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好心送回收物給老婦賣錢 2清潔隊員遭判刑消失
貪污罪經判刑確定後
下一步就是去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
給予免職處分
這就是一個最奇怪的地方
所有的處罰都是 一罪不兩罰 刑事優先
但是公務員就是不一樣
刑懲併行 刑事處罰 跟 行政懲戒
至於褫奪公權 是從刑
主刑就是 有期徒刑 附帶 褫奪公權
併帶行政懲戒
一事三罰 吃到飽
看到一堆行政罰鍰 因 刑事確定後
註銷行政罰
例如某光的排放污水案
真的是
偉哉法律人啊.........讚嘆法律人......
沒有你們的貢獻台灣司法不會這麼的
優(ㄐㄧ)秀(ㄒㄧㄥ)
※ 引述《zaqofi (蕾珂薩)》之銘言:
: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好心送回收物給老婦賣錢 2清潔隊員遭判刑
: 3.完整新聞內文:
: 真的好心過度也很麻煩!新竹市環保局顏姓清潔隊員,是資源回收車駕駛,他在執行資
源
: 回收工作時,因發現鄰居陳姓老婦年紀大還在做資源回收,一時心生可憐,與廖姓隨車
人
: 員自2014到2015年間,將資源回收物一部份,送交陳姓老婦變賣十餘次共約2、3千元。
: 2人事後遭檢舉,被檢廉查辦,兩人坦承犯行。由於2 人侵占資源回收物,價值低微,
且
: 均交由陳姓老婦載往資源回收場變賣,每次得款約2 、3 百元,共10餘次,總計約2、3
: 千餘元。陳姓老婦也向法官強調,是2人同情她才將回收物給她變賣,而不是賣給她。
被
: 告2人在偵查中也自動交出2萬元,超過犯罪所得2、3 千餘元,應依貪污治罪條例減輕
其
: 刑,加上情節輕微,犯罪所得5 萬元以下,應再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減輕
其
: 刑。
: 法官認,顏、廖是資源回收車的隨車人員及駕駛,須不斷日夜回收資源物,是重度勞力
工
: 作,工作環境惡劣,風吹日曬、風雨無阻,忍飢憋尿,對於市容維護、居住環境整潔,
有
: 不可抹煞的貢獻。但被告2 人深知從事回收辛勞,回收量越大,代表個人在街頭所能撿
拾
: 的回收物相對越少,被告顏男因遇見舊識陳老婦人,年事已高仍在資源回收,因而心生
同
: 情,將資源回收物的一部分交予她變賣,以換取微薄金錢想法,此舉是顏男因智識程度
較
: 低,對於清潔隊管領物與自己管領之物界限認知不清,致判斷不當。
: 顏男向法官供稱,回收品送回市府委托廠變賣資源回收物後,款項匯入環保局專戶,隊
員
: 會分得回饋金,但他將資源回收物分給陳婦,會犧牲自己回饋金利益,縱使回饋金數額
不
: 大,仍屬利人損己的作法,被告行為固然觸法,動機卻無不良。
: 法官認,2被告動機單純,不諳法律嚴重性,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可憫恕之
處
: ,雖減刑後,但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因此依公務員共同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
私
: 有財物罪,判顏男處10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廖男判9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
1
: 年。(突發中心楊勝裕/新竹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1002/1215293/1
: 5.備註: 一個判10個月,一個9各月,都褫奪公權....喔...判的比酒駕還重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8.164.189.2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6943320.A.7B5.html
→
10/02 19:23, , 1F
10/02 19:23, 1F
推
10/02 19:25, , 2F
10/02 19:25, 2F
推
10/02 19:27, , 3F
10/02 19:27, 3F
推
10/02 19:27, , 4F
10/02 19:27, 4F
→
10/02 19:27, , 5F
10/02 19:27, 5F
→
10/02 19:28, , 6F
10/02 19:28, 6F
----與以上推文無關-------延續討論-----
法律人不要在秀下限了
凡事都推給爛爆的民意代表
法官都覺得
......法定刑最低度刑猶嫌過苛......
為什麼不能停止審判,釋憲有無違反比例原則
原住民同胞獵槍案
就可以釋憲
這案直接說明過苛還是判
法律人還要裝死嗎?
※ 編輯: abcgo (218.164.189.221), 10/02/2017 19:35:04
噓
10/02 19:32, , 7F
10/02 19:32, 7F
→
10/02 19:32, , 8F
10/02 19:32, 8F
→
10/02 19:33, , 9F
10/02 19:33, 9F
→
10/02 19:37, , 10F
10/02 19:37, 10F
→
10/02 19:39, , 11F
10/02 19:39, 11F
→
10/02 19:39, , 12F
10/02 19:39, 12F
→
10/02 19:39, , 13F
10/02 19:39, 13F
→
10/02 19:41, , 14F
10/02 19:41, 14F
推
10/02 19:44, , 15F
10/02 19:44, 15F
→
10/02 19:44, , 16F
10/02 19:44, 16F
→
10/02 19:48, , 17F
10/02 19:48, 17F
→
10/02 19:49, , 18F
10/02 19:49, 18F
→
10/02 19:49, , 19F
10/02 19:49, 19F
→
10/02 19:50, , 20F
10/02 19:50, 20F
→
10/02 19:50, , 21F
10/02 19:50, 21F
推
10/02 20:05, , 22F
10/02 20:05, 22F
噓
10/02 22:07, , 23F
10/02 22:07,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