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傷孕婦胎兒早產亡 法官:胎兒不算人消失
※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當晚梁婦懷著的24周胎兒胎心音從本來應該每分鐘 120次以上,降低到每分
: 鐘僅有80次,因此醫院緊急安排剖腹,梁婦產下陳姓嬰兒,但因不足月早產
: ,嬰兒器官發育尚未健全,嬰兒僅活了2個小時就呼吸衰竭死亡。
:
: 法官認為,林婦明知自己沒有手排車駕駛執照,卻無照開車上路,經過路口
: 又沒有停下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明顯有過失,但因事故發生當下胎兒還在孕
: 婦體內,還不算自然人,嬰兒在出生後到死亡之間沒有過失行為存在,因此
: 林婦不須對嬰兒的死亡負起相關責任,加上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因此法官僅
: 針對林婦對梁婦造成的業務過失傷害論刑。
更新以下三行:
根據winu大大提供的字號查了一下,若確為本案的字號,檢察
官根本就沒有起訴過失致死的部分,判決也沒去判斷本件胎兒
是否屬法律上的自然人,這個記者真的是很呵呵。
沒有去查判決,若新聞最後一段屬實,則法官推論是這樣:
發生車禍當時胎兒還在孕婦體內,依民法第六條規定,還不是
法律意義上自然人→嬰兒早產成為法律意義的自然人→二小時
後嬰兒死亡,但因嬰兒出生至嬰兒死亡之間,林婦並沒有過失
行為存在,所以,法官認為林婦不需要對嬰兒的死亡負責。
整體來說,這個推論是沒有問題的。
比較要說的是,不知道法官或檢察官有沒有請醫師鑑定說「嬰
兒早產是否是因為車禍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梁婦因車禍
受傷→因車禍受傷影響到腹中胎兒→胎兒需在不足月的情形下
緊急剖腹產→嬰兒出生後死亡」,若成立的話,兩者間有沒有
因果關係,就很有討論的餘地了(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一定有或
沒有因果關係,只是覺得這裡有討論的空間),若檢察官有起
訴這部分的話,法官應該不會簡單的以新聞所述的理由,直接
就認定對胎兒部分不成罪,而是會在判決中交待一下「車禍與
嬰兒死亡無因果關係的理由」才是,不過這部分也是要看判決
書之後才知道。
不過,這個標題真的是很故意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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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熱情提供字號。
從判決這段來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業務過失
傷害罪。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容
有未洽,惟已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附此敘明」,檢察官根本就沒有起
訴「過失致死」的部分。
另外第118 行以下,是關於科刑所為的衡量標準,並沒有判斷嬰兒是不是
屬於法律上的自然人,附錄如後:
「本院審酌被告未考領手排車駕駛執照,而無照駕駛手排車上路,行經閃
光紅燈路口,未減速慢行,讓幹道車先行,貿然駛入路口,肇生本件車
禍,造成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且因合併妊娠24 (+5)週合併胎兒窘
迫,經緊急進行剖腹產下之嬰兒陳○名,因未足月器官發育尚未完全健
全,隨即於同日21時44分許,呼吸衰竭死亡,造成告訴人梁○○身心受
創非微,並兼衡被告就嬰兒陳○名死亡部分,已與告訴人2 人達成調解
,賠償損失,有卷附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佐,惟就其餘部
分,因雙方條件差距,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並無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且自陳係國中肄業學歷,從
事駕車前去監理站辦理業務之工作,有配偶、2子、1女均已成年之智識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蒞庭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尚
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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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的部分,20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也是採獨立呼吸說,和民法那裡不同?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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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eres1209 (111.241.94.91), 08/10/2017 23: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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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我有責任要推廣一些正確的法律常識給大家。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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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是不是墮胎罪也有討論的空間,因為本件並非是車禍
當時孕婦就已經有流產的情形,而為的流產或引產手術,而
是醫生發現胎兒有危險時,所為的「剖腹產」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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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把判決沒寫的東西都寫進去,不知道是在幹嘛,
我個人猜測,是不是記者抄到「檢察官關於過失致死或
是墮胎罪部分的不起訴論述」了。
※ 編輯: ceres1209 (111.241.94.91), 08/10/2017 23: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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