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苗博雅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5/05 00:25), 8年前編輯推噓14(17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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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enDao (陳到字叔至該完整)》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苗苗終於出聲了 : 風向確定了就出現了來看看毛毛說了啥 黑巴札黑(正體中文 20 個字)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posts/1350652945014290 : FB內容:剛剛在飯桌上,思琪用麵包塗奶油的口氣對媽媽說:「我們的家教好像什麼 : 有,就是沒有性教育。」媽媽詫異地看著她,回答:「什麼性教育?性教育是給那些需 : 性的人。所謂教育不就是這樣嗎?」思琪一時間明白了,在這個故事中父母將永遠缺席 : 他們曠課了,卻自以為是還沒開學。 : ——林奕含《房思琪的初戀樂園》 : 在整個社會都在問「怎麼預防悲劇再發生」的時候,有台北市議員以張冠李戴的方式抹 : 性平教材,提案大開倒車。 有沒有台大法律畢業的阿苗被專業律師打臉的八卦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67428 文:黃致豪(致策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偶爾看到最近網路廣傳的法普教學影片法律吧第一集「武松打虎-打來的證據可以用嗎? ,覺得立意很好,影片的製作也看得出來下了許多功夫,語言文字的使用上也儘可能地貼 日常白話。這些都是值得鼓勵的嘗試。 但搞笑歸搞笑,這第一集的內容有錯或者需要調整的地方,從一個刑事訴訟律師的角度來 ,坦白說還不少。 別的我不擔心,我比較擔心閱聽人在沒有法律基礎概念之下,會把裡面講的通通當真,導 日後又用這些錯誤觀念鍵盤斷案。只好快速把幾個重要的錯挑出來澄清,希望可以略為補 現行刑事訴訟實務上的正確觀念: 第一、執行公務的警察原則上不可能是公訴人 台灣原則上以檢察官為犯罪的偵查主體,職司(起訴前的)偵查以及(起訴後的)公訴。 然,檢察官也有可能認為證據不足而決定不起訴。 相對於此,通常在第一線負責初步偵查作業(例如接觸嫌犯、被害人、證人等,製作調查 錄與蒐集證據)的司法警察,一般在學說上則稱為偵查輔助機關。由於訓練與專業各有不 的緣故,幾乎不可能在法庭上看到身為偵查輔助機關的警察擔任案件公訴人——事實上警 的法律訓練恐怕也不足以擔此公訴任務。 那麼,反過來:可能看到如同《廉政英雄》的法律奇幻劇一樣,由偵查檢察官在第一線拿 衝鋒陷陣、出生入死偵查並打擊犯罪之後,再來兼任公訴人嗎?(也就是一個人把偵查公 全扛了) 訴是由不同組別的檢察官分工。其次:就我所知,在某些人力非常拮据的管轄區域(例如 湖),檢察官或有可能要己案己蒞(也就是自己偵查的案件自己開庭公訴)。但讓偵查檢 察 官拿槍衝一線,目前恐怕少之又少。 簡單講:擔任司法警察(捕快;約莫等同刑事警察)的武松,在法庭上的地位除了擔任本 證人或他案被告(亦即:本案因為被告抗辯自白是因刑求所得,因此法院依法必須先行調 傳來作證,或者他案因為被告傷害到庭以被告身分陳述)之外,幾乎絕無擔任公訴人的可 第二、刑求所得的自白依照現行法固然不應作為證據,但是台灣目前實務上並不採毒樹果 理論,因此白骨未必不能作為證據 上面第一點或許可以說是為了劇情設定親民好玩而刻意忽略的安排,但這第二點,悖離法 實務現況就比較多了:毒樹果實理論(fruit of poisonous tree)在台灣的刑事訴訟法 務上,並沒有那麼斬釘截鐵適用的空間。甚至依據實務的趨勢,可以說目前台灣是原則上 向於排斥毒樹果實理論的。 什麼是毒樹果實理論?其實是在處理刑事證據法上有關不正取供與其衍生證據排除範圍的 據能力(admissibility;也就是證據「能不能用」)問題的一種思維模型。 聽起來了不起,說穿了,其實很簡單:如果透過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一(例如警察非 搜索或者痛毆嫌犯逼供),進而找出了證據二(兇刀或屍體),那麼就算這證據一被法院 除(excluded)而成為無證據能力(inadmissible,也就是不能用於審判的意思),證據 可不可以用在審判上呢?這就是毒樹果實理論所要處理的問題類型。 在美國刑事訴訟法上對於這類的問題,一貫利用證據排除法則(exclusionary rules)來 理;其思維較具體算是源自Silverthrone Lumber v. US (1920),而在Nardone v. US一 中可算具體成形(以下省略三千字)。 簡單講,在美國原則上因為毒樹(違法取得的第一次證據)而產生的果實(透過利用第一 違法證據而發現的第二次證據),原則上是加以排除的;除非是重大的例外(例如獨立來 independent source、無可避免的發現 inevitable discovery、因果稀釋 purged tain t 、善意例外 good faith exception等,以下省略六千字)。 延續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制衡國家權力的思維,毒樹果實理論發展出來的主要脈絡目的, 要正是為了抑制公權力以「發見真實」為名,行不擇手段之實。 可是這樣的情況,在台灣正好相反:截至目前為止,最高法院的多數見解仍傾向排斥毒樹 實理論的適用;其主要理由大概是:一、台灣是成文法國家,而刑事訴訟法根本沒寫這個 樹果實的規定,至於刑訴法第156條,也只規範到不正手法取得的「自白」,推不出來毒 果實的排除思維與脈絡;第二、台灣原則上有關不正取供的證據思維是以「權衡」為主( 訴158-4),而非向美國一樣以排除為原則。 我個人並不同意目前實務的這種看法(部分刑事法學者例如王兆鵬教授也不同意);但是 高法院多數見解就是這樣看(最高法院99年台上6279號;96台上4177號判決等)。而且在 行法底下,單從文義出發,你還真不能說最高法院完全沒有道理。 所以:這部分影片犯了相當的錯誤,而且可能引發誤解。依照目前實務的看法,以及權衡 後一般採取「寬認」證據能力的立場,刑求所得的自白固然可能被排除(還未必是「絕對 被排除!),但因為自白所找出的白骨,就很可能會被「權衡」進審判程序中了。 簡單講:專業的訴訟律師,是不應該也不太可能像劇中的母老虎辯護人一樣,倉促在沒有 備之下直接提出「毒樹果實理論」來主張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的;要提,也是從權衡法則 八項基本標準(例如98年台上4439號判決)來提,否則你等著被法官檢察官洗臉吧。 附帶一提:毒樹果實理論以及證據排除法則,涉及證據法的價值思維。這其實需要建構在 於證據法概念有基本的理解基礎上。不過,影片內容的重點直接切入證據排除與毒樹果實 論,就算是想提供辯證的思考空間,卻不先對於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與證明力( weight of evidence)加以說明,這也是很容易引起誤解的。 Snow White Poisoned Apple 毒樹果實理論 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 Photo Credit: Wikimedia Commons Public Domain Examine the apple, it may be poisoned. 第三、台灣不採證據發見先行(pre-trial discovery),因此不太可能以「證詞先前未 入」作為拒絕檢方聲請調查證據的理由 在審判程序中,對於法官訴訟程序指揮或者證據調查的作為,或者對於檢辯雙方詰問時的 法或不當表現,該如何專業的表達不同意呢?原則上,我們在台灣法庭內是不會講「抗議 (我是從來沒聽過檢察官律師這樣講)的,「異議」(objection)才是法律實務上的用 這點小瑕疵先不論,假設檢方當庭聲請調查證據,原則上只要能夠說明這項要調查的證據 例如人證)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relevance;也就是調查這件事情會對於證立待證 題的真或假,有貢獻嗎?),而且沒有重複調查(也就是沒有必要性)的狀況(列在刑訴 163-2條),實務上幾乎很少看到法院不准的。姑且不論審檢在同一法院朝夕相處的情誼 畢竟聲請調查證據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利啊。 反過來說,如果想要對對造的調查證據聲請提出異議,當然就要依據163-2的法定理由了 台灣刑事訴訟採「卷證併送」(也就是整個偵查卷宗連同證據,在起訴之後全部移到法院 承辦法官的制度),又沒有證據發見(discovery;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先行交換證 ),因此不論在準備程序乃至審理程序,檢辯雙方臨時又提出新證據的調查,也不少見( 效率確實值得商榷,我也不欣賞這種非必要的即興演出),根本不太可能有什麼「先前證 未列入,因此不准調查新證據」的說法——那是美國訴訟法制才有可能(ambush; beyond the scope of discovery)的訴訟不誠信(bad faith)問題,最重可能招致懲戒( sanction)或訴訟不利益的。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 第四、證人、鑑定人的證據方法分不清楚 劇中捕快武松聲請法院傳喚「證人」蒼蠅博士到庭,提供有關被告排泄物中是否含有肉類 檢驗結果「專業意見」。不過,刑事證據法的實務操作上恐怕卻不太能容許把「證人」跟 鑑定人」混為一談的含混隨便。 所謂證人,是依據自己親身經歷的所見所聞以及感官知覺,針對訴訟中有待證明的事項, 自己記憶中的資訊以供述的方式呈現於法庭,提供法院作為判斷依據的一種證據方法。因 是「親身經歷」的「感官知覺」,故而無可取代;所以,證人經傳喚無故不到庭,法院原 上是可以拘提的(只是很少法院這樣做)。 相對於此,鑑定人則是依據特別的知識經驗或訓練(術語叫「鑑定人適格」;刑訴198) 對於某項訴訟中有待證明的專業事項,提出其專業意見並說明鑑定之結果及其經過,來輔 法院認定證據的人。既然說是「專業意見」,那麼理論上就不是不能取代的(因為某領域 專家不太可能只有一個);也因此鑑定人是不能拘提的。審判實務上,有時連傳喚都未必 喚得到。 證人跟鑑定人的差異,除了能不能依法拘提處罰,實務上容不容易傳喚到庭之外,最大的 點在於交互詰問程序的深度與廣度問題:鑑定人的詰問,由於常與科學或專業證據相關, 此原則上最好歷經鑑定人適格(「你有法律上的資格當鑑定人嗎?」),鑑定法定要件( 例 如「鑑定人有在鑑定前具結嗎?」),鑑定形式要件(「有具體說明鑑定的結果以及經過 嗎 ?」,以及鑑定的實質內容等階段檢視。對於鑑定人的交互詰問,律師絕對沒有不做準備 , 任由傳喚方隨意解釋推論科學證據之理(更何況許多科學證據其實並不那麼科學)。 影片會有這樣的設計,恐怕是因為分不清楚人證與鑑定的證據方法究竟有什麼不同所致。 至於為何在殺人罪這種強制辯護案件,可以在準備程序(因為只有一位法官,故此推測) 中直接傳鑑定人交互詰問,想來也無深究的必要了。 以上的四個瑕疵,算是比較嚴重的。 至於其他的小瑕疵,例如:刑事案件第一審(也就是事實審)的刑事庭除了簡易案件以及 常案件的準備程序之外,原則上都必須是合議庭(也就是三個人),因此影片搞不清楚是 備程序還是審理程序,該做什麼通通混成一團;主題明明是討論刑訴156第一項不正方法 供的「證據能力」問題,卻又牽扯到緘默權行使造成的有罪推論「證明力」 問題等等。由於台灣吧團隊似乎不是專業法律人,因此這一類的小錯誤大約也就無可厚非 最後,或許有人會問:你難道不能輕鬆一點看待有趣的影片嗎?不可以先求大量推廣,正 性日後慢慢再來修正嗎?這麼認真,到底要幹嘛? 我是這樣想的:以一個法律實務工作者的立場,其實我對於目前台灣法治教育的欠缺(或 曲)其實已經感到相當的惶恐。許許多多的法律實務工作者,不管法官律師檢察官,拼了 的想要傳播正確的法律資訊,耗費大量的個人時間無償地前往各處進行法治教育,希望的 非就是提供正確的法律資訊給民眾,改善當前資訊不對等造成的誤解狀態,促成人民可以 質的理解並參與司法。 想從事法普教育,用輕鬆明朗的口吻以及如同英國「大野狼被三隻小豬謀殺」或者日本「 話法庭」一般的方式進行,我覺得很好。可是,別忘了法普的重點,在於傳遞正確的資訊 。 錯誤的資訊傳播,為禍尤烈於無資訊;也等於無意中抹煞了多數法律實務工作者競競業業 的 努力。 既然有能力做出如此精美的影片,我認為這個團隊應該更有能力在製作之前,找個實務專 先審過一遍腳本,確認其中所有內容的專業細節無誤。我相信「正確性」是對於資訊傳播 最基本期許;至於主角設定你愛用武松打虎還是凡爾賽玫瑰,只要沒有侵權疑慮,一概悉 尊便。 愛之深,責之切。提出這些期許,是因為希望掌握話語權的朋友與媒體,可以切實體會到 己語言與資訊傳播的力量,以及隨之而來的責任,因而致力於傳播正確的事實與資訊。至 媒體團隊能否理解這是事實討論,還是要將之視為攻擊,那也不是我能控制或者願意多想 了。 :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竟然還答應了。改變成真?可悲! : 1. 教育是專業。性平教育怎麼教,是專業問題,不是感覺問題。 法律是專業。法普教育怎麼教,是專業問題,不是感覺問題。 : 2. 把教師手冊的內容,講成發給小學生課本的內容,我們的教育適合由移花接木抹黑 : 人來決定嗎? 把應該正確傳播的資訊 錯誤提供給收看觀眾 具名法律顧問 應該幫辛苦的台灣吧團隊 把關相關知識 結果最後是這樣 還好意思批評其他議員張冠李戴 自己根本五十步笑百步 : 3. 改天要不要讓家長決定生物課本不准提演化論?不要以為不可能,這在美國某些州 : 的發生了。 : 4. 性平教育家長不會教、學校不能教,那小孩子要去哪裡學?看A片學嗎?上網學嗎? : 到補習班學嗎? : ※ 臉書爆卦請用FB當標題,並附上20正體中文說明卦點,違者水桶一個月。 : ※ 注意!濫用FB爆卦視同鬧板文處理。 : ※ 記得要附上來源網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5.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915128.A.46D.html

05/05 00:25, , 1F
有沒有懶人包
05/05 00:25, 1F

05/05 00:26, , 2F
所以考不到律師執照呀XD
05/05 00:26, 2F
※ 編輯: swgun (114.25.5.19), 05/05/2017 00:26:49

05/05 00:26, , 3F
幹 會不會太長
05/05 00:26, 3F
※ 編輯: swgun (114.25.5.19), 05/05/2017 00:28:09

05/05 00:29, , 4F
術業有專攻
05/05 00:29, 4F

05/05 00:29, , 5F
講這麼多 能幹嘛
05/05 00:29, 5F

05/05 00:29, , 6F
人家阿苗的專長是打學店生 不是法律專業
05/05 00:29, 6F

05/05 00:32, , 7F
阿苗不屑考律師跟司法官啦 要考早就雙榜狀元惹
05/05 00:32, 7F

05/05 00:34, , 8F
專業阿
05/05 00:34, 8F

05/05 00:34, , 9F
XD打臉棒棒der
05/05 00:34, 9F

05/05 00:35, , 10F
這篇實用到不行,這才是真的法普!
05/05 00:35, 10F

05/05 00:36, , 11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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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0:38, , 12F
放心,雪花苗會當作沒看到,畢竟她常吃自助餐嘛
05/05 00:38, 12F

05/05 00:38, , 13F
阿苗就不是律師沒有實務經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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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0:45, , 14F
那些不用實務經驗 大學期中考有些就會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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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0:46, , 15F
這律師刑訴怎麼念的?被告不正訊問得來的自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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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0:46, , 16F
98條 156條,是絕對排除證據能力的
05/05 00:46, 16F
白骨不是自白 當然是158-4 你咧貢啥 邱和順案跟徐自強案就有刑求自白的繼續效力問題 個人猜測律師所謂指刑求非絕對排除可能是指這部分 98 156=絕對排除那是書上寫的分類

05/05 00:46, , 17F
還158-4
05/05 00:46, 17F
你的閱讀能力真的……

05/05 00:47, , 18F
看到直接ZZZ
05/05 00:47, 18F

05/05 00:47, , 19F
不得不說,你節錄重點的能力很差
05/05 00:47, 19F
那你可以幫我啊 ※ 編輯: swgun (114.25.5.19), 05/05/2017 00:50:54

05/05 00:51, , 20F
分段,列標題。我知道你想講啥,她的確被打臉
05/05 00:51, 20F
※ 編輯: swgun (114.25.5.19), 05/05/2017 00:53:14

05/05 00:55, , 21F
.
05/05 00:55, 21F
※ 編輯: swgun (114.25.5.19), 05/05/2017 01:06:06

05/05 01:04, , 22F
這就是考不上律師的跟考上的差別~反正苗台大可以拐無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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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5 01:04, , 23F
就夠了~~專不專業的她有在管嗎??
05/05 01:04, 23F

05/05 01:05, , 24F
女版的呂xx??
05/05 01:05, 24F

05/05 01:26, , 25F
兩個完全不同議題的評論,甚至結論相近,然後說互相
05/05 01:26, 25F

05/05 01:26, , 26F
打臉?...我也是醉了。
05/05 01:26, 26F

05/05 01:28, , 27F
阿苗會說你歧視女性
05/05 01:28, 27F

05/05 01:36, , 28F
只是部分吧...打臉的作者也沒有反對整個影片啊
05/05 01:36, 28F

05/05 01:37, , 29F
毒樹果實不被採用在不同國家裡有不同看法,這是可以討論的
05/05 01:37, 29F

05/05 01:47, , 30F
其實臺灣現行法制有採毒樹果實理論,通保法就是。
05/05 01:47, 30F

05/05 01:56, , 31F
人家在講刑事訴訟你在那瞎扯通保法
05/05 01:56, 31F

05/05 04:37, , 32F
推法律實務
05/05 04:37, 32F

05/05 08:33, , 33F
長知識
05/05 08:33, 3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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