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拔管公文送台大:遴委會及校務會議未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victor3099)時間6年前 (2018/05/07 20:06),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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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mesk030 (大舌頭)》之銘言: : 我比較好奇的是, : 教育部一直狂打利益迴避問題, : 先不論法源還只是草案, : 而且是事後才硬要補進去的, : 就算真有利益迴避問題好了, : 「難道管中閔只贏第2名1票?」 : 就算這一票有利益迴避問題而作廢, : 如果贏超過1票以上, : 那這票根本就不關鍵, : 要用程序瑕疵來推翻整個遴選案, : 會不會根本不符合比例原則? 本來就完全不合比例原則 人渣黨今天說有瑕疵 那這瑕疵究竟有沒有達到要推翻選舉結果的標準呢? 沒有法律依據也要硬幹的話 那至少找個類似的標準來證明合理啊 來看看我們國家最重要的位置 總統副總統 最重要的位置 標準也應該是最高最嚴格的吧 舉重以明輕 如果連國家最高標準檢視都沒發現有違反的話 那還有什麼理由說不能當選的 https://www.moi.gov.tw/files/civil_download_file/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pdf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 、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 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其未遂犯、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 十九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及其 未遂犯、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 項、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或第一百四十 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 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執行未畢或於緩刑期間者。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者。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 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者。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十、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 十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十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懶的細細解釋了 大家自己去研究 管今天這些瑕疵 有到達這些標準的任何一個的? 裡面除了死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尚未確定就失去資格外 其他哪個不是要判決確定的 然後這次完全沒有任何判決或裁定就直接說管有問題? 歡迎人渣進步黨和牠養的狗來找找管違反了上述最高標準的哪個標準 找不到就證明了你們 特別是你們御用的法律學者 明知道法律上沒有任何理由阻擋 還昧著自己的學問 昧著法律教你們的良知為綠共黨服務 真的很雜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8.61.161.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5694810.A.2AD.html

05/07 20:08, 6年前 , 1F
台大校長要有聖人一樣的道德 一輩子沒犯過錯 像教育部長
05/07 20:08, 1F

05/07 20:17, 6年前 , 2F
有收過交通罰單,就不能當台大校長
05/07 20:17, 2F

05/07 20:27, 6年前 , 3F
台大校長是耶和華的標準。。跟教育部長一樣
05/07 20:27, 3F

05/07 20:34, 6年前 , 4F
dpp是一個不明是非黑白的顛倒政權
05/07 20:34, 4F

05/07 20:57, 6年前 , 5F
dpp又不看法條,法條是給kmt遵守的
05/07 20:57,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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