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5千租陽台的房東笑了! 官方認定出爐消失
※ 引述《chen22 (chen)》之銘言:
: 這本來就沒違法
: 只要屋內隔間沒有動到
: 你喜歡怎麼租就能怎麼租~
: 租出去的人想在陽台睡覺是他的事
: 就算你沒租出去, 你想在陽台睡覺也沒有不法~
: 陽台又不是公設, 陽台也是私人產權
: 完全合法吧
: 說消防有問題的? 這是得在屋內另外隔間變動建物才有消防問題
: 又沒有變動建物結構, 你管我的床放在哪~
: 我睡在客廳政府也要罰我的錢嗎?
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十條:
「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臺加窗或一樓陽臺加設之門、窗未突出外牆或陽臺
欄杆外緣,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應拍照列管。但建造執照所載發照日為民國九十五年一
月一日以後,其陽臺不計入建蔽率、容積率者,應查報拆除」
我個人的理解是建造發照日在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且不計入容積及建蔽率的陽台是不能加
窗的,否則查報會拆。
而這則新聞的陽台能加窗作為室內空間使用,且被認定沒有違法,可見是之前就發照的建
築物,不然就是95年後發照但有計入容積及建蔽率的陽台吧?所以其他人若要比照辦理未
必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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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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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後發建照且不計入建蔽及容積率的陽台加窗也不用報拆?你的根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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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情況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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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處理規則是今年6月底全文修正公布的,之前的不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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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同樣的錢寧願住新北通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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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這條才把95年前的用拍照列管方式做一個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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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歸制度,不會因為沒錢拆就說你合法,兩件事。
※ 編輯: todao (180.217.171.236), 07/23/2017 02:20:50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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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