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轉錄] 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地獄山貓)時間6年前 (2018/03/31 09:33), 6年前編輯推噓8(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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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I-Lan 看板 #1QlkD1P9 ] 作者: askingts (地獄山貓) 看板: I-Lan 標題: Re: [新聞] 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 時間: Sat Mar 31 09:24:14 2018 ※ 引述《OKEplus (45DR鐵道觀察員)》之銘言: :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330/1325221/ : 女員工控加油站長性侵 站長駁:是她挑逗 : 16260出版時間:2018/03/30 12:08 : 女加油員控站長性侵,但是站長駁斥她主動挑逗。 : 宜蘭一間加油站蔡姓站長被女員工小華(化名)指控,在車上對她性侵得逞,事後對蔡男 : 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蔡男到案後坦承雙方有發生性關係,但否認性侵,稱是小華主動挑 : 逗,還幫他口交,檢方偵結,儘管認為蔡男說法是卸責之詞,但因無足夠證據證明蔡男性 : 侵小華,最後不起訴。 : 不起訴書指出,蔡男是宜蘭三星地區一家加油站的站長,小華是該加油站女員工。小華指

是往三星路旁那間嗎?
你這麼想知道 不會自己去問喔 三星也才三家加油站 一家在大埔那邊 一家在快到三星 一家在大洲快到葫蘆堵 你就一家一家找 直接問員工:"你們蔡姓站長在不在?" 員工一定會回答你 有心要找一定找得出來 只不過知道哪家加油站有什麼意義? : 控蔡男於今年1月17日凌晨3時許,在宜蘭縣三星鄉一間民宅旁,在蔡男轎車上對她性侵得 : 逞。 : 小華指控,當天是蔡男約她出去,雙方談話過程中,有聊到她的感情問題,當時蔡男安慰 : 她,並摟他的肩膀,之後把她整個人抱到駕駛座上,兩人發生性行為,之後再幫蔡男口交 : ,因為蔡男一直苦苦哀求,她不敢反抗,更擔心蔡男會公報私仇,對工作不利,所以才會 : 將就。小華說,當天是半夜,附近又沒有住戶,所以她並沒有求救。 : 檢警找來蔡姓站長問訊,他坦承與小華性行為,但否認強迫。蔡男說,平常都把小華當作 : 妹妹看待,當天因小華被加油站一名組長強迫要載她回家,他基於關心才找小華出來,之 : 後小華對他挑逗,兩人才會發生性行為。 : 還說,小華當天並沒有不願意和他發生性行為,過程中,他都躺在駕駛座上,是小華主動 : 親他、撫摸他的下體,原本有把小華推開,但小華仍幫他口交,之後兩人就在車上性交, : 不過他並無射精。蔡男供稱,事後小華的母親要她離職,過了一個月後才離職,然其間兩 : 人上班時還都有說有笑。

03/30 17:05,
現在一堆自己貼上去,事後才反說性侵。根本仙人跳,還破壞
03/30 17:05

03/30 17:05,
別人名聲。
03/30 17:05

03/31 00:04,
男生要自保
03/31 00:04
是不會準備錄音筆膩? 現在是全民大蒐證的時代 一支錄音筆才多少錢 電量又強 現在都嘛鋰電池 充飽後可連續使用長達10小時以上 還可以聽FM/AM廣播 又有筆型袖珍款 插在胸前口袋也不好發覺 無論上地檢署,上法院 打的就是:"證據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你證據準備越充分 越能自保 對方愛玩仙人跳 自保錄音就拿出來 記得不要一開始就拿 先等對方在偵查庭上作證 原告人作證偽證罪之拘束 不像被告人 依刑事訴訟法-不證己罪 有特權不受偽證罪拘束 原告人作完證 作證簽完名字後 你那時再拿出來 跟檢座說:你剛剛忘了 你有案發當時的自保錄音 可當證據呈給檢座 若有錄音鐵證 他要硬栽你罪 罪名能成案也不容易 加上他先前作證 可告發偽證罪 偽證罪的證據 就是他簽完名的證詞 偽證罪成案難度比誣告罪 告他這條 也夠他受的了 你獲得檢方的不起訴處分後 你也可以對他反控誣告 證據也是你自己私下蒐證的自保錄音 說對方意圖故意陷你於罪 故意讓你被告妨礙性自主罪 但誣告罪勝訴判例很少 很難告成 難度很高 反正刑事訴訟 也沒啥訴訟成本 不需要花什麼錢 就當作抽樂透 你錄音證據交一交 讓法院法官自由心證 若有罪就當賺到 還有關於妨害秘密罪小常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十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律上"無故"之見解 https://tinyurl.com/y9yebkq6 Jul 21 Tue 2015 妨害秘密罪之「無故」與「非公開」 律師張源傑 依照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如果當事人通訊之一方,依照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規定,當事人之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依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807號判決指出,錄音目的在於訴訟所需之證 據,亦非屬於無故。 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2730號刑事判決指出,在住所處使用錄音設備 ,為正當權利之行使正當理由。 結論 甲之錄音內容,自己為通訊之一方可免責外,於所住旅館房間內錄音 當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且錄音之目的為了訴訟證據,綜合客觀事實 觀察,此錄音行為並非無故: 雖蔡男與小華的所陳述的情節大概相符,而檢方依卷附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記 : 載告訴人身體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 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及其他部位,均 : 無任何外傷等情狀,無法證明小華確有被蔡男強制力性侵害。 : 檢方雖認為,蔡男說因小華挑逗才與之性交說法不足採信,但因查無其他積極、確切證據 : ,認為蔡男違反小華意願而對她性交,只憑小華單一指述,無法證明蔡男確實有妨害性自 : 主罪責,難以強制性交罪責相繩,加上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男有妨害姓自主犯行, : 認其罪嫌不足,故不起訴。(林泊志/宜蘭報導) -- 館長的借錢策略(兼抓癢) https://youtu.be/OczNWMCWAi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218.230.18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22459457.A.649.html ※ 編輯: askingts (123.218.230.189), 03/31/2018 09:31:31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askingts (123.218.230.189), 03/31/2018 09:33:46 ※ 編輯: askingts (123.218.230.189), 03/31/2018 09:35:16

03/31 09:34, 6年前 , 1F
五樓是加油站站長
03/31 09:34, 1F

03/31 09:37, 6年前 , 2F
五樓肛門加98無鉛
03/31 09:37, 2F

03/31 09:37, 6年前 , 3F
二樓是加精站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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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38, 6年前 , 4F
專業分析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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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0, 6年前 , 5F
是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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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 犯罪《事實》,無從事後舉證證明,固屬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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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1, 6年前 , 7F
要說蔡站長在嗎?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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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PTT的水平就是等於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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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2, 6年前 , 9F
偷錄的話還是有竊錄罪,還是要考量當下的情況。
03/31 09:42, 9F

03/31 09:43, 6年前 , 10F
03/31 09:43, 10F

03/31 09:43, 6年前 , 11F
我是很想問某些人 若不起訴則為誣告 ?? 那起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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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3, 6年前 , 12F
法官判無罪 那檢察官 算誣告 還是算亂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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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4, 6年前 , 13F
若一審法官判有罪 但是 二審法官判無罪 那一審法官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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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4, 6年前 , 14F
你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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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4, 6年前 , 15F
滾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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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4, 6年前 , 16F
是不是都要 算亂訴 算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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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5, 6年前 , 17F
另外你提告誣告 若 誣告不成立 那算不算 誣告別人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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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47, 6年前 , 18F
一堆顏色有夠傷眼 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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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52, 6年前 , 19F
謝謝啦,雖然肥宅用不到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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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57, 6年前 , 20F
嗚嗚 本肥我也用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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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59, 6年前 , 21F
肥宅怎會用不到 ?學起來 ,改天被仙人跳 ,就不用準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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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09:59, 6年前 , 22F
票 。
03/31 09:59, 22F

03/31 10:03, 6年前 , 23F
你是不是認為 不起訴 就真的是 "無辜" 的啊..
03/31 10:03, 23F

03/31 10:04, 6年前 , 24F
另外你說"但誣告罪勝訴的判例很少" 依你的論點 那不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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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0:04, 6年前 , 25F
誣告別人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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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skingts (123.218.230.189), 03/31/2018 10:04:59

03/31 12:20, 6年前 , 26F
太專業了
03/31 12:20, 26F

03/31 12:34, 6年前 , 27F
像有些女的會跟男的挑釁說你打 你打 有種你就打~~你照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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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31 12:34, 6年前 , 28F
的意思真的打下去這樣算有罪嗎?!
03/31 12:34, 28F
文章代碼(AID): #1QlkLxX5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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