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職缺底薪必須寫清楚!立委擬修法:薪水4萬元以下「禁止面議」已回收
幫忙補上資訊
-----
附上各次的修正法案
呂玉玲委員 勞基法第21條修正案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12/LCEWA01_090112_00041.pdf
修法內容
「工資由勞雇雙方 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方應在與勞方議定工資前,公
告具體工資範圍。」
修法案由
「雇主往往在人力媒合與就業廣告上,以『薪資面議』 字眼概括薪資內容介紹,並
未事先告知具體薪資範圍,求職者在 未獲完整資訊情形下與雇主談薪,往往只能被
迫同意, 此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益甚鉅。」
修法說明
「觀看各大求職網站,不難發現在雇主刊登求才訊息上,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
遇條件之敘述,顯見薪資面議儼然已成為雇主在公告求才訊息上,為隱藏低薪或其他
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時才予以提出,而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
,為求得工作,只好被迫同意,尤以社會新鮮人為甚,長久以往,損害求職者工作權
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
https://goo.gl/UzozSG
二讀(已議決)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七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一均維持現
行法條文,不予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不予增訂
八、勞動部部長郭芳煜就各委員提案分別提出說明:
(二)呂玉玲委員、陳怡潔、簡東明、林麗蟬、徐榛蔚等 20 人所提修正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
增列勞雇雙方議定薪資前,雇主須公告具體薪資範圍之規定。本部意見如下:
1.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法律,該法第 1 條定有明文。凡適用勞動基準
法之事業單位,雇主與勞工所約定包括工資在內之各項勞動條件,均應遵照該法規定
辦理。
2.所提修正條文旨在規範雇主應於求職資訊中公告(明確揭示)所招募職缺之具體工資
範圍,以保障求職者權益,立意良善,惟因擬規範者為招募(求職)期間之行為,於
勞動基準法規定尚非妥適。
印象就是這樣回應
所以才去改修就業服務法
---------------------------------------------------------------------------------
林為洲委員 就服法第5、65條修正案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2/12/LCEWA01_090212_00009.pdf
修法內容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將工資為四萬元以下者須告知求職者或所僱用員工最低薪資,不
得以面議之方式洽談工資,並修正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五條將該款納入罰則,避免求職
者工作權益受損。」
修法案由
「人力媒合與就業廣告上,以「薪資面議」字眼概括薪資內容介紹,並未事先告知具
體薪資範圍,有損求職者權益甚鉅。為落實工資透明化,使求職者能與雇主資訊對等
談薪,並使社會新鮮人於求職時能有所依據」
修法說明
「以各大求職網站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往往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之敘述,
不難推斷薪資面議已成為雇主為隱藏低薪或其他不利徵才之工作內容,在與勞工面談
時才予以提出,以社會新鮮求職者通常未有類似議談經驗,為求得工作,因此往往被
迫遷就同意,損害求職者工作權甚鉅,且不利於我國勞動市場之發展。」
https://goo.gl/cK6KKT
進度:委員會
https://goo.gl/ojdNGG
陳宜民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之一及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第五條之一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除高階工作外,不得僅標示薪資面議為廣告或公開揭示
,須詳細載明薪資級距。
中央研究院及教育部認可之大專院校研究人員、教授,從事專題研究計畫進用之助理人員
不在此限。
第一項薪資級距由勞動部定之。
第一項新增之「高階工作」由勞動部參考當年度物價指數、平均薪資中位數、行業平均薪
資定之,每年最少調整一次。
進度:委員會
目前兩案還躺在委員會不知啥時能出委員會
一起過可以達到互補的效果
會再上新聞也應該是想有個呼告的效果
大概就像時代常呼籲民進黨啥法案希望快點過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6.217.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2786689.A.FF1.html
→
12/09 10:43,
6年前
, 1F
12/09 10:43, 1F
推
12/09 11:28,
6年前
, 2F
12/09 11:28, 2F
→
12/09 12:21,
6年前
, 3F
12/09 12:21,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0 之 30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