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蔣月惠事件 立委周春米:沒有強拆這回事消失
※ 引述《Beanoodle (津崎似超人平匡先生)》之銘言:
: 標題: Re: [FB] 蔣月惠事件 立委周春米:沒有強拆這回事
: 時間: Fri Jul 20 10:18:28 2018
釋字509號這麼說: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
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
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
,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
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
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
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
,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
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
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
,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
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
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
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然後吳庚大法官這麼說:
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
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
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
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
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
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
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
然後最高法院這麼說:
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五號
況被告等在宣傳車播放前
述言論時 使用廖學海「涉嫌」最大之字眼,有意保留空間,訴諸選民公斷,應屬政治
性言論範疇。按諸廖學海當時任雲林縣二崙鄉鄉長,係從事政治之公眾人物,而被告
鐘合郎所評論之事項涉及公益,且在從事競選期間,候選人個人品性操守如何,自須
忍受相當程度之評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所闡述:對於可受公評
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
應認為仍然受憲法保障之意旨。縱鍾合郎播放之語言過於刻薄,令人難堪,亦難謂超
越社會容忍之程度,而非適當之評論....
但檢察官所舉證據仍不足證明被告等有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故意,因而
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難認於法有違,不能任意指為違法。
就算沒有議員免責權保護
但是光這句話:
公勇路的總經費是3.47億,急著拆私有民宅要辦核銷,請問縣長在這當中總共拿了多少錢?
是想要告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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