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陳興國文台南退場?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30 20:52), 8年前編輯推噓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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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assSunstein (Pm)》之銘言: : ※ 引述《Arim (億載金城武)》之銘言: : : 重點並不是師生戀,在這個自由戀愛的時代,師生戀一點錯都沒有 : : 只要女方滿 16 歲,就是有性的自主權 : : 今天有人想要把這件事情鬧大 : : 純粹是因為補習班老師利用自己的地位,欺騙多位女生的感情,而且是同時腳踏多條船, : : 今天我們知道林因為被欺騙感情而自殺,而且第一次還是被半強迫的方式發生性關係, : : 而也因為林是有頭有臉的人,所以媒體才會報, : : 底下多的是跟林相同處境,但被遺忘在角落的人。 : : 今天不把這些狼師一個一個抓出來,就是會有更多的防師騎。 : 跟林無關。而是講法律原則。 : 假設如果男或女年滿16歲,一旦在自願(當然,這要查證)的情況下性交,即使是女方, : 也不能「在法律上(只能在輿論上)」說對方「誘」姦。因為自己同意了。 : (衛道人士才說女方「被欺負」。女性主義甚至主張女性的「情慾自主」權) : 但以上限於單身情況。如果男或女一方有結婚,則結婚者的配偶可以控告另方「妨害家庭 : 」。 : 以上的男女平等的法律觀,跟台灣民間與PTT八卦版上仍然濃厚的傳統道德與性別觀念, : 天壤之別。 : 先前幾週前,不是有個新聞,說某高職女生跟一群男生性交,結果因為有監視器畫面與彼 : 此簡訊紀錄顯示女方頗為高興,所以原先女方「事後反悔」控告男方眾人,結果檢方對男 : 方一律不起訴。 : 反而男方中有一名「未滿16歲」的男國中生。所以女方反而吃上強姦幼男罪(因為法律強 : 制規定未滿16歲的男性,「主動」跟高中職的女生們互相同意性交,也無法挽救說女方沒 : 犯罪)。 : 先釐清以上觀念。就可以進而思考。 : 補習的高中生,萬一年滿16歲。再假設家境不錯,跟對方沒什麼「權勢不權勢」的。 : 那麼對方「用花言巧語」取得句有情慾自主權的另一方同意(另一方不是傻瓜,不然肥宅 : 用花言巧語,照樣沒用被一腳踢開叫滾遠一點,通常能欺騙感情的對方在外貌與氣質上, : 是家境不錯且人也聰明的高中生的菜--以上是先假設一下。 : 只是,原先另一方答應會離婚然後跟高中生結婚,只是事後反悔,通常師生戀裡面高中生 : 傷心欲絕的是這一點、甚至為情自殺都有可能:不是對方「違反自己的性交意願」,而是 : 「最後竟然食言不跟自己結婚」,自己沒辦法跟心儀的老師結婚整個心才碎了,如果老師 : 願意跟自己結婚,老師的原配又怎麼辦,能如願以償的高中生才管她/他去咧)。 : 各位回想一下,很多約砲的人們--例如有個新聞:女方事後大張旗鼓控告強姦,事前當然 : 同意性交,只是因為男方打砲後(已經性交完成)沒有抱抱女方就自行離去,女方大怒, : 就控告強姦--但「性交『當時』」真的違反女方意願嗎?後來檢察官也不起訴男方,當時 : 版上倒是很持平的說女方太超過。 : 如果那名大怒的女子也寫小說,那麼「話語權」又在誰那邊呢? : 所以我們看事情,才不必先預設立場。反正就看相關跡證慢慢推敲。 : 騙取錢財,刑法會處罰。欺騙感情,刑法不處罰。不然全台各地的單身金城武們如果做出 : 各種欺騙單身年滿16歲且心智正常的女高中生的感情的事,全部坐牢去嗎?連一個也不會 : 。 : 至於林奕含會是什麼情況,我不清楚。只是諸位希望先奠定上述正確觀念後,由知道案情 : 的網友們將原則套用在案情,來分析「法律上」誰是誰非,假設林奕含提出「誘姦」的告 : 訴,告得成嗎。依照不同的「實情」,會有不同的答案。但總之不是在案情不明之際, : 認為「唯有一種『補習班教師一方』必然有罪的結果」。 那"利用權勢"這條勒???你為甚麼不講一講... 沒罪不是你說了算,是法官說了算... 補習班老師算廣義的老師喔~~~ 按刑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 、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 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之行為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對於因教育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 機會為性交者,為利用權勢性交罪,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因教育關係受 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者,為利用權勢猥褻罪,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兩者差異,僅在於「一為性交,一為猥褻」以及「刑期」之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0.45.19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556726.A.0D8.html

04/30 20:52, , 1F
其實228第一天第一時間就講了啊
04/30 20:52, 1F

04/30 20:53, , 2F
因為誘姦不是法律用詞,大家已經run過一遍
04/30 20:53, 2F

04/30 20:54, , 3F
廣義的老師...雖然我不是法官 但真心覺得你這說法很薄弱
04/30 20:54, 3F
我沒說我對....我只是想說,滿16不是護身符...合意也不一定沒罪....今天雙方地位差距 你還是有可能被定罪...別傻傻地想吃幼齒的弱勢的 ※ 編輯: Tigerman001 (220.130.45.196), 04/30/2017 20:57:24

04/30 20:55, , 4F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 實在太難舉證了,尤其過
04/30 20:55, 4F

04/30 20:55, , 5F
了這麼久
04/30 20:55, 5F

04/30 20:59, , 6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搞不好反被告通姦
04/30 20:59, 6F

04/30 21:01, , 7F
法律模糊之處就是魔人長期伸狼爪的靠山
04/30 21:01, 7F

04/30 21:02, , 8F
所以立法禁止婚前性行為,違者唯一死刑,就解決了Y
04/30 21:02, 8F

04/30 21:03, , 9F
就說要教女孩子,不要早秋,誰上你就告他強姦~
04/30 21:03, 9F

04/30 21:06, , 10F
追溯期看看有沒有過惹
04/30 21:06, 10F

04/30 21:55, , 11F
光是補習班老師權勢在哪這點就很難舉證了
04/30 21:55, 11F
這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他可以說利用少女天真無知,利用為人師表的優勢,誘惑與其發生性關係 我沒說一定可以成,但是別以為不會成...法官看你不爽,你也得死 ※ 編輯: Tigerman001 (112.104.106.247), 05/01/2017 01: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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