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林奕含:這其實是關於愛上誘姦犯的故事消失
※ 引述《wangquanchi (little_cheese)》之銘言:
: ※ 引述《revive2016 (revive)》之銘言:
: : https://goo.gl/t2JFex
: : 林奕含:啊然後這則貼文也歡迎轉貼哦~
: : 3月他取消住院的安排
: : 因為有講座。。。
: : 我只是挑幾個段落寫出來
: : 一開始他說了
: : 1:00
: : 這不是一本憤怒與控訴的書
: : 思琪充滿柔情 心中是有愛的 有欲望的 甚至是有性的
: : 他不是一個女孩子關於被誘姦的故事
: : 6:10
: : 沒有受暴經驗的人說出父權強暴女權
: : 或者是體制強暴了知識是比較輕鬆的
: : 相對於作者我或者是有思琪這樣經歷的人
: : 對於一個即使是最親密的人
: : 對他說出我小時候愛上了強暴我的人
: : 對他來說是非常非常困難
: : 這不是一個關於被誘姦的故事
: : 這其實是關於愛上誘姦犯的故事
: : 11:30左右的地方
: : 他說生活在痛苦與暴亂中的自己也得不到救贖
: : 寫這本書他也非常痛苦 所以我不能祝福任何人
: : 不能祝福自己 不能改善任何事情
: : 這本書我沒有動機 沒有想去的地方
: : 13:30
: : 李國華他在書中的形象他絕對不是一個菁英份子
: : 他是一個二流的人
: : 他是一個在文化上有蒐集強迫症的人
: : 他是一個文化上的暴露狂
: 這是一篇問題文,
: 看了版上好多討論,幾乎都訴諸感情,用邏輯來思考的真的很少
: 期待能解到解答。
: 問題:
: 一個16歲女孩子在不受強制力、藥物迷昏、威壓利誘的情況下與老師發生關係,
: 為什麼這算是誘姦,而不是合意性交?
: 上述問題的補充:
: 我認為老師是人渣,
: 我也認為師生戀不應該(我本身是老師,也很反對)
: 男老師縱使與女學生歡天喜地發生關係,也是錯誤行為。
: 不過,同樣是罪,偷竊與殺人不能以同樣標準視之,
: 我還是想問,為什麼不說合意性交,而說是誘姦?
: 延伸問題:
: 如果說,一個男人用自身優勢與幻想,使女孩子與其性交,這樣子的前提為真。
: 那麼,假設我因為新垣結衣的美貌、可愛、談吐而跟她性交,算不算被誘姦?儘管做
: 的時候歡天喜地,但要不是新垣傑衣這麼可愛,我就不會想跟她做愛了,所以我被是被
: 錯誤的認知而做出錯誤的結果,縱使是新垣結衣的靈魂,外型只要換成寶拉,我就不行了
: 延伸問題2:
: 如果說,延伸問題1不能類推的原因是,男老師用的騙人伎倆更無恥,他以愛為名,故
: 為誘姦。
: 那麼,是否任何一對未結婚的男女,分手後,女方都可以控訴男子誘姦?只要當初有結婚
: 的雙方共識,女方甚至男方都可以指出,是因愛為名而做。
: 最後,補充兩點,
: 補充1:
: 只有與年滿16歲的少男少女性交,才犯罪。若合意性交當下,男女雙方同意,則不算犯罪。
: 補充2:
: 斯德哥爾摩症的意思是被侵害後愛上對方,但是按照時序來分析,將做愛視為一個侵犯,
: 斯德哥爾摩症在整串討論中沒意義,我想討論的只有做愛當下,歡天喜地的行為與結果。
: 補充3:
: 補習班老師與女學生之間的權力影響極小,當然,我不能說沒有,可是比起老闆對女員工
: ,教授對研究生,甚至社團學長對學妹而言,補習班老師的權力可說是極低,我不認為可
: 以以此身分表示女方是受到威壓利誘,不得已而從之。
: 最後補充,
: 我發自內心覺得老師是錯的
: 身為一個教育者,男老師與女學生做愛,不管有任何理由
: 至少在我的價值觀內,就是錯誤
: 不過,或許是我的腦袋很死板
: 非常在意就事論事,
: 我只想問一點,
: 究竟,一個16歲的女孩子,兩情相悅地與無法影響他畢業證書與學校考試成績的補習班
: 老師進行性行為,
: 而能以「誘姦」相稱?
: 若能,什麼不能以誘姦相稱?
既然你談的是無罪推定,
那我想問你什麼叫死無對證?
無罪推定是保障被告的人身權益,
那請問怎麼保障死人的人身權益?
現階段能用的方法就是提告,
總不會在提告的過程就說:
?你怎麼能提告 我無罪阿 你要證明我有罪才能提告
???
至於你說什麼如果這是,什麼才不是誘姦,
想請問,如果你兩任前女友,都剛好是你補習班的學生,
然後你就是台上的老師,那道德上會被如何看待?
姑且不論為何你前女友不向你提告,可能你們分得和平,
就算她今天突然覺得你是騙她感情,
也不代表她沒有提告的權利。
既然你說什麼不是誘姦,又說無罪推定,
那我想你應該是站在,保護被告的權利那面吧?
我只想問一句:
受害者(已死亡)和加害者,
法律保護的範圍,應該偏向誰?
補充,法律上對於藉由權勢性交,早就有各種判例,
其中對於權勢,是有客觀條件存在,
也因此你的補充三,是交由法官判定。
整篇看下來,你是站在加害者的角度,
至於加害者和被害者誰的道德層面高,
我想旁觀者很清楚,
你根本沒有想討論死人
你只想著活人如何不被隨意冠上罪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37.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3540525.A.844.html
→
04/30 16:23, , 1F
04/30 16:23, 1F
→
04/30 16:23, , 2F
04/30 16:23, 2F
噓
04/30 16:23, , 3F
04/30 16:23, 3F
原PO說為何不用合意,我並沒有反駁,
的確可用合意,因此我回文內容偏向道德。
我不認為修法應該從如何避免被告出發,
應該以如何保護受害者出發才是。
→
04/30 16:23, , 4F
04/30 16:23, 4F
噓
04/30 16:24, , 5F
04/30 16:24, 5F
你是要說正名還是證明?
→
04/30 16:24, , 6F
04/30 16:24, 6F
如果被媒體冠上誘姦的詞,問題應該是媒體
噓
04/30 16:24, , 7F
04/30 16:24, 7F
你可以提問
噓
04/30 16:24, , 8F
04/30 16:24, 8F
無罪推定請交由法官
→
04/30 16:24, , 9F
04/30 16:24, 9F
噓
04/30 16:25, , 10F
04/30 16:25, 10F
→
04/30 16:25, , 11F
04/30 16:25, 11F
→
04/30 16:25, , 12F
04/30 16:25, 12F
→
04/30 16:25, , 13F
04/30 16:25, 13F
噓
04/30 16:25, , 14F
04/30 16:25, 14F
→
04/30 16:25, , 15F
04/30 16:25, 15F
→
04/30 16:26, , 16F
04/30 16:26, 16F
有可能
推
04/30 16:27, , 17F
04/30 16:27, 17F
→
04/30 16:27, , 18F
04/30 16:27, 18F
→
04/30 16:27, , 19F
04/30 16:27, 19F
噓
04/30 16:27, , 20F
04/30 16:27, 20F
→
04/30 16:28, , 21F
04/30 16:28, 21F
噓
04/30 16:28, , 22F
04/30 16:28, 22F
原PO文章不是只討論到誘姦名詞解釋?
有討論到受害者在哪種情境下嗎?
他的舉例都是加害者(如果被告)在何種情況下會被當作誘姦
至於提出的補充三,法院早有判例
噓
04/30 16:28, , 23F
04/30 16:28, 23F
→
04/30 16:28, , 24F
04/30 16:28, 24F
推
04/30 16:29, , 25F
04/30 16:29, 25F
→
04/30 16:29, , 26F
04/30 16:29, 26F
→
04/30 16:29, , 27F
04/30 16:29, 27F
噓
04/30 16:30, , 28F
04/30 16:30, 28F
→
04/30 16:30, , 29F
04/30 16:30, 29F
→
04/30 16:31, , 30F
04/30 16:31, 30F
→
04/30 16:31, , 31F
04/30 16:31, 31F
→
04/30 16:32, , 32F
04/30 16:32, 32F
→
04/30 16:33, , 33F
04/30 16:33, 33F
※ 編輯: xusiligi (59.127.37.98), 04/30/2017 16:52:25
噓
04/30 16:35, , 34F
04/30 16:35, 34F
她家人說有,你可以去問
→
04/30 16:37, , 35F
04/30 16:37, 35F
→
04/30 16:43, , 36F
04/30 16:43, 36F
→
04/30 16:46, , 37F
04/30 16:46, 37F
噓
04/30 16:48, , 38F
04/30 16:48, 38F
不要放棄希望
噓
04/30 16:49, , 39F
04/30 16:49, 39F
噓
04/30 16:50, , 40F
04/30 16:50, 40F
噓
04/30 16:50, , 41F
04/30 16:50, 41F
女方愛上有婦之夫的確有錯,但難道男方一點都沒自制力?
男方可以放任女方的感情到能上床的地步
輿論當然會倒向女方
※ 編輯: xusiligi (59.127.37.98), 04/30/2017 17:09:38
噓
04/30 17:21, , 42F
04/30 17:21, 42F
→
04/30 17:40, , 43F
04/30 17:40, 43F
→
04/30 17:42, , 44F
04/30 17:42, 44F
→
04/30 17:42, , 45F
04/30 17:42, 45F
→
04/30 18:39, , 46F
04/30 18:39, 46F
推
04/30 18:43, , 47F
04/30 18:43, 47F
推
04/30 18:47, , 48F
04/30 18:47, 48F
推
04/30 19:47, , 49F
04/30 19:47, 49F
→
04/30 19:48, , 50F
04/30 19:48, 50F
→
04/30 19:48, , 51F
04/30 19:48, 5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9 之 5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