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警察是用那一條法律丟包的?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12/24 14: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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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ro (天上繁星與地上良知)》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 : 我國第一學府, : 臺灣大學刑法專家李茂生出面解釋丟包法源, : 震驚全國法律學家與鍵盤專家!! : FB內容: : 有人問我到底警察是用那一條法律「丟包」的。 : 我楞了一下,怎麼問這麼low的問題。 : 當然是: : 刑法第 162 條 : 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後續更新 : 啊,我貼錯了。其實是,嘿嘿... : 刑法第 163 條 : 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再次更新 : 還有喔。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檢察官要留意一下。 : 刑法第 125 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 :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 : 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 當然啦,檢察官是可以不要有任何動作, : 直接認定因為警察不是「依法逮捕」, : 所以其縱放行為(丟包)並不該當刑法第163條。 : 這樣一來,警察就是「未依法逮捕」囉。 : 哇哈哈。我的解釋學是不是很強。 : FB連結: : https://goo.gl/pyb9ot 啊. 李教授又來這套. "逮捕"是刑事上的用詞, 適用在刑事犯罪上. (參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與第88條.) 所以要論證警察觸犯刑法第163條, 就必須先論證警察當時行使的是逮捕行為, 而非其他依法令進行的行為. 不能只就其有控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態樣就逕行認定. 其實看李教授拿刑法第125條出來就知道他在開玩笑. 因為刑法第125條的犯罪主體是: "檢察官或兼檢察職務之縣長、及推事審判官、 或其他依法律有追訴或審判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而言." 不包括警察. 警察是沒有追訴權或審判權的. -- 人皆可以抱著自我犧牲的心態, 篤信自己願意信奉不渝的信條, 在街頭上高喊脫離現實的主張, 把對其有所質疑的人當成智障. 這都是個人自由, 在不侵害他人權益的範圍內, 當予以尊重. 不過我可能會把這個人當成來亂的, 那是我的自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73.16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4097201.A.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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