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真有「罵人價目表」?罵「幹」只是發語詞不會犯罪?──關於公然侮辱與精已回收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2.完整新聞標題:
律師觀點:真有「罵人價目表」?罵「幹」只是發語詞不會犯罪?──關於公然侮辱與精
神慰撫金
3.完整新聞內文:
張倍齊/律師
之前在網路眾人轉傳,且經媒體刊登的「罵人價目表」,列出了「幹」、「王八蛋」、「
婊子」等辱罵人字眼的「價目」,甚至註記「本價格已經過法官核准」。其實這個表格,
錯誤百出,且引人誤會,或許當初製作的網友只是博君一笑,不過因為容易引人誤會,還
是有澄清的必要。
首先,是繳交給國庫的才稱為罰金,一般民事案件中,被告要賠償給原告的,稱為損害賠
償,這個表格所指的,是如果公然侮辱他人,所需負擔、賠償給被辱罵之人的金額,而非
「罰款」或「罰金」。
另外,這些法官判決下來的金額,真的就是「公定價」嗎?罵「幹」真的都不會有事嗎?
其實,這個表格也在右方提到法官罰款(罰款二字有誤)說明,提到法官認定的個案不同
情狀,所以才會有那樣的賠償金額。
一般我們講的公然侮辱,在民事上就是侵害他人的人格權,讓他人的人格受到貶損,而使
他人感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以那位受到辱罵的人可以請法院判決辱罵者,賠償給他精神
慰撫金。
但是精神上的痛苦到底有多痛苦?有人被罵國罵可能都不痛不癢,也有人被稍微諷刺個幾
句,就好幾天不舒服,甚至作夢都會夢到那個難堪的畫面。而且精神上的痛苦是在腦子裡
、在心理,法官應該如何客觀呈現與衡量?
目前我國的法院在認定精神上痛苦與衡量精神慰撫金時,是以客觀的資料來作基礎。(總
不能看誰在法庭上表演給法官看,表演得比較痛苦的人,就獲得比較高的賠償吧?)
依據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及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
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
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
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
所以,法院在衡量精神慰撫金時,是參酌侵害情狀(例如:是在幾個人面前辱罵;或是已
經透過電視、臉書等媒體散布?)、所造成的影響(例如:有人被嚴重辱罵後可能因此得
到憂鬱症,有人不會)、雙方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各種不同情形來核定。
這也是因為不同的個案,都會有不同的事實,法律也不可能以辱罵的字眼,就僵化賠償金
額標準。就像這個罵人價目表中提到「幹」只是發語詞,筆者也常見到網友引用這個價目
表,強調「幹」字只是發語詞,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或不會被告民事請求賠償。但其實這是
很大的誤解,因為法院仍會看個案事實發生的狀況來認定這個「幹」字到底是否有公然侮
辱的意思,實務上,也真的有人在訴訟時抗辯這只是他的發語詞,卻被判刑的例子。
例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751號刑事判決的個案中,被告就抗辯「幹」只
是口頭禪,但是法官認為:「然該等言語針對性明確,聽聞者可感受陳述人情緒激動、異
常,顯非日常生活對話之發語詞、口頭禪,且觀諸被告事發當時與楊OO、告訴人2人之對
話譯文,對話時間長約13分鐘,過程中被告之陳述共數十句話,其中僅表示過1 次「幹,
就不就很囂張…阿不就很囂張」等語,顯難認係上開言詞係其口頭禪,是其所辯洵非可採
。」仍認為成立侮辱公務員罪,判決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因此,法院不可能會有「罵人價目表」,具體是否構成犯罪、是否要賠償,以及要賠多少
錢?都要看個案事實而定。更不要有罵「幹」只是發語詞,絕對不會有事這種誤解了。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304/130786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14.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0130076.A.562.html
→
03/04 10:21,
8年前
, 1F
03/04 10:21, 1F
推
03/04 10:22,
8年前
, 2F
03/04 10:22, 2F
推
03/04 10:22,
8年前
, 3F
03/04 10:22, 3F
推
03/04 10:22,
8年前
, 4F
03/04 10:22, 4F
→
03/04 10:22,
8年前
, 5F
03/04 10:22, 5F
噓
03/04 10:23,
8年前
, 6F
03/04 10:23, 6F
噓
03/04 10:23,
8年前
, 7F
03/04 10:23, 7F
→
03/04 10:24,
8年前
, 8F
03/04 10:24, 8F
→
03/04 10:24,
8年前
, 9F
03/04 10:24, 9F
→
03/04 10:29,
8年前
, 10F
03/04 10:29, 10F
推
03/04 10:54,
8年前
, 11F
03/04 10:54, 11F
推
03/04 11:20,
8年前
, 12F
03/04 11:20, 12F
推
03/04 11:24,
8年前
, 13F
03/04 11:24, 1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