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撞傷孕婦胎兒早產亡 法官:胎兒不算人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8/10 22:59), 6年前編輯推噓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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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rocus (哪來的)》之銘言: : 當晚梁婦懷著的24周胎兒胎心音從本來應該每分鐘 120次以上,降低到每分 : 鐘僅有80次,因此醫院緊急安排剖腹,梁婦產下陳姓嬰兒,但因不足月早產 : ,嬰兒器官發育尚未健全,嬰兒僅活了2個小時就呼吸衰竭死亡。 : : 法官認為,林婦明知自己沒有手排車駕駛執照,卻無照開車上路,經過路口 : 又沒有停下讓幹道車優先通行,明顯有過失,但因事故發生當下胎兒還在孕 : 婦體內,還不算自然人,嬰兒在出生後到死亡之間沒有過失行為存在,因此 : 林婦不須對嬰兒的死亡負起相關責任,加上雙方已經達成調解,因此法官僅 : 針對林婦對梁婦造成的業務過失傷害論刑。 更新以下三行: 根據winu大大提供的字號查了一下,若確為本案的字號,檢察 官根本就沒有起訴過失致死的部分,判決也沒去判斷本件胎兒 是否屬法律上的自然人,這個記者真的是很呵呵。 沒有去查判決,若新聞最後一段屬實,則法官推論是這樣: 發生車禍當時胎兒還在孕婦體內,依民法第六條規定,還不是 法律意義上自然人→嬰兒早產成為法律意義的自然人→二小時 後嬰兒死亡,但因嬰兒出生至嬰兒死亡之間,林婦並沒有過失 行為存在,所以,法官認為林婦不需要對嬰兒的死亡負責。 整體來說,這個推論是沒有問題的。 比較要說的是,不知道法官或檢察官有沒有請醫師鑑定說「嬰 兒早產是否是因為車禍所引起的」,也就是說,「梁婦因車禍 受傷→因車禍受傷影響到腹中胎兒→胎兒需在不足月的情形下 緊急剖腹產→嬰兒出生後死亡」,若成立的話,兩者間有沒有 因果關係,就很有討論的餘地了(我的意思並不是說一定有或 沒有因果關係,只是覺得這裡有討論的空間),若檢察官有起 訴這部分的話,法官應該不會簡單的以新聞所述的理由,直接 就認定對胎兒部分不成罪,而是會在判決中交待一下「車禍與 嬰兒死亡無因果關係的理由」才是,不過這部分也是要看判決 書之後才知道。 不過,這個標題真的是很故意就是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94.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2377176.A.64E.html

08/10 23:02, , 1F
【裁判字號】 106,交易,291 彰化地院
08/10 23:02, 1F

08/10 23:03, , 2F
118行以下。
08/10 23:03, 2F
感謝熱情提供字號。 從判決這段來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 1 項、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業務過失 傷害罪。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容 有未洽,惟已經蒞庭檢察官當庭變更,附此敘明」,檢察官根本就沒有起 訴「過失致死」的部分。 另外第118 行以下,是關於科刑所為的衡量標準,並沒有判斷嬰兒是不是 屬於法律上的自然人,附錄如後: 「本院審酌被告未考領手排車駕駛執照,而無照駕駛手排車上路,行經閃 光紅燈路口,未減速慢行,讓幹道車先行,貿然駛入路口,肇生本件車 禍,造成告訴人受有上揭傷勢,且因合併妊娠24 (+5)週合併胎兒窘 迫,經緊急進行剖腹產下之嬰兒陳○名,因未足月器官發育尚未完全健 全,隨即於同日21時44分許,呼吸衰竭死亡,造成告訴人梁○○身心受 創非微,並兼衡被告就嬰兒陳○名死亡部分,已與告訴人2 人達成調解 ,賠償損失,有卷附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可佐,惟就其餘部 分,因雙方條件差距,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被告並無前科,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且自陳係國中肄業學歷,從 事駕車前去監理站辦理業務之工作,有配偶、2子、1女均已成年之智識 、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認蒞庭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 月,尚 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08/10 23:09, , 3F
刑法對胎兒和出生的定義 和民法不同好嗎
08/10 23:09, 3F
刑事的部分,20年上字第1092號判例也是採獨立呼吸說,和民法那裡不同?

08/10 23:10, , 4F
沒有去查判決你講這麼多
08/10 23:10, 4F
※ 編輯: ceres1209 (111.241.94.91), 08/10/2017 23:25:01

08/10 23:23, , 5F
在學說上就獨立呼吸說啊
08/10 23:23, 5F

08/10 23:34, , 6F
跟鄉民認真就輸惹
08/10 23:34, 6F
我覺得我有責任要推廣一些正確的法律常識給大家。

08/10 23:34, , 7F
墮胎沒有處罰過失犯
08/10 23:34, 7F
我覺得是不是墮胎罪也有討論的空間,因為本件並非是車禍 當時孕婦就已經有流產的情形,而為的流產或引產手術,而 是醫生發現胎兒有危險時,所為的「剖腹產」手術。

08/10 23:36, , 8F
媒體一直想帶風向讓人民對司法反感,到底有什麼企圖
08/10 23:36, 8F
是啊,把判決沒寫的東西都寫進去,不知道是在幹嘛, 我個人猜測,是不是記者抄到「檢察官關於過失致死或 是墮胎罪部分的不起訴論述」了。 ※ 編輯: ceres1209 (111.241.94.91), 08/10/2017 23:46:28

08/10 23:50, , 9F
本案就胎兒而言僅有墮胎罪成立的空間,在被告行為(撞車)
08/10 23:50, 9F

08/10 23:51, , 10F
的時候胎兒尚未出生,不屬於刑法上的自然人,相關的罪章
08/10 23:51, 10F

08/10 23:52, , 11F
例如殺人、傷害都沒有適用的空間
08/10 23:52,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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