供 是還有什麼問題
: : 花了350萬元 然後高雄市政府什麼畫面都不能用 這種公帑使用方式會合理嗎?
: : 高雄市政府我相信不致於簽下這種契約
: 我理組啦
: 只是上過一門通識
: 在我印象中
: 就算有所有權的甲方有授權給乙方播放、傳播
: 也不代表乙方可以未經甲方同意就擅自剪接重製欸
: 這兩項是分開來的哦
: 印象中啦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E6853.
著作權法第12條第2項
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12條第3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就是說沒特別約定的話,出資人只享有利用權
沒有什麼出錢的人最大這種事==
所以還是要看約怎麼簽
如果高雄市政府有著作財產權->safe
如果高雄市政府沒有著作財產權->看剪輯成來去高雄這部影片算不算合理的利用
yes->safe
no ->就尷尬了
至於沒標姓名
第16條第1項
著作權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一有相同(表示其本名)之權利。
這支影片可能啦 可能可以算是衍生著作
那就必須標上著作權人的姓名
但是
第16條第4項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
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就看有沒有滿足這一項囉 不過我覺得應該是沒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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