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發起重啟校長遴選連署啦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夢想就在前方(♂))時間8年前 (2018/05/17 23:19), 8年前編輯推噓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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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整個法律架構,可以得知遴選委員會是台大內部的組織。 即使遴選委員會未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台灣大學也具有機關地位。 涉及大學自治事項,台大具有當事人能力。 一. 遴選委員會是台大的內部組織(階層:教育部→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 從組織法源來看,各國立大學的組織規程裡都可以看見遴選委員會的規定。 (台大組織規程第38條、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25條...) 組織規程是由校務會議訂定,若非台大的內部組織,怎會由校務會議訂定組織規程? 而且從「教育部函:公私立大學校院訂定或修正組織規程參考原則(101.04)」也可以發現,遴選委員會被包含在裡面,是屬於國立大學的內部組織。 從行為法源來看,各國立大學都有自己的校長遴選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國立成功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如果遴選委員會是獨立於國立大學以外,遴選辦法就不會由校務會議訂定。 所以即使遴選委員會不具有行政機關適格,台灣大學也一定有行政機關適格。 二. 校長遴選是屬於大學自治事項: 一個組織的自治權通常展現在組織、立法、財政與人事上,上級機關非不得以法律為概括規範,但不得逾越法律明定的界線。而且對於個案越深入,對於自治權侵害越大。 從立法的歷程來看,管媽與杜前部長也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也基於此精神,對於大學法進行修正。 大學校長對外代表學校,對內負責各教學研究單位、行政單位的首長任命權,若是承認組織權不屬大學自治,教育部可以決定校長,那同理校長就可決定下級研究單位人事任命,大學自治不就蕩然無存。 反之教育部要尊重大學決定,大學校長尊重各院遴選委員會決定。不是比較符合大學自治? 而且反過來說,若是今日認為大學校長非屬大學自治範圍,改由政府派任,難道依照社會通念,對於大學自治沒有侵害? 若是教育部有最終決定權,那又為何勞師動眾設立遴選委員會,搞了一年僅選出一位人選? 而且依照舊法是「遴選二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而新法卻是「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由此可知,經過遴選後已經具有校長當選人資格,只是需經教育部聘任程序。 三. 有關大學自治事項,教育部不是不能監督,而是須做適法性監督。 四. 教育部對於大學自治相關事項,所做的決定就是行政處分。 ※ 引述《ceiba5566 (Ceiba56)》之銘言: : → WizZ: 台大可以訴願吧 05/17 17:08 : 推 WizZ: 台大可以補個文叫教育部發給准予聘用的公文 05/17 17:10 : 台大在這個案子裡沒辦法提訴願,其中一個最主要的理由得看大學法的規定。 : 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 :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 我們先假定聘任校長是個行政處分,單就「聘任校長」的處分機關來看,中央屬教育部, : 各地方由各地方政府聘任。也就是說,只要是「國立」的大學,校長聘任都是由教育部發 : 公文給校長當選人,聘任該人擔任校長;至於像是台北市立大學,就是由台北市政府聘任 : 。從這邊可以看出,聘任校長的處分機關不是那間學校,在這個案子裡不會是台大。 : 接著有人會問,那台大在校長聘任中是扮演什麼角色?整個校長聘任的流程是: : 1. 開啟徵選程序→2. 受理人民申請→3. 經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4. 報教育部聘任 : →5. 教育部對申請人發出聘任處分。 : 整個校長聘任是一個「多程序行政處分」,不是「多階段行政處分」,台大在程序中沒有 : 對外作成任何意思表示過,遴選委員會所作成的決定只是內部決定,不具備對外效力。這 : 種會經過他機關或其他委員會組織審議後才對外作出實質處分的類型有很多,例如像是各 : 機關的訴願會、學校裡的性別平等委員會等,以前的公投審議委員會等。也是行政程序法 : 第114條第1項第4款所稱的「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 : 因此,台大的校長遴選委員會只是整個校長聘任處分程序中的內部組織,不具有任何外部 : 效力,甚至依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聘任大學校長的權限,自始就不是由台大所掌有 : ,而是由教育部或各地方政府行使。 : 既然校長遴選委員會以及其決議只是內部程序,那教育部未介入實質內容,而從形式上認 : 定校長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有瑕疵,進而要求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重為審議,在行為定性上 : 就必然會是行政內部行為,而不是「對台大的行政處分」。這概念就跟台北市的局處長上 : 簽請市長核准,市長駁回,這不是市長對局處長的行政處分,而只是內部決定。 : 既然教育部這個要求不具外部性,只是對內部的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要求改善,就不可能 : 成為行政處分,台大也不可能以該要求作為行政爭訟的標的請求撤銷或怎樣。 : 有人會說,那台大可以基於如同人民的地位主張其權利受教育部侵害,而提起救濟云云。 : 但是:一、台大一來是教育部的下級機關不是行政法人,不具備獨立法人格,且校長遴選 : 委員會只是內部組織,是要如何基於等同人民的地位?二、縱認真的有如同人民般的地位 : 好了,台大並沒有被侵害任何權利(力),因為校長聘任的權限自始不是歸台大掌有,大 : 學法並沒有授權給各國立大學自行聘任校長,這跟私立大學完全不一樣。在無法立於等同 : 人民地位,而且根本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訴願必定是不受理,行政訴訟也一定駁 : 回。 : 現在台大校長的爭議,是停留在「沒有對外作成任何行政處分」的狀態。也就是說,自從 : 開啟了校長徵選程序後,歷經漫長的時日,主管機關始終沒做出任何處分。對於管中閔或 : 其他申請參與台大校長遴選的申請人來說,他們的申請案至今仍然是懸而未決的狀態。如 : 果管中閔真的想要救濟,就是以教育部為相對人(相對人不會是台大,也不是遴選委員會 : ),提起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願,遭駁回再向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項提起行政 : 訴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0.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6570362.A.FD3.html

05/17 23:22, 8年前 , 1F
為什麼教育部對大學做的決定就是行政處分?
05/17 23:22, 1F

05/17 23:22, 8年前 , 2F
依教師法第14條,教育部的核准是行政處分嗎?
05/17 23:22, 2F

05/17 23:23, 8年前 , 3F
從大學自治並非想當然爾可以推導出四、的規範戒命
05/17 23:23, 3F

05/17 23:26, 8年前 , 4F
最高行98年度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已經有表示了
05/17 23:26, 4F

05/17 23:27, 8年前 , 5F
這案子無論怎樣都不會害管中閔無法救濟,我不懂論述中
05/17 23:27, 5F

05/17 23:27, 8年前 , 6F
始終堅持教育部的決定是行政處分的意義何在
05/17 23:27, 6F
因為牽涉到大學的自治權,已經產生的對外效力。 管有沒有權利侵害,和大學有沒有權利侵害是兩回事。 再者,若是不保障此時大學的救濟權,承認教育部有決定權。 那以後教育部就可以控制大學校長遴選結果,大學也不能吭一聲。對大學自治有幫助嗎?

05/17 23:36, 8年前 , 7F
法規範的理解不是用激問句來回答的。你說這部分是自治
05/17 23:36, 7F

05/17 23:36, 8年前 , 8F
權,那權利的規範依據在哪....起碼也要有個法條吧?
05/17 23:36, 8F
大學自治是憲法層次的基本權,不是法律賦予的(如果這都要爭執,很懷疑憲法是誰教的)。 所以基本權不是法條授權,而是先於法條存在的。

05/17 23:37, 8年前 , 9F
再者,大學法第9條第1項已經設計了那樣的程序,文字上
05/17 23:37, 9F

05/17 23:37, 8年前 , 10F
到底哪裡具有對大學為意思表示的效力?
05/17 23:37, 10F

05/17 23:37, 8年前 , 11F
你大可主張大學法違憲,但那不是行政法層次的問題。
05/17 23:37, 11F

05/17 23:38, 8年前 , 12F
不要把憲法層次的議題跟行政法層次混為一談。
05/17 23:38, 12F

05/17 23:41, 8年前 , 13F
不然至少請您解釋一下,為何教師法架構下教育部沒處分
05/17 23:41, 13F

05/17 23:41, 8年前 , 14F
教師法甚至用了比大學法更強的字眼「核准」
05/17 23:41, 14F

05/17 23:42, 8年前 , 15F
教師的解聘停聘不續聘,比校長聘任更是大學自治核心吧
05/17 23:42, 15F
你想說的是最高行政法院 98年 7月份第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吧!! 這個決議討論的基本權主體是教師,學校解聘決定是行政處分,大學核准只是這個處分的生效要件。當事人以處分機關為相對人呀!! 但是本文在討論的是大學自治,基本權主體是大學。教育部決定對外影響大學的自治權限,大學當然以教育部為當事人呀!!

05/18 00:01, 8年前 , 16F
兩點:一、教育部對學校的核准只是內部行為;二、大學
05/18 00:01, 16F

05/18 00:01, 8年前 , 17F
自治是制度性保障,必須有法律規劃,那大學校長聘任權
05/18 00:01, 17F

05/18 00:02, 8年前 , 18F
屬大學固有權限的法條依據為何?為何大學法是由教育部
05/18 00:02, 18F

05/18 00:02, 8年前 , 19F
對外向處分當事人作成聘任處分?
05/18 00:02, 19F

05/18 00:03, 8年前 , 20F
請不要無視大學法第9條第1項的程序規定...............
05/18 00:03, 20F
你完全搞錯了,雖然條文上寫「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但大法官的解釋(釋字380)是「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不是賦予大學自治的權利,而是限制教育部監督權的行使。 還有大學可否救濟和校長當選人可否救濟是兩件事情。 基本權的內涵也不一樣。校長當選人不能主張大學自治,大學也不能主張職業權侵害。 針對校長當選人,你既然認為聘任權在教育部,聘任機關也是教育部,那為何教育部的決定只是內部行為? 針對國立大學,既然校長遴選是大學自治,教育部的否準不就侵害大學自治,那為何教育部的決定沒有發生外部效力,指示內部行為。 最終還是要回歸,我們要怎樣的大學自治,承認遴選校長只是組織權,把這塊從大學自治拿掉? 國家機關可以自由決定校長人選?這樣是我們要追求的大學自治嗎?

05/18 00:11, 8年前 , 21F
學術自由中屬大學自治的區塊需要法律劃定....跟財產權
05/18 00:11, 21F

05/18 00:12, 8年前 , 22F
、婚姻自由這類的一樣....還是請您解釋下大學法的規定
05/18 00:12, 22F

05/18 00:12, 8年前 , 23F
您大可雙手一攤說大學法違憲,但不能曲解他的程序內容
05/18 00:12, 23F

05/18 00:13, 8年前 , 24F
制度性保障,必須立法者劃定後才能判斷保障範圍.......
05/18 00:13, 24F

05/18 00:14, 8年前 , 25F
而且到底跟釋字380有什麼關係啊?
05/18 00:14, 25F
我沒有說大學法違憲呀?? 只是認為教育部認為內部行為很鬼扯。 大學法第9條把遴選委員會的召集權交給「大學」。 是不是也可以推論這是大學自治的範圍。否則應該把召集權交給「教育部」。

05/18 00:18, 8年前 , 26F
寫了一大串,你知道你在講的是憲法層次的爭議,不是行
05/18 00:18, 26F

05/18 00:19, 8年前 , 27F
政法層次的問題嗎?不會因為你覺得他違憲,他就變處分
05/18 00:19, 27F

05/18 00:19, 8年前 , 28F
而且為什麼教育部的決定是內部行為....因為是對台大做
05/18 00:19, 28F

05/18 00:20, 8年前 , 29F
對管中閔做就變外部了.....行政法真的沒這麼難
05/18 00:20, 29F

05/18 00:21, 8年前 , 30F
你覺得這樣做不對那樣做不對,是你從憲法第11條想像的
05/18 00:21, 30F
外部行為的判斷標準是是否對基本權利有影響。 只要有影響就是外部行為。不聘任決定對於當選人基本權有影響,認定遴選委員會決定違法也是對大學自治有影響。 還有,外部行為是行政程序法第92條的要件。 ※ 編輯: violetking (111.250.233.192), 05/18/2018 00:25:42

05/18 00:21, 8年前 , 31F
規範戒命,但實質上大學法就不是跟你想的一樣
05/18 00:21, 31F

05/18 00:22, 8年前 , 32F
組織如何組成跟權限移轉兩回事,財政部不也尊重境管局
05/18 00:22, 32F

05/18 00:23, 8年前 , 33F
難道你會認為欠稅的限制出境處分境管局有實質權限?
05/18 00:23, 33F

05/18 00:24, 8年前 , 34F
處分機關就是教育部,白紙黑字寫在那邊,你又不爭違憲
05/18 00:24, 34F

05/18 00:24, 8年前 , 35F
你情感上覺得很扯、不ok,不等於可以套入規範解釋上
05/18 00:24, 35F
這就對啦!!限制出入境處分應由境管局做成,但是實質權限在財政部。 同理,聘任處分是教育部做成,但是實質決定權未必就在教育部。

05/18 00:26, 8年前 , 36F
照您邏輯,協力機關否准是不是就認為侵害權力分立?
05/18 00:26, 36F

05/18 00:27, 8年前 , 37F
遴選委員會的決定只是內部行為,處分根本還沒出來
05/18 00:27, 37F
同上,實務承認可以境管局為對象提起救濟,亦可以前階段的實質決定機關財政部提起救濟, 當然當選人也可以向前階段的實質決定機關台灣大學提起救濟。 問題是,台大的決定沒有侵害當選人的權利呀!!侵害的是教育部呀!!所以當選人可以向教育部提起救濟。

05/18 00:30, 8年前 , 38F
因為境管局是執行機關......我的天啊
05/18 00:30, 38F
境管機關的境管決定不是行政處分,你要不要去翻一下書!!!! 我的天呀!! 多階段處分不就是在處理這種處分外觀是最後處分機關,實質決定機關卻是前階段機關。而產生的救濟實益問題。 後階段不是行政處分,前階段才是,那還幹嘛這樣繞一大圈,想讓相對人可對前階段決定救濟?

05/18 00:34, 8年前 , 39F
大學自治都憲法層級了,想也知道法律是在限制政府監督權
05/18 00:34, 39F

05/18 00:35, 8年前 , 40F
的行使,這還需要爭執喔?
05/18 00:35, 40F

05/18 01:00, 8年前 , 41F
憲法學應該有學到不能直接引用憲法做為權利保護理論的依
05/18 01:00, 41F

05/18 01:00, 8年前 , 42F
據吧,因為如果法官直接引用憲法,等於司法權淩駕於立法
05/18 01:00, 42F

05/18 01:00, 8年前 , 43F
權之上,基於司法謙遜原則,必需由立法權對憲法基本權做
05/18 01:00, 43F

05/18 01:00, 8年前 , 44F
出法律規範後,司法權才能引用法律做為權利保護理論的依
05/18 01:00, 44F

05/18 01:00, 8年前 , 45F
05/18 01:00, 45F

05/18 01:03, 8年前 , 46F
所以台大不能以憲法上大學自治認為有法效性,因為立法者
05/18 01:03, 46F

05/18 01:03, 8年前 , 47F
已經將大學自治以法律明文規定了,了不起被最高行駁回後
05/18 01:03, 47F

05/18 01:03, 8年前 , 48F
提釋憲,成功後再提再審
05/18 01:03, 48F
憲法不能直接當作依據,但是法官可以做為認事用法的依據。 針對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是否為大學自治的事項。當事人主張自治權侵害。 法官應直接認定因為法律未規定所以不是自治事項,還是需要解釋他是不是自治事項? 你認為哪個被上級駁回的可能性更大!!

05/18 01:24, 8年前 , 49F
法官不能提出解釋,因為行政程序法法已經規定法官對於有
05/18 01:24, 49F

05/18 01:24, 8年前 , 50F
違憲之虞案件只能停止審判徑付大法官解釋,我國並非英美
05/18 01:24, 50F

05/18 01:24, 8年前 , 51F
法系可以法官造法
05/18 01:24, 51F
有沒有疑義是法官認定的呀!! 法官不能造法,但是可以解釋法條。 法官覺得有疑義,要自己解釋。 法官覺得法條違憲,還要提出自己的意見,才能聲請解釋。 法官解釋錯,就當事人終審後聲請釋憲。 這裡爭議就是是不是92條的處分(有沒有對外效力)←這裡就會需要解釋是不是大學自治 (1)如果認為法律沒規定就不是,那一定會被上級用違反論理法則駁回。 (2)如果不解釋直接拿92去聲請疑義解釋,一定會被大法官駁回。 ※ 編輯: violetking (111.250.233.192), 05/18/2018 01:44:58

05/18 07:09, 8年前 , 52F
基本權???
05/18 07:09, 52F

05/18 11:56, 8年前 , 53F
法律明文教育部有聘任權
05/18 11:56, 5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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