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沒有警察再用已經失效的法條趕人的八卦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黑暗筆記)時間6年前 (2017/12/05 00:32), 6年前編輯推噓10(1008)
留言18則, 12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 引述《Justapig (就只是一隻豬我心領了,)》之銘言: : 看這個,現在正在直播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47834924799/?notif_id=1512404610075513&notif_t=live_video : 下面這個已經結束惹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videos/1551515771594672/ : 肥宅我看到這個直播 : 說好像根據釋字718號 : 警察現在的行為沒有法源依據 : 算是違法驅離 : 好像可以打1999檢舉欸 : 這是真的嗎 : 有沒有鄉民有這方面專業可以分享一下 : 為了聊表心意 : 每十推發100p總共發1000P好惹 : ---------------- : 已全數發完 精彩的應該是之後 在釋字718出來後 偉大的馬囧政府內政部立刻公佈對應的行政命令 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處理原則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發布/函頒 ) 一、為使警察機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於集會遊行法(以下簡 稱本法)修正施行前,執行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事項有所遵循, 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 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 (二)緊急性集會、遊行:指因事起倉卒,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其目的之集會 、遊行。 三、偶發性集會、遊行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無須申請許可: (一)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具有特殊原因。 (二)因特殊原因而自發性聚集,事實上未經召集。 (三)聚集舉行集會、遊行前,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 四、緊急性集會、遊行之申請,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即時核定,並以書 面通知負責人。 五、偶發性集會、遊行,依法令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依本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地區週邊範圍舉行。 (二)於車道舉行且妨害交通秩序。 (三)於已有他人舉行或即將舉行集會、遊行之同一時間、場所、路線舉行。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認屬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違反法令之 行為。 六、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負責人在場主持或維持秩序。偶發性 集會、遊行於現場實際主持或指揮活動之人,為集會、遊行負責人,應宣 布集會、遊行之中止或結束;參加人未解散者,應負疏導勸離之責。 七、本法規定,集會、遊行時,警察人員得到場維持秩序。偶發性及緊急性集 會、遊行,亦同。 八、應經許可之集會、遊行,未經許可或利用偶發性集會、遊行,而有違反法 令之行為者,主管機關應依法處理。 九、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之處理,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 必要限度 是不是緊急/偶發可不是人民說了算 是政府說了算 行政命令居然能限制憲法 DPP繼續照著用 真他媽見鬼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97.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2405159.A.274.html ※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33:24

12/05 00:33, 6年前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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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35, 6年前 , 2F
這是在作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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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36, 6年前 , 3F
所以警察到底算不算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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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抵觸限制憲法 無效

12/05 00:36, 6年前 , 4F
你不懂啦 轉型正義沒在跟你包山包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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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37:59

12/05 00:37, 6年前 , 5F
DPP就不修集遊法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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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一樣的政府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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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38, 6年前 , 7F
當然不違法啊 有行政命令又不是沒有XD 至於為啥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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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一下DPP的文組法匠黨工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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牴觸又不是一群鄉民說了算 還在自認違憲 笑死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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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違憲還是要跑流程給大法官解釋宣告才能無效 這才是悲哀的地方

12/05 00:40, 6年前 , 10F
抗議的人那麼少 ,什麼地方也衝不進去 ,就這樣回家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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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子 ,警察不來抬他們可能還會擔心要在街上過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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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40, 6年前 , 12F
不修法不就立法院問題 立委忙著處理勞工都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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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40, 6年前 , 13F
有沒有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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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管立法怠惰 在那喊違憲有個屌用 而且行政命令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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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44, 6年前 , 15F
是今天才訂的 早知道的事不去催促立法 這也要警察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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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內政部訂定的行政命令 立法院只能審查是否違反"法律"跟立法無關 ※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0:51:28

12/05 00:51, 6年前 , 16F
嘴遁成功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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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51, 6年前 , 17F
你大法官喔?這個命令都出來多久了 真那麼重要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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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 00:51, 6年前 , 18F
不去推動修集遊法
12/05 00:51, 18F
動集遊法 DPP就等於拿石頭自打腳了 誰會這麼笨? 翻譯:就是政府可以用著還沒被大法官宣告無效的行政命令 繼續胡搞瞎搞 到有人上法院提/被告再聲請釋憲被宣告無效為止... 也就是說 用未被宣告違憲的行政命令來限制人民權利 再丟立院審查也不違反已被宣告無效的法律 這就是標準的知法玩法 ※ 編輯: darknote (114.37.97.182), 12/05/2017 01: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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