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台大校長選舉的問題(懶人包)已回收
※ 引述《pyalibi (......)》之銘言:
: 一、何謂「大學自主」?就國立大學選校長而言,「大學自主」的觀念呈現在大學法第9
: 條:大學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人選後,由教育部聘任之。所謂「自主」,是指校長
: 人選由大學的遴選委員會運作產生,而不是像威權時代由某個外在程序指定。但是第9條
: 下一句「由教育部聘任」的描述,在字面上我們看不出來其為形式程序或實質程序。以往
: 教育部對大部分校長聘任不予實質審議,也許只是因為這些案子沒有疑義,並不表示教育
: 部碰到疑義時不得審議,或是一旦審議就是侵犯大學自主。此外,各大學遴選辦法不同,
: 故教育部處理陽明大學、文化大學的案例,不見得適用台灣大學。因此,還是要依台大爭
: 議的本質做判斷,而不能套個「大學自主」的大帽子就一鎚定音。
大學自主的精神是 "尊重" ,
而不是硬要把奇奇怪怪的 "價值觀" 套入到學校選出來的當選人。
你提到的疑義,並沒有明確的定義何謂疑義;
那今天如果不管教育部、政府官員、某高層,
只要他不爽大學校長的當選人選,是不是都可以用 "有疑義" 來審查當選人?
那只要選出來的是自己想要的就說尊重大學自治,
選出來不是自己想要的就各種疑義,
那除了比較無恥之外,我還真看不出來跟威權時代有甚麼差別?
我們是法治的社會,要盡全力去避免這種人治的狀況,不是嗎?
法治是甚麼?遴選辦法是甚麼?
http://event.ntu.edu.tw/president/
相關法規
大學法
大學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
相關法規摘錄
ok,這裡的法規有那麼多,你教育部扯到現在卻說不出是違反哪條法規,
請問你是在疑義三小?有本事就找出違反哪一條規定,
不然你在這邊鬼打牆卡管,不是智障,就是混帳。
: 二、教育部「七道金牌」刁難台大?教育部迄今已經七次發文台大,要求補充說明。七次
: 發文代表教育部在刁難台大嗎?這也許是一個「外人」的角度,但教育部行政人員也有他
: 們的委屈。在目前台大師生、校友大規模集結之下,一方要求教育部「不可核定」,另一
: 方要求教育部「儘速核定」,弄得教育部裡外不是人。這就像當年藍、綠民代為首長特支
: 費對幹,結果政治人物只是動嘴皮,卻害馬英九的小秘書余文坐牢兩年。教育部的官員面
: 對藍綠叫陣,都擔心自己是將來的「余文」。教授與媒體實在可以饒了教育部,要對幹就
: 找「對方」幹,不必再去逼可憐的教育部官員。所謂「七道金牌」看起來是教育部在拖延
: ,其實是行政人員在雙方對峙下觀望。
還是一個法治的概念啊 ..
選完了,選出的不是自己想要的就開始抗議,
這是法治的社會嗎?
因為有人抗議,就要放棄法治,這是甚麼神邏輯?
: 三、「蔡董選管董」是不是爭議?蔡董選管董有沒有爭議,不能只看台灣大學遴選委員會
: 的迴避文字規定,而要從「行政程序」的角度檢視。從公法角度來看,台大遴選委員會選
: 舉校長,確實是在大學法規範下的「公權力授予」,既要受主管機關教育部的適法監督,
: 也要符合公權力執行的行政程序規範。媒體報導,管中閔與蔡家兄弟有四十幾年的麻吉交
: 情,現在管與蔡更是台哥大公司的共同經理人,故管、蔡絕對是「利益與共」。這樣密切
: 關係的兩個人,一個負責遴選、一個參與候選,不是絕對不可以,但是一定要揭露,讓大
: 學校務會議及遴選委員會來決定這種特殊狀況下的遊戲規則與限制。如果事先不揭露,讓
: 選舉在資訊嚴重不對稱下進行,迴避了本來應有的限制,進而影響投票,當然違反了正常
: 合理的執行公權力行政程序,教育部恐怕必須要管。
這是匿名投票,你是要怎麼知道蔡董有沒有選管董?
再者,管當選校長之後,就要把台哥大相關的職務如數辭掉,
你可不可以用點腦筋,用點邏輯思考一下,
管若當選校長就與台哥大業務無關,那請問台哥大董事幫他拉票有甚麼好處?
而且獨立董事的定義是啥?
http://www.rclaw.com.tw/post-274-8239
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係指外部非關聯董事,即外部且獨立的董事,其須
非公司一定持股比例之大股東,亦未在公司內部任職,且非公司營運相關之關係人,而可
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董事,強調的是其獨立性與專業性,而有助於監
督公司的運作和保護股東之權益。
在我國,依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 條第1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應取得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ㄧ,並具備五年以上工作經驗:
一、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
二、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所需之國家考試及格領有證書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
三、具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或公司業務所需之工作經驗。
另依同條第 2 項規定,有下列情事之ㄧ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
解任:
四、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五、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六、違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此外,依同辦法第 3 條規定,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須非為公司或其關
係企業之受僱人、董事、監察人、持股一定比例之股東或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商務、法
務、財務、會計等服務或諮詢之專業人士等等,對於其「獨立」行使職權,即有特別嚴格
之要求。
https://www.ey.gov.tw/Upload/RelFile/45/32172/710301737971.doc
對於獨立性的認定,如從實質之觀點出發,似應主要限於與公司及其關係企業無經濟上之
關聯者始足當之,亦即,應不為公司業務執行之高級職員所能控制之人,始能獨立行使其
監督權能,並確保業務執行之高級職員得以忠實履行義務 。美國實務上即強調此類董事
不得存有僱傭關係(如曾受聘為公司員工)或具有重大的經濟利益或親近關係(如擔任公
司常年法律顧問),以免影響他(她)們獨立超然的立場。有些規則甚至進一步要求
獨立董事須具有財務、會計等專長,以發揮興利的功能。
==
所以獨立董事本身有其獨立性,
甚至其扮演的腳色是以 "監督" 為主,反不應與公司有太多經濟利益關係。
除非你能找出具體事證證明蔡與管有利益上的糾葛,
否則衝著 "董事" 就說有利益衝突可說是含血噴人。
揭露更是假議題;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03755
獨立董事一向是公開資訊,
且前面的規定並無任何條文規定需要再揭露一次,
一直強調需要揭露的根據是甚麼?
綜言之,一整段其實就用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去誤導腦波弱的人罷了。
: 四、具體法源在哪裡?依教育部頒「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六條二
: 項,有具體事實足認某遴選委員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候選人得向遴委會舉其原因及
: 事實,經遴委會議決後,解除委員職務。」但是由於管中閔與蔡明興均未揭露其利益與共
: 的關係,使得其他利害關係人無法依法向遴選委員會提出其「虞」,形成程序瑕疵,所以
: 他們現在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做補救,教育部也可以依循此條而做補救裁定。
承上,你的具體事實根本具體不出來啊!
你要怎麼具體的說獨立董事跟董事有利益關係?
除非你有證據,不然獨立董事本就不該與其他董事有利益關係啊?
: 五、公開資訊就不必揭露?這種扭曲論點由一位深藍大律師提出,令人驚訝,也令人慨嘆
: 藍綠顏色對是非論述之扭曲。上市公司董事確實是「公開」資訊,公開的對象是公司不特
: 定利害關係人。但是這類公開資訊滿坑滿谷,如果不向遴選委員與校務會議代表揭露,整
: 天埋首研究的教授、院士根本不可能會知道。例如,「學測榜單」也是公開資訊,但若周
: 美吟不揭露學歷,有誰知道她大學是哪校哪系畢業的?其實,「公開」是不及物動詞,「
: 揭露」是及物動詞,後者的及物對象是遴選委員會與校務會議;揭露義務絕對不會被資訊
: 公開所取代。說不及物動詞等同於及物動詞,是睜眼說瞎話的偏頗之論,幾乎是為了顏色
: 不顧是非,殊不足取。
最簡單的原因就如上,
你要不要先具體地拿出他們的利益關係證據?
: 六、「揭露」是誰的責任?管中閔先生說,他是被推薦人,推薦表格不是他填的,言下之
: 意他沒有揭露責任。這種辯詞其實大有問題。所有台大校長候選人必須要簽字「同意被推
: 薦」才能開始程序,難道管先生完全不看推薦書內容就簽名同意?難道推薦書像是掛名文
: 章一樣廉價?就蔡明興而言,他做為遴選委員,當然看得到推薦書,難道他不需要提醒其
: 他遴選委員:「我與中閔兄是四十年麻吉,目前他是本公司共同經理人,我委託他薪酬委
: 員會大任」?再說,管中閔也不是「被推薦」那麼羞澀被動,而是在臉書一篇接一篇地傳
: 遞意見給選民,那麼他為什麼吝於傳遞「遴選委員蔡董與我是麻吉」的訊息呢?外人看起
: 來,管是競選者、蔡幾乎是遴選委員會裡管中閔的「樁腳」,他們有這麼無辜嗎?揭露這
: 麼困難嗎?
拿不出具體事實這段是鬼打牆,可以跳過。
: 七、為什麼選舉結束了才爆爭議?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爆料者原先確實不知道這個訊息
: ,事後才知道;二是他(她)原先知道,但是根本不認為管中閔會當選,犯不著去理會。
: 關於後者,涉及台大特殊的遴選程序,需要一點解說。管中閔與陳明憲是台大校務會議同
: 意票最後兩名,事前大家都看好陳弱水、周美吟、張慶瑞三人。但是台大遴選委員會的奇
: 怪投票規定創造了策略性投票空間:在第一輪投兩票時遴選委員極有可能投給其最偏好的
: 三位候選人之一,再搭配一位最不看好的管中閔與陳銘憲其中之一。在如此策略投票之下
: ,最後管中閔與陳銘憲進入二輪,也許確實是意外。選後爆料,也許正是選舉「意外」之
: 後的「必然」。
不爽請去修改投票機制好嗎?
: 八、難道該揭露的只有管中閔一人?事後法律實益看來,確實如此。沒錯,周美吟與廖俊
: 志之間,也是有「共同管理中央研究院」的合作關係,也應該在選舉過程中揭露,由校務
: 會議、遴選委員會決定其迴避的範圍。但是由於周美吟沒有當選,所以周廖之間過去的揭
: 露是否足夠,現在並沒有討論的實益。至於其他副校長與教授之間、中研院長與院士之間
: ,既沒有隸屬或利益關係,也沒有人因為未揭露關係而當選,更沒有討論之必要。換言之
: ,專注討論蔡、管之間的關係,未必是因為外界藍綠取向或大小眼,部分是因為選上的人
: 才需要被檢視。
制度面有問題,可以從制度面去處理。
制定新的 SOP,這我絕對贊成。
但是不應該因人設事,在這邊把沒有違反任何規定的事卡半天,
這絕對是 "人治" 而非 "法治" 好嗎?
: 九、誰掀起此次藍綠對決嗎?要說選後諸多爭議背後沒有藍綠色彩,那是自欺欺人。看看
: 現在各有上千人聯署的集結,其中一邊有蔣丙煌、蔡玉玲、葉匡時、魏國彥、馮燕等深藍
: 前閣員,另一邊也有親綠的台教會、FAPA、李遠哲。擁管派也許有人真的相信「大學自主
: 」、「選舉公正」的價值,但是背後搶灘的算計與期待才是主要動力。如果管中閔先前沒
: 有「挺柱」、「衝中央黨部」的急統派紀錄、沒有「爺們」的族群優越色彩發言,他今天
: 的爭議根本不會這樣大。他過去的鮮明爭議,不會因為他選後聲言「退出政黨活動」而淡
: 化。君不見:美國所有大法官提名人,都是「由過去判案紀錄判斷其未來釋憲傾向」。今
: 天台大校長呈現的藍綠爭,究其源頭只有一端,就是管中閔自己的鮮明政治色彩,怪不得
: 別人。
所以你也承認是輸不起啊?
: 十、此事如何收場?前述「蔡董選管董」未予揭露的遴選程序爭議,教育部必須要處理。
: 而今天弄到千人對千人的藍綠對決,不論台大如何技巧性發文,教育部的「余文」都絕對
: 不敢簽文請予核定發聘,以免惹禍上身。教育部最可能的處置,就是用適法監督者的角色
: ,以「貴校程序仍有不符程序正義疑慮」為理由回文台大,要求台大再依合乎正義之程序
: 提報。教育部不致於說要重新啟動遴選,但是若干候選人、遴選委員都已經醜話說盡了,
: 恐怕再無顏面戀戰於膠著戰場;撤的撤、退的退,最後台大不得不重啟遴選。管中閔如果
: 冷靜想想也會了解,他即使勉強上任,也是要面對無窮無盡的鄙視與厭惡。
雖然我很好奇你的反管千人是哪來的,複製貼上嗎?
不過目前在那邊蹲在地上耍無賴的怎麼看都是反管那些人啊?
: 十一、我們得到什麼教訓?對台大或台灣許多大學而言,目前胡拼亂湊的大學校長選舉制
: 度,絕對要徹底修改;制度不改,不僅選不出好校長,也會有無盡的爭議。對台大校內各
: 有政治立場的教授學生而言,他們都該退一步,別去搞什麼神經病的抗爭。畢竟,如果自
: 己有政治盤算,別人也有盤算,焉能期待校園選出超越政治藩籬的校長。對幾位「董事」
: 當事人而言,套用林肯的名言:you can fool some people all the time, you can foo
: l all the people sometimes, but you cannot fool all the people all the time.
: 機關算盡,總是會踢到鐵板的。
這點我倒是同意,制度可以檢討,可以修改,
但不能像現在這樣,把明明合乎規定的事搞得好像重大違規一樣,
這說不過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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