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到底誘姦罪是什麼罪?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5/03 16:54), 7年前編輯推噓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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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ngraer (>.^)》之銘言: : 刑法228條從事件一開始就有人在講了 : 只是討論過後發現要件不合,就沒人討論了 : 沒什麼人提的原因不是因為大家都沒想到啊 科科 : 為什麼要件不合再簡單講一次吧 : 1.雙方具備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當事人害怕拒絕而因此遭受不利益 誰跟你說要具備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 : 2.被害人係勉強同意 : 什麼叫勉強同意,用最高法院的講法就是:被害人雖同意該性行為,無非礙於某程度之服 : 從關係而曲從,性自主意思決 : 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 : 補習班老師有沒有上下隸屬的服從關係本身就有疑問了,不要再摳字眼了,法條上是有教 : 育二字沒錯,但條文解釋也要看立法目的跟立法理由啊.... : (執著法條字眼,難怪台灣學法律的都被笑是法匠…再者補習班老師算不算是老師在實務 : 界也是有很大的爭議)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 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條最重要的就是罪刑法定原則, 而法律解釋必須以文字為出發, 在文字涵義的範圍內進行解讀。 依法審判被說成法匠,我也是醉了... 你的「上下隸屬關係」到底是哪來的見解? 補習班老師與學生之間到底是不是教育或訓練關係,或許有爭議。 退一萬步來說,就算不是,法條也有規範「其他相類關係」的概括條款, 而且不只利用「權勢」,利用「機會」也構成本條的客觀行為。 : 即便真有上下隸屬關係好了,僅就目前資訊來看,也看不到林女的同意是基於權勢關係而 : 屈從 屈從隱忍是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四五號刑事判決內容, 在文義範圍所設定的被害人情形要件, 因為不是有法條所設定的關係下之性交,就一定是壓抑自主意願, 所以師生戀不一定就成立本罪。 : 換句話說好了,這條根本不是合意性交的例外,只要是合意性交就進不了本罪的討論,你 : 把他當成滿16歲合意性交的例外條款本身就是錯的 : 合意性交→具備性自主及性意思的自由 : 刑228→性自主受到壓抑(已經不在合意的範疇了) : 和誘罪我就不討論了,跟本案差了十萬八千里… 所以要件應該是 「加害人被害人之間符合法條設定的各類關係」 + 「有利用權勢、機會」 + 「被害人屈從隱忍」 =刑法第228條 看到有些在喊男女朋友、約跑、學長姊學弟妹算不算的, 麻煩自行代入一下看合不合。 至於這次鬧得這麼大的事件,到底符不符合, 對法律人來說, 正確回答應該是:不確定。 因為事實根本還沒有查證,也可能無法查證。 從小說、父母聲明、補教業與媒體動作, 了不起只能說是令人高度懷疑, 或許檢察官得以作為開始偵查的依據, 但離有罪判決還有好一段差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5.5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801673.A.ACD.html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6:55:46

05/03 16:56, , 1F
說你有罪就有罪,快鍘了他
05/03 16:56, 1F

05/03 16:56, , 2F
這叫做沒罪也要解釋到有罪
05/03 16:56, 2F

05/03 16:57, , 3F
字面上 機會=趁機性交嗎?真難懂
05/03 16:57, 3F
這邊的機會比較像是利用關係上的機會, 例如身為教師/指導者有私下跟學生接觸的時點。 刑法的乘機性交罪是指被害人已經完全失去意識時, 加害人對之為性交。像是夜店撿屍。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00:14

05/03 16:57, , 4F
正義的鄉民怎麼可能會看錯風向,C師一定有罪啦 ~ 快抓去關
05/03 16:57, 4F

05/03 17:00, , 5F
講什麼不確定啦 明明就罪該萬死 暴力性侵耶 你工讀生?
05/03 17:00, 5F

05/03 17:08, , 6F
不是工讀生應該要非常確定有罪啊
05/03 17:08, 6F
要去哪領錢啊?最近很缺...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11:55

05/03 17:11, , 7F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 像不少女森 她的抵抗 有時不在事發當下
05/03 17:11, 7F

05/03 17:12, , 8F
這樣"有違常理" 會影響判決嗎?
05/03 17:12, 8F
好問題, 刑法§228的當下, 行為人客觀表現是同意的, 但這個同意是在自主意願受到很大壓迫下產生, 事後反抗的確有可能是支持「屈從隱忍」的證據, 可是要怎麼證明「事後反抗」和「先前性交行為」的關連, 又是一個問題。

05/03 17:12, , 9F
說真的,"機會"要怎麼解釋就自由心證
05/03 17:12, 9F
還是要先有法條設定的關係, 接下來才會討論權勢或機會, 而因關係所生的權勢或機會,可以和一般人比較得到。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5.55), 05/03/2017 17:19:20

05/03 17:16, , 10F
05/03 17:16, 10F

05/03 17:42, , 11F
我回文回應吧
05/03 17:42, 11F

05/03 17:49, , 12F
所有的事實涵攝法律都能說不確定,但機率上機乎就是不
05/03 17:49, 12F

05/03 17:49, , 13F
可能有
05/03 17:49, 13F

05/03 20:03, , 14F
講那麼多結果不確定XDDDDDD
05/03 20:03, 14F

05/05 20:30, , 15F
你說上下關係是我自創的,那補一個法院判決給你看看吧
05/05 20:30, 15F

05/05 20:30, , 16F
“惟按刑法第二百二十八 條之姦淫罪,係以行為人與被姦人
05/05 20:30, 16F

05/05 20:30, , 17F
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 監督之人
05/05 20:30, 17F

05/05 20:30, , 18F
,利用其監督之權勢,實施姦淫,而被姦淫之人處於權勢之
05/05 20:30, 18F

05/05 20:30, , 19F
下,有不得不服 從之勢者,方可構成”
05/05 20:30, 1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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