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1位同志:同志教育必須放入國民教育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我是一坨會呼吸的肥肉)時間7年前 (2018/03/17 22:29), 7年前編輯推噓3(525)
留言12則, 10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13/13 (看更多)
要探討這個問題,要先看看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內容, 首先,解釋理由書第13段記載:「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 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 號解釋參照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 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 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 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從這一段來看,大法官肯認的是「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大法官迴避了「婚姻」這二 個字,這種可能有兩種解釋可能性:第一種是釋字第748 號解釋之後,憲 法第22條婚姻自由還是只有一種,但不以異性或者同性為必要,核心要素 不包括性別,在這種定義下,釋字第748 號就重新定義了婚姻;第二種理 是說憲法第22條有兩種婚姻自由,一種是同性婚姻自由,一種是異性婚姻 自由,本號解釋沒有重新定義原本的異性婚姻自由,而是新增了同性婚姻 自由的保障。 解釋理由書第17段又記載:「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 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 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從這段也可以知道,大法官認為只要是讓相同性別之兩人,得成立以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之具有親密性或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就達到婚姻自由 之平等保護,至於要怎麼讓相同性別之兩人成立上開關係,這部分是立法 者的形成自由,所以不論是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 別法或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 這次反同公投有三個提案: 前二個是「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不改變婚姻定義專法」: 承前所述,大法官並沒有很明確的表示是不是改變了原本異性婚姻自由的 定義,也說了要怎麼保障同性結合,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從而,在不改變 異性婚姻定義(即限於一男一女結合),而把同性結合的保障,以類似「 同性伴侶法」的專法,並以類似「伴侶」來稱呼同性結合關係,來給予同 性結合與異性婚姻相同的保障,並不一定是違反憲法的。所以,在大法官 都沒有很肯認是否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中選會自己決定這個公投題目違憲 ,我個人是覺得蠻呵呵的。 當然,在立法後,還是可以經由相同的途徑請求大法官再次解釋,確認這 種立法方式是否違憲,若大法官很明確說這種方式違憲,那就沒爭議了。 第三個就是這個主題在吵的,「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人民 雖然有受教權這個憲法上權利(釋字第382、563、626 號解釋),但受教 育的內容,從來就不是人權與否的問題,而是有權有勢的人在決定的,就 像是人民除了學習國語以外,本來就應該要有是否學習其他語言的自由, 但是為了所謂與國際接軌,不是強迫所有人要學習英文嗎?我也很想說, 不想學習英文,也是我的人權不是嗎?所以,把這個東西上綱到人權與否 ,也真的是蠻好笑的。 至於公投的必要性,我個人是覺得,既然這東西有爭議,應該讓各學校自 行去決定,是否要實施同志教育,然後讓家長各自決定是不是要進該學校 就讀,教育部不應該強推,這樣不就皆大歡喜嗎?若教育部不強推,其實 也沒公投的必要,不然每個有爭議的東西,要不要放到教育內容去,都要 來公投一下,也是蠻無聊的,但若教育部要強推這種有爭議性的東西,有 人要公投也是正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4.21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1296945.A.680.html

03/17 22:30, 7年前 , 1F
你在工三小
03/17 22:30, 1F
以我發文的時間和您噓文的時間來看,您不懂我在講三小,我也是可以理解的。 ※ 編輯: ceres1209 (36.228.4.210), 03/17/2018 22:33:06

03/17 22:35, 7年前 , 2F
03/17 22:35, 2F

03/17 22:37, 7年前 , 3F
直接扣帽子比較快又有效 幹嘛公投
03/17 22:37, 3F

03/17 22:49, 7年前 , 4F
自已生不出小孩,要洗腦別人小孩!!那個什麼hiv+ok
03/17 22:49, 4F

03/17 22:53, 7年前 , 5F
補血 垃圾同志會說"專法就是歧視"
03/17 22:53, 5F

03/17 23:04, 7年前 , 6F
彩虹聖戰就是滑坡聖戰,頭過身就過的概念
03/17 23:04, 6F

03/17 23:12, 7年前 , 7F
其實 兩年自動生效也很有趣 乾脆民法專法都不要 看
03/17 23:12, 7F

03/17 23:12, 7年前 , 8F
看怎麼自動生效
03/17 23:12, 8F
是啊,這個兩年生效,到底生效了那些東西,在沒立法或修法的情況下, 就是下一個戰場了。 ※ 編輯: ceres1209 (36.228.4.210), 03/17/2018 23:19:09

03/17 23:23, 7年前 , 9F
我也覺得很納悶大法官定兩年的時間是依什麼標準
03/17 23:23, 9F

03/17 23:33, 7年前 , 10F
大法官訂這個標準又可以寫一篇文了,有興趣來信給信箱
03/17 23:33, 10F

03/17 23:33, 7年前 , 11F
,我寄我的筆記資料給你參考
03/17 23:33, 11F

03/18 00:36, 7年前 , 12F
.
03/18 00:36, 12F
文章代碼(AID): #1QhIOnQ0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13 篇):
文章代碼(AID): #1QhIOnQ0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