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大校長遴選 必須要教育部適法導正已回收
※ 引述《pyalibi (......)》之銘言:
: (原著同意轉貼,歡迎分享)
: 台灣大學的校長遴選,出現遴選委員與候選人「為同一公司共同經理人」的醜聞,迄今懸
: 而未解。據了解,教育部行政人員不敢與「瑕疵明顯、堅持拔管」的一派對衝,也不敢駁
: 回台大「不顧瑕疵、強行插管」的公文,仍然磋陀觀望,希望台大三月中旬的校務會議能
: 夠幫忙解套。
你說同一公司的負責人還說得過去,問題是兩個人都是公司的「董事」,而非「經理人」,
要不要先把董事(公司法第192條以下)和經理人(公司法第29條)的差異搞清楚。
: 但是,熟悉內情人士都對台大的校務會議不表樂觀,理由如下。一、台大現在的行政團隊
: 完全不守行政中立,一心只想鋸箭收尾,甚至把臨時校務會議的連署提案名單洩漏給一方
: 以逼撤簽。這一掛厚顏的行政主管,當然會想盡辦法搓掉爭議。二、台大的遴選委員會召
: 集人陳維昭完全沒有反省能力;他對於委員會的失職失能而造成今天的糾紛全無羞恥心,
: 只知道基於本位負隅頑抗。三、由劉兆玄、陳冲等深藍閣員領軍的集結已經完成,他們散
: 佈「吵鬧都是藍綠對抗」的煙霧,誤導社會。四、台大校務會議也由某些教授提出若干「
: 反制性提案」;以往經驗顯示,該校校務會議根本無法應付打手級垃圾的鬧場。總之,臨
: 時校務會議大概會在行政主管護航垃圾提案下,完成鋸箭決議。
: 台大校長遴選案的程序爭議其實非常簡單。第一,兩位利益與共的遴選委員與候選人,事
: 前完全不揭露其關係,這算不算程序瑕疵?第二,如果事前不揭露而事後該候選人獲選了
: ,這個程序瑕疵要怎麼補救?
利益與共?你要不要先搞清楚獨立董事和董事的差異。不要有個董字就混為一談。
如果獨董和董事利益與共可是要喪失獨董資格的。
而且如果不是列舉的揭露義務,那可是需要有具體事證的,
教育部發了八道金牌還講不出啥具體事證。
: 我們先不談台灣的法規,先隨便搜尋網路看看有沒有可以參考的資訊。以下,是google搜
: 尋首頁上找到的:A search committee member cannot serve on a search committee w
: hen he/she is also an applicant for the position (遴選委員若為候選人應辭遴選委
: 員). In the event that a search committee member is well acquainted with or ha
: s a conflict of interest regarding an applicant (若遴選委員與某候選人熟識或有
: 利益衝突之虞), the member must:
: Notify the search chair and the committee of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
: 該遴選委員應該向委員會召集人及委員會揭露其關係) and
: Recuse him/herself from the entire committee if unable to perform an objective
: and equitable review of all candidates (若無法客觀評審應辭去遴選委員); or
: Recuse him/herself from the evaluation and interview of only the known applica
: nt, with the agreement of the chair and committee (若其他遴選委員同意,可以不
: 辭遴委但是迴避審查該利益相關候選人).
台灣可是法治國,不談台灣法規,拿個google搜尋結果就當作聖旨,不知道啥邏輯。
況且拿你引用的內文,如果熟識就要揭露,就要迴避。
歡迎教育部拿這標準審視台灣每一個遴選委員會。每一個校長當選人。
還是引用文章也可以自助餐?只用自己想用的部分?
: 以上的google搜尋結果,卑之無甚高論,其實也與教育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
: 與運作辦法」第六條相當一致。因此,蔡明興與管中閔沒有揭露其利益關係,以致遴選委
: 員會無法處理蔡明興委員應否迴避遴選委員會運作、若要迴避是該迴避到什麼程度等程序
: 規範。在這種情況下,遴選的程序當然是有瑕疵的,而遴選的結果也當然是有瑕疵的。據
: 此,教育部就應該將遴選結果退回台大,要求台大做補正。這個「退回台大要求補正」的
: 動作是教育部適法監督之當為,根本不需要看台大臨時校務會議結論,更不應該看劉兆玄
: 、陳冲等深藍閣員鼓動民粹的臉色。為所當為的勇氣,是台灣部會首長與行政人員最需要
: 的,也是台大最需要的。台大絕對不需要急急忙忙聘一個在瑕疵中上任的污點校長。
: 我們是台大校友,當然也關心台灣高等教育的前景。我們相信,有許多連署「大學自治」
: 的朋友,都是因為訊息簡化而受到誤導,以為這是「深藍管中閔當選,深綠不認帳」,其
: 實不然。此次台大校長遴選違反程序正義是非常清楚的,應該要有適法監督者的糾正,但
: 是不應該有藍綠對抗的假民粹操作。熟悉台大校務會議運作的人都了解,校務會議中近乎
: 流氓無賴的垃圾發言,可以輕易地踐踏任何理性討論。我們希望教育部勇敢地扮演適法監
: 督者的角色,請台大補正遴選程序。至於怎麼補正,那才是台大校務會議的職權。
既然你舉了運作辦法第6條
管和蔡到底符合哪點列舉事項?非列舉事項你又舉出哪個具體事證?
都舉不出來,又有何瑕疵?
而且即使是瑕疵,先不要說程序已結束,瑕疵已自癒。
即使未自癒,瑕疵也不影響遴選結果(扣掉蔡的一票,即使給第2名管還是當選),
為何需要重選呢?
何況如果這是瑕疵,先不管已經卸任的,現任中的校長,剛選上的校長都不用檢討嗎?
這樣教育部的作為符合平等原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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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
遴委會委員為校長候選人者,當然喪失委員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遴委會確認後,解除其職務:
一、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
二、與候選人有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三、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
遴委會委員有前項不得擔任委員之事由而繼續擔任,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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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125.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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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3/07/2018 11: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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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的處分是可以撤銷的。(教育部的大是大非跑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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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不是萬能,但是沒有錢就萬萬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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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在暗指某黨跟資本家才是真正的同路人???
※ 編輯: violetking (140.112.125.206), 03/07/2018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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