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到底誘姦罪是什麼罪?消失
※ 引述《angraer (>.^)》之銘言:
: 刑法228條從事件一開始就有人在講了
: 只是討論過後發現要件不合,就沒人討論了
: 沒什麼人提的原因不是因為大家都沒想到啊 科科
: 為什麼要件不合再簡單講一次吧
: 1.雙方具備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當事人害怕拒絕而因此遭受不利益
誰跟你說要具備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
: 2.被害人係勉強同意
: 什麼叫勉強同意,用最高法院的講法就是: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某程度之服
: 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
: 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
: 補習班老師有沒有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本身就有疑問了,不要再摳字眼了,法條上是有教
: 育二字沒錯,但條文解釋也要看立法目的跟立法理由啊....
: (執著法條字眼,難怪台灣學法律的都被笑是法匠…再者補習班老師算不算是老師在實務
: 界也是有很大的爭議)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條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而法律解釋必須以文字為出發,
在文字涵義的範圍內進行解讀。
依法審判被說成法匠,我也是醉了...
你的「上下隸屬關係」到底是哪來的見解?
補習班老師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不是教育或訓練關係,或許有爭議。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不是,法條也有規範「其他相類關係」的概括條款,
而且不只利用「權勢」,利用「機會」也構成本條的客觀行為。
: 即便真有上下隸屬關係好了,僅就目前資訊來看,也看不到林女的同意是基於權勢關係而
: 屈從
屈從隱忍是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刑事判決內容,
在文義範圍所設定的被害人情形要件,
因為不是有法條所設定的關係下之性交,就一定是壓抑自主意願,
所以師生戀不一定就成立本罪。
: 換句話說好了,這條根本不是合意性交的例外,只要是合意性交就進不了本罪的討論,你
: 把他當成滿16歲合意性交的例外條款本身就是錯的
: 合意性交→具備性自主及性意思的自由
: 刑228→性自主受到壓抑(已經不在合意的範疇了)
: 和誘罪我就不討論了,跟本案差了十萬八千里…
所以要件應該是
「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符合法條設定的各類關係」 +
「有利用權勢、機會」 +
「被害人屈從隱忍」
=刑法第228條
看到有些在喊男女朋友、約跑、學長姊學弟妹算不算的,
麻煩自行代入一下看合不合。
至於這次鬧得這麼大的事件,到底符不符合,
對法律人來說,
正確回答應該是:不確定。
因為事實根本還沒有查證,也可能無法查證。
從小說、父母聲明、補教業與媒體動作,
了不起只能說是令人高度懷疑,
或許檢察官得以作為開始偵查的依據,
但離有罪判決還有好一段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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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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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6: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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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機會比較像是利用關係上的機會,
例如身為教師/指導者有私下跟學生接觸的時點。
刑法的乘機性交罪是指被害人已經完全失去意識時,
加害人對之為性交。像是夜店撿屍。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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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哪領錢啊?最近很缺...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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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問題,
刑法§228的當下,
行為人客觀表現是同意的,
但這個同意是在自主意願受到很大壓迫下產生,
事後反抗的確有可能是支持「屈從隱忍」的證據,
可是要怎麼證明「事後反抗」和「先前性交行為」的關連,
又是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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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先有法條設定的關係,
接下來才會討論權勢或機會,
而因關係所生的權勢或機會,可以和一般人比較得到。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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