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已回收
其實看到現在,
我覺得廢死方或許應該暫緩廢死的主張。
無論廢死的原因為何:
防止國家機器的濫權、減少重大刑案的發生、遏止冤案的不可回復性等等
在反廢死的人眼中,只要一提到廢死,
那麼其他的思考完全都會停滯
這樣子很顯然無益於想要讓社會更好的最終目標
既然人家的思想是應報論
那麼就不應該強制的想要人家改變
這樣反而會讓很多合作的機會消失。
很多社會議題其實也是類似
同志問題、環保問題、統獨問題等等
如果最終的目的都是為了讓社會更好
那一定會有有共識的部分
就像預防犯罪,實際上無論是否廢死的陣營都在研究
但一提到廢死,「預防犯罪」就會變成反廢死方一點都不想關心的事情
這樣不是反而離一開始的理念更遠了嗎?
放棄象徵性的目標,而去做實際的改變
例如減少犯罪事件,被誤審枉死的人也會減少吧
或許這才是比較好的方法。
※ 引述《YUreo (肥宅)》之銘言:
: 這個粉專標題不錯
: 叫做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
: 但六法全書裡面並不是只有刑事法律
: 還有民事、商事、行政、其他包含民刑事的單行法
: 有點想像不出來如果整本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會是甚麼情況
: 舉例一下好了
: 民法第181條前段規定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 ,並應返還。
: 如果唯一死刑
: 應該改成
: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處死刑。
: 民法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
: 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應該改成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處死刑。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 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所以民事法院跟刑事法院可以直接合一惹
: 第980條
: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 第988條
: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
: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
: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
: 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 。
: 1116條第1項
: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
: 處死刑
: 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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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完全可以寫一篇一模一樣的文章
只是換個方向,為了讓社會更好的目標,
請您暫時放棄反廢死的立場
但,您能接受嗎?
如果不行,那就是我不寫的理由。
※ 編輯: Ebergies (112.104.26.178), 07/06/2018 17:46:17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4 之 1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