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性侵偷拍淫片害準新娘被休 李宗瑞再判賠200萬已回收
【裁判字號】 102,侵上訴,382
【裁判日期】 1030902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又經原審勘驗「S」資料夾內檔名「Video12」之檔案,勘
驗結果如附表八所示,有原審之勘驗筆錄在卷可佐。由上
勘驗結果可知,於錄影剛開始時,甲7身著深色露背洋裝,
背對鏡頭,側躺於床上。被告低頭拉扯覆蓋甲7腹部的洋裝
,甲7發出「ㄣ」的聲音,並抬起左腿,被告觀看甲7一眼後
,用雙手拉扯覆蓋甲7臀部的洋裝,以右手指伸向甲7臀部下
方,左手撫弄自己的陰莖,並不時地轉頭看甲7。被告用手
撫弄甲7的乳房後,將甲7的洋裝向上拉覆蓋於甲7右手上,觀
看甲7一眼後,低頭朝向甲7下體方向,再挺起上半身,用雙
手脫甲7的內褲,觀看甲7一眼後,被告下床打開衣櫃拿出一
件黑色短袖上衣後,回到在床鋪,用雙手將甲7黏貼衛生棉
的內褲完全脫去,丟在地下,並拉扯甲7的胸罩,用右手撫
弄甲7的左乳房,甲7閉眼仰躺於床上,開始脫甲7的胸罩,甲7
並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被告將甲7的胸罩完全脫去,置
於床上,甲7雙乳裸露,被告用雙手將甲7的洋裝向下拉扯,
雙手搓弄甲7的雙乳與乳頭,甲7仍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以
右手持陰莖,將陰莖往下壓,插入甲7的下體,雙手支撐床
鋪,身體前傾,甲7發出「ㄨ」的聲音,雙腿數次往上抬後
放下,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閉
眼、仰躺,抬高雙腿置於被告腋下處,滑落於被告左大腿
上,再抬高置於被告腋下處,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
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數次發出「ㄣ」的聲音,至此(即錄
影時間04:04前),於鏡頭拍攝甲7眼睛時,甲7均閉眼等情
,足見甲7於被告幫伊脫內褲、胸罩、拉甲7之洋裝時,均無
配合脫衣之動作,若甲7事前同意與被告為性交行為,且意
識清楚,衡情,甲7當會主動脫衣或配合被告脫衣,豈有讓
被告獨自脫伊衣物之理?且被告低頭拉扯覆蓋甲7腹部的洋
裝,甲7發出「ㄣ」的聲音,並抬起左腿,被告觀看甲7一眼
後,始用雙手拉扯覆蓋甲7臀部的洋裝,顯見被告深怕甲7清
醒,若甲7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何須如此?
又若甲7果真事前同意與被告性交,甲7當會告知被告伊正值
生理期,以確認被告是否介意,避免被告於性行為過程中
始得知伊正值生理期而掃興,然由如附表八之勘驗結果可
知,被告係於脫掉甲7之內褲時,發現甲7之內褲黏著衛生棉
,始知甲7正值生理期,然後其才拿黑色衣物墊於甲7臀部下
方,此亦可從被告對甲7說:「而且你那個來了,對不對?
」,甲7回稱:「我那個來,你怎麼敢放進來」等語得到佐
證,益足徵甲7並未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況依附
表八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與甲7性交結束後,於影片時間
07:53時,甲7質問被告「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
我」,被告向甲7說「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
這麼不負責任」;於影片時間09:49時,甲7質問被告說「
你不可以這樣」,被告向甲7說「好,我知道,明天明天跟
妳講好不好」,甲7向被告說「我不想等了」,被告向甲7說
「妳剛剛強暴我」;於影片時間15:41時,甲7向被告說「
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被告向甲7說「對不
起」等情,若甲7果真事前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被告
於甲7質問時,其只需向甲7解釋其與甲7何時已講好要返回其
雲頂大樓住處發生性交行為即可,其何須對甲7說「你強暴
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妳剛剛
強暴我」、「對不起」等語,由上可知,被告辯稱其和甲7
係合意性交云云,顯不足採。
2、被告是否利用甲7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
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7乘機性交?
(1)由附表八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用雙手將甲7黏貼衛生棉的
內褲完全脫去,並拉扯甲7的胸罩,用右手撫弄甲7的左乳房
,甲7閉眼仰躺於床上,開始脫甲7的胸罩,甲7並無任何身體
反應或動作。被告將甲7的胸罩完全脫去,置於床上,甲7雙
乳裸露,被告用雙手將甲7的洋裝向下拉扯,雙手搓弄甲7的
雙乳與乳頭,甲7仍閉眼仰躺於床上。被告以右手持陰莖,
將陰莖往下壓,插入甲7的下體,雙手支撐床鋪,身體前傾
,甲7發出「ㄨ」的聲音,雙腿數次往上抬後放下,被告持
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為,甲7閉眼、仰躺,抬
高雙腿置於被告腋下處,滑落於被告左大腿上,再抬高置
於被告腋下處,被告持續以陰莖插入下體的方式為性交行
為,甲7數次發出「ㄣ」的聲音,至此,於鏡頭拍攝甲7眼睛
時,甲7均閉眼等情,而女性之乳房乃身體隱私部位,乳頭
則為身體之敏感部位,衡情,女性若意識清楚,且同意與
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當該他人撫弄該女性之乳房及乳頭,
該女性應會與該他人有所互動,並有生理反應;女性若意
識清楚,惟不願意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時,當該他人撫弄該
女性之乳房及乳頭,該女性必會有所反抗。然被告以雙手
撫弄甲7之乳房及乳頭,甲7竟無任何身體反應或動作,足見
甲7當時精神狀態已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
之情形,不知抗拒。又被告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而性交
得逞,性交過程中甲7均躺於床上,其間除因性交刺激所生
之自然生理反應,例如輕微移動腿、呻吟等情形外,甲7並
無任何自主性動作或與被告互動之情形,益足認甲7於前揭
性交行為時之精神狀態應係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
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辯護人辯稱,依原審勘驗筆
錄,於性行為之過程中,甲7有發出聲音、移動腿等,顯非
陷入無意識,或對外界事物完全無反應之狀態云云,顯不
可採。又證人甲7業已明確證稱,伊未同意與被告發生性交
行為,伊亦不清楚有無與被告性交,但伊問被告,被告說
沒有等語,綜上足認被告係利用甲7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神
、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而對甲7為
性交行為。
(2)被告辯稱:其與甲7性交過程中,甲7有睜開眼,甲7並非無意
識云云,而依附表八所示之勘驗結果可知,被告對甲7性交
時,於錄影時間04:04之時點,甲7因手機聲響起而睜開眼
睛,被告暫停動作,關閉手機聲後,甲7閉上眼睛等情,然
被告對甲7性交時,手機聲雖喚醒甲7,甲7亦睜開眼,惟此時
甲7之意識尚處於模糊狀態,蓋細繹其後被告與甲7之對話可
知,甲7竟詢問被告說「你是誰」,被告回答「Justin」,
若甲7當時意識清楚,豈會連和誰性交都不知?又甲7復詢問
被告「你有沒有戴套」,被告回答「有」,甲7再問「你有
戴套嗎?」,被告說「有啊」等語,若甲7當時意識清楚,
豈會無法分辨被告是否有戴保險套?豈會於被告回答「有
」,還繼續再問一次?足徵當時甲7之意識尚處於模糊狀態
。此亦可從被告與甲7性交完成後,甲7意識逐漸恢復而質問
被告:「你不可以這樣,喝醉的時候強暴我」,被告答以
:「你強暴我好不好,你怎麼這樣子,你這麼不負責任」
,甲7稱:「我是真的喝醉了」,被告稱:「那你又說好?
」,甲7稱:「我沒有,我沒有說好」、「我那個來」,被
告稱:「我知道,對不起」,甲7稱:「你不可以這樣」,
被告回以:「你剛剛強暴我」,甲7復稱:「我不相信,你
給我喝什麼?」、「為什麼我會這樣」、「不可能」、「
我不可能喝兩個很多水的酒,會變成這樣」、「我不是那
一種人」等語,被告稱:「你在這邊喝兩杯水,就說你要
睡覺了,我們就抱在一起」,甲7復稱:「你這樣子我很難
過」、「我又不是那一種會跟人家亂來的人」,被告答以
:「對不起」,甲7稱:「你這樣子我會很痛苦」、「你很
賤」、「我可以揍你嗎?」「我沒有和你抱在一起」、「
我起來了,你插到我裡面」、「我有男朋友」、「我不是
會跟別的男生發生關係的人」等語,情緒甚為激動與沮喪
,並與被告發生爭吵,直至錄影結束,甲7仍在質問被告等
情得到佐證。由上可知,雖然被告與甲7性交過程中,甲7曾
說:「好舒服,壞壞」、「你鬧我」、「喜歡」等語,然
此應係甲7意識不清時,因性交行為產生之生理反應而被動
回應被告詢問之回答,尚難以此認甲7當時已意識清楚。況
如前所述,於錄影時間04:04前,甲7之精神狀態陷入與精
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抗拒,被告利
用之,以其陰莖插入甲7之陰道內,對甲7為性交得逞,被告
一著手於乘機性交之行為,即已侵害甲7之性自主決定自由
權,即應視既遂與否,論以乘機性交既遂或未遂之罪責,
故無論甲7在錄影時間04:04之後是否已稍有意識,仍無礙
於被告之前已對甲7乘機性交既遂犯行之成立。故辯護人前
揭辯解,實不足採。
【裁判字號】 102,附民,263
【裁判日期】 1030902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等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63號
原判決認定原告丙7與被告係合意性交,惟查:
1、原告丙7在被告性侵害之過程中,被告頻頻問道:「喜不喜
歡?」,原告丙7固然答稱:「喜歡」、「你鬧我」、「你
有沒有戴套」…等語,惟被告對原告丙7為性交行為之前,
原告丙7確實處於昏睡狀態,倘兩造事前已有性交之合意,
被告何須趁原告丙7昏睡之際進行性交行為?
二、被告答辯:
(一)關於原告丙7主張被告侵害其性自主權(身體權、貞操權)
部分:
1、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
2、查有關原告丙7主張被告涉嫌對其施以妨害性自主犯行,就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迄今卷內所得憑依之證據,僅有原告
丙7之供述及扣案檔名為「○(丙7之名)」之影片,且如歷
次刑事答辯狀所述,於整體性交行為過程中,被告數次問
原告丙7「舒不舒服」、「喜不喜歡」,原告丙7有回答「好
舒服,壞壞」、「你鬧我」、「喜歡」等語之情形,且於
性交行為結束後,被告即趴在原告丙7上半身親吻原告,原
告丙7則有將雙手放在被告頸部後方與被告接吻等動作,且
性交行為時,原告丙7聽聞手機鈴聲猶有睜眼並轉頭向手機
處數秒等反應,可知原告丙7本即為意識清醒,並非如因酣
眠、泥醉而精神障礙、極力抵抗被告對之為性交然不能抗
拒之情形。是原告丙7之性自主決定權自始並未受到侵害,
所主張被上訴人對其為乘機性交犯行云云,並非可採。
3、綜上,被告並未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丙7之性自主權,致生其
損害之情事存在,原告丙7就此部分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並無理由。
肆、原告丙7部分:
一、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認定被告基於
乘機性交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9年11月27日上午6時49分
許,未得原告丙7之同意,無故開啟預先安裝於電腦桌前之不
詳錄影設備,以錄影之方式竊錄其將對原告丙7性交之非公開
活動及原告丙7身體隱私部位,再利用原告丙7因不勝酒力而精
神狀態陷入與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相類之情形,不知
抗拒,一邊脫掉原告丙7之衣物,一邊撫摸原告丙7之乳房,於
其脫掉原告丙7之內褲時,其發現原告丙7正值生理期,惟仍不
改其意,先以黑色衣物墊於原告丙7之臀部下方後,再以其陰
莖插入原告丙7之陰道內而為性交得逞。被告以前揭方式拍攝
其與原告丙7性交之非公開活動及原告丙7之身體隱私部位之影
片1部,並將前開影片儲存於其所有之HP電腦內等情,業據
本院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刑事判決被告對原告丙7所為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修正前刑法第315
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前揭二罪為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從一重論處乘機性交罪),並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
年10月之刑度在案,此有本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382號判決
書可稽,是被告前揭乘機性交、妨害秘密等事實,堪以認定
。
三、查被告對原告丙7乘機性交之行為,自屬侵害原告丙7之貞操權
,又被告竊錄其對原告丙7乘機性交之性交過程及原告丙7身體
隱私部位之影片,自屬侵害原告丙7之隱私權,原告丙7精神上
因此受有痛苦,堪予認定,是原告丙7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伊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應屬有據。斟酌原告丙7於案發當
時正就讀大學,並未就業,本件案發後因無法承受壓力而辦
理休學;102年曾擔任安親班老師,月薪約3萬元。目前已婚
並育有一子,辭職在家照顧孩子,未有工作及收入。
※ 引述《joyfound (羊)》之銘言:
: 蘋果 https://goo.gl/vNmPBu
: 淫魔富少李宗瑞被控對20名女子偷拍、性侵,其中代號H的被害女子2011年間被李約到夜
: 店喝酒聊天,後來H女喝了李男遞給她的水竟失去意識,被李帶回住處性侵併偷拍過程,
: 2013年李案爆發後,影片外流,H女的男友看到影片無法釋懷,兩人婚事因此告吹。高院
: 2014年判李須賠償H女175萬元,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今天加碼判李須賠償200
: 萬元。可上訴。
: 依據前審判決,李宗瑞與H女是朋友關係,2011年5月21日晚間,李以失戀心情不好為藉口
: ,邀H女到台北市信義區「Spark」夜店喝酒聊天,H女喝2杯香檳後想回家,李卻將她隨身
: 包包搶走,不讓她離開,並一再說服說他的司機已在門口等,可送H女回家,H女只好答應
: 讓他送,但離開前喝下李遞給她的一杯水,竟失去意識。
: 判決指出,H女自稱從小功課優異,自律甚嚴,平日根本不常進出夜店,深知自己酒量底
: 線,絕不會讓自己喝醉,沒想到李宗瑞竟利用她對他信任,以失戀為幌子設局性侵。
: 2013年10月,H女的男友經由朋友告之,驚覺網路上流傳的李宗瑞偷拍影片中,竟有一名
: 被害人是H女,男友立刻把H女叫回家看影片,質問她怎麼會這樣,雖然H女解釋當時失去
: 意識,但男友不相信,兩人原定隔年要結婚,男友實在受不了這件事,決定分手。
: H女接連遭遇巨大打擊,嚴重憂鬱想輕生,因此辭去工作,向李求償200萬元。李宗瑞雖辯
: 稱H女與他合意性交,過程中還說「舒服」,但法官認定李趁H女意識不清無法抗拒時性侵
: 、偷拍,2014年判他須賠175萬元。
: 李宗瑞案20名被害女子中,有18名被害人提告求償,法院先前已判李男須賠償其中9人共
: 1225萬元確定;此外,高院更一審日前另針對代號C9等6人求償部分,判李須賠6人各175
: 萬至255萬元不等,合計1325萬元,將來若就此判決確定,連同本案共須賠償18女子2750
: 萬元。
: 刑事部分,法院先前針對11名被害人部分,依妨害秘密罪、乘機性交罪判李宗瑞應執行20
: 年徒刑定讞,李服刑中。至於另9名被害人部分,高等法院更一審去年合併判李39年2月徒
: 刑,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丁牧群/台北報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68.17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1552972.A.881.html
※ 編輯: svmaXk (223.136.168.172), 03/20/2018 21:36:37
※ 編輯: svmaXk (223.136.168.172), 03/20/2018 21:37:02
推
03/20 21:37,
6年前
, 1F
03/20 21:37, 1F
→
03/20 21:37,
6年前
, 2F
03/20 21:37, 2F
一個刑事一個民事
代號不同但看描述是同一個人
推
03/20 21:37,
6年前
, 3F
03/20 21:37, 3F
推
03/20 21:38,
6年前
, 4F
03/20 21:38, 4F
推
03/20 21:40,
6年前
, 5F
03/20 21:40, 5F
※ 編輯: svmaXk (223.136.168.172), 03/20/2018 21:41:34
推
03/20 21:41,
6年前
, 6F
03/20 21:41, 6F
推
03/20 21:42,
6年前
, 7F
03/20 21:42, 7F
※ 編輯: svmaXk (223.136.168.172), 03/20/2018 21:43:19
推
03/20 21:43,
6年前
, 8F
03/20 21:43, 8F
推
03/20 21:44,
6年前
, 9F
03/20 21:44, 9F
推
03/20 21:45,
6年前
, 10F
03/20 21:45, 10F
推
03/20 21:47,
6年前
, 11F
03/20 21:47, 11F
噓
03/20 21:48,
6年前
, 12F
03/20 21:48, 12F
→
03/20 21:49,
6年前
, 13F
03/20 21:49, 13F
推
03/20 21:54,
6年前
, 14F
03/20 21:54, 14F
推
03/20 21:55,
6年前
, 15F
03/20 21:55, 15F
噓
03/20 21:55,
6年前
, 16F
03/20 21:55, 16F
推
03/20 21:58,
6年前
, 17F
03/20 21:58, 17F
推
03/20 22:01,
6年前
, 18F
03/20 22:01, 18F
→
03/20 22:05,
6年前
, 19F
03/20 22:05, 19F
推
03/20 22:06,
6年前
, 20F
03/20 22:06, 20F
推
03/20 22:16,
6年前
, 21F
03/20 22:16, 21F
推
03/20 22:49,
6年前
, 22F
03/20 22:49, 22F
噓
03/21 00:50,
6年前
, 23F
03/21 00:50, 23F
推
03/21 01:09,
6年前
, 24F
03/21 01:09, 24F
噓
03/21 11:56,
6年前
, 25F
03/21 11:56, 2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