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健保排除長年居國外 今天和衛福部討論了消失
1.歸化成外國籍直接取消就好
可以歸化外國籍 =>經濟能力不錯 =>也不愛台灣 =>直接取消
出生取得台灣籍 =>不排除有台灣人在國外當乞丐 而生下小孩
=>窮人 =>應該仍享有健保保障才是
2.用出國天數區分 會有窮台灣人在美國生小孩
台灣小孩在越南 在大陸 當乞丐
小孩也很窮的情形(即便機率很低 但是有可能發生阿)
台灣也要保障他有健保阿
※ 引述《kim (@@@@@@@)》之銘言:
: 各位朋友好,感謝大家連署以下case,
: https://join.gov.tw/idea/detail/4b8696ee-2189-417a-bbfc-89b969abe824
: 讓新聞報導,然後兩天通過,
: 所以今天衛福部還找我去討論想法,
: 我今天只是簡單摘要如下,
: 之後衛福部會公佈會議記錄。
: ********
: 我本來的建議如下
: 曾因故退保者,
: 重新申請被保險人身分者,
: 應予檢核近1年於國內滯留天數是否達183天,
: 未達183天者,除以下原因者,不得復保。
: 一、因受僱用單位委託派駐在國外,並由僱用單位業開立證明;
: 且僱用單位應屬本國合法登記之公務單位、公司、財團法人、機構等。
: 二、因遭受人身限制而無法返回國內者。
: ********
: 首先,我的目的跟很多鄉民一樣,很簡單,
: 就是當一個人出國太久,
: 而且很明顯是去國外爽的,
: 你回台灣之後,不能立刻使用健保,
: 至少要等六個月。
: 但是,在此跟大家說聲抱歉,
: 我把【停保】和【退保】混為一談了,
: 依照目前【退保】的規定,
: 當一個人連續出國兩年時,
: 就會失去戶籍,然後也喪失健保資格,
: 而且回國後,也要等六個月才能使用。
: 所以一個連續2年不在台灣的人,
: 本來就不是我們要修法去遏止的對象,
: 因為他無法說用就立刻用。
: 但是【停保】的規定,
: 則是當一個人知道自己要出國半年以上,
: 就申請停保--->也就是說不繳保費,
: 然後他只要在1年11個月回來,
: 就不會被【退保】了,
: 不但保費繳得比別人少,(大概繳別人的1/6)
: 而且隨時保留有「一旦回到台灣,立刻能享用健保資源」的彈性。
: 所以今天和衛福部主管討論,
: 發現這種人才是我們要極力遏止的,
: 這也是我們今天的共識
: ********
: 然後,【退保】和【停保】各有不同法源依據,
: 退保--->全民健保法
: 停保--->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
: 前者的修法權限是立法院,
: 後者的施行細則更改權限是衛福部自己,也就是簡單多了。
: 衛福部的人說,
: 其實他們早就想要修改停保規定,
: 要求國人不能隨意說停保就停保,
: 除非具有駐外大使、或遠洋漁工身分,
: 這兩種人真的不是能夠說回來就回來的。
: 一旦人們不能隨意停保,
: 你想出國長期居住,又想要擁有健保使用權,可以!
: 但是請你跟其他人民一樣乖乖每月繳費,
: 不准又停又復。
: 只要這群人持續繳費,根據衛福部精算,
: 其實就可以讓運作費用充足了。
: ********
: 但是立法院似乎有意願把停保這件事,
: 也變成健保法的一部份,
: 也就是修法權限都在立法委員諸公身上了。
: 所以在下一次,立法院有進行修法時,
: 我們就睜大眼睛看看,
: 停保的身分範圍被修法有沒有變成太廣泛。
: ********
: 之後衛福部還會有正式會議記錄出來,
: 其實在討論過程中,
: 我覺得行政單位的公務員,
: 其實真的很優秀、很用心。
: 行政單位都希望能夠解決問題,
: 長期以來也有在做很多事情,
: 至於立法院在健保改革上面,
: 有沒有用心,之後我會再提供資料給大家看。
: 至於很多朋友也另外提供意見的,
: 如果是有mail到我信箱的,
: 我會一一回應你們的問題,
: 可能無法每個訴求都完整帶到現場,請見諒。
: 但我們都相信,大家都希望讓台灣愈來愈好,
: 希望之後會有令人滿意的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17.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1370602.A.D07.html
※ 編輯: APUDOOR (114.46.117.76), 11/23/2017 01:11:21
→
11/23 01:13, , 1F
11/23 01:13, 1F
噓
11/23 01:14, , 2F
11/23 01:14, 2F
→
11/23 01:43, , 3F
11/23 01:43, 3F
→
11/23 01:44, , 4F
11/23 01:44, 4F
噓
11/23 07:25, , 5F
11/23 07:25, 5F
推
11/23 07:58, , 6F
11/23 07:58, 6F
→
11/23 07:58, , 7F
11/23 07:58, 7F
→
11/23 07:58, , 8F
11/23 07:58, 8F
→
11/23 07:59, , 9F
11/23 07:59,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