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1位同志:同志教育必須放入國民教育已回收
要探討這個問題,要先看看釋字第748號解釋的內容,
首先,解釋理由書第13段記載:「適婚人民而無配偶者,本有結婚自由,
包含『是否結婚』暨『與何人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 號解釋參照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
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
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
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
合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
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從這一段來看,大法官肯認的是「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
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大法官迴避了「婚姻」這二
個字,這種可能有兩種解釋可能性:第一種是釋字第748 號解釋之後,憲
法第22條婚姻自由還是只有一種,但不以異性或者同性為必要,核心要素
不包括性別,在這種定義下,釋字第748 號就重新定義了婚姻;第二種理
是說憲法第22條有兩種婚姻自由,一種是同性婚姻自由,一種是異性婚姻
自由,本號解釋沒有重新定義原本的異性婚姻自由,而是新增了同性婚姻
自由的保障。
解釋理由書第17段又記載:「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
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
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從這段也可以知道,大法官認為只要是讓相同性別之兩人,得成立以經營
共同生活之目的之具有親密性或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就達到婚姻自由
之平等保護,至於要怎麼讓相同性別之兩人成立上開關係,這部分是立法
者的形成自由,所以不論是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
別法或其他形式都是可以的。
這次反同公投有三個提案:
前二個是「婚姻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不改變婚姻定義專法」:
承前所述,大法官並沒有很明確的表示是不是改變了原本異性婚姻自由的
定義,也說了要怎麼保障同性結合,立法者有形成自由。從而,在不改變
異性婚姻定義(即限於一男一女結合),而把同性結合的保障,以類似「
同性伴侶法」的專法,並以類似「伴侶」來稱呼同性結合關係,來給予同
性結合與異性婚姻相同的保障,並不一定是違反憲法的。所以,在大法官
都沒有很肯認是否違憲的情況下,要求中選會自己決定這個公投題目違憲
,我個人是覺得蠻呵呵的。
當然,在立法後,還是可以經由相同的途徑請求大法官再次解釋,確認這
種立法方式是否違憲,若大法官很明確說這種方式違憲,那就沒爭議了。
第三個就是這個主題在吵的,「不應對未成年孩子實施同志教育」,人民
雖然有受教權這個憲法上權利(釋字第382、563、626 號解釋),但受教
育的內容,從來就不是人權與否的問題,而是有權有勢的人在決定的,就
像是人民除了學習國語以外,本來就應該要有是否學習其他語言的自由,
但是為了所謂與國際接軌,不是強迫所有人要學習英文嗎?我也很想說,
不想學習英文,也是我的人權不是嗎?所以,把這個東西上綱到人權與否
,也真的是蠻好笑的。
至於公投的必要性,我個人是覺得,既然這東西有爭議,應該讓各學校自
行去決定,是否要實施同志教育,然後讓家長各自決定是不是要進該學校
就讀,教育部不應該強推,這樣不就皆大歡喜嗎?若教育部不強推,其實
也沒公投的必要,不然每個有爭議的東西,要不要放到教育內容去,都要
來公投一下,也是蠻無聊的,但若教育部要強推這種有爭議性的東西,有
人要公投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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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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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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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發文的時間和您噓文的時間來看,您不懂我在講三小,我也是可以理解的。
※ 編輯: ceres1209 (36.228.4.210), 03/17/2018 22: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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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這個兩年生效,到底生效了那些東西,在沒立法或修法的情況下,
就是下一個戰場了。
※ 編輯: ceres1209 (36.228.4.210), 03/17/2018 23: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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