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警察再用已經失效的法條趕人的八卦已回收
※ 引述《Justapig (就只是一隻豬我心領了,)》之銘言:
: 看這個,現在正在直播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47834924799/?notif_id=1512404610075513¬if_t=live_video
: 下面這個已經結束惹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15771594672/
: 肥宅我看到這個直播
: 說好像根據釋字718號
: 警察現在的行為沒有法源依據
: 算是違法驅離
: 好像可以打1999檢舉欸
: 這是真的嗎
: 有沒有鄉民有這方面專業可以分享一下
: 為了聊表心意
: 每十推發100p總共發1000P好惹
: ----------------
: 已全數發完
精彩的應該是之後 在釋字718出來後
偉大的馬囧政府內政部立刻公佈對應的行政命令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布/函頒 )
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
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
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
、遊行。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
面通知負責人。
五、偶發性集會、遊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地區週邊範圍舉行。
(二)於車道舉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三)於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之同一時間、場所、路線舉行。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違反法令之
行為。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發性
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宣
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偶發性及緊急性集
會、遊行,亦同。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
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處理,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
必要限度
是不是緊急/偶發可不是人民說了算 是政府說了算
行政命令居然能限制憲法 DPP繼續照著用
真他媽見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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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97.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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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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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抵觸限制憲法 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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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3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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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憲還是要跑流程給大法官解釋宣告才能無效 這才是悲哀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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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內政部訂定的行政命令 立法院只能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跟立法無關
※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5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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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集遊法 DPP就等於拿石頭自打腳了 誰會這麼笨?
翻譯:就是政府可以用著還沒被大法官宣告無效的行政命令 繼續胡搞瞎搞
到有人上法院提/被告再聲請釋憲被宣告無效為止...
也就是說
用未被宣告違憲的行政命令來限制人民權利
再丟立院審查也不違反已被宣告無效的法律
這就是標準的知法玩法
※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1:51:5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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