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友床上嬌喊嫑嫑 男友竟挨告性侵賠400萬消失
1、google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勾選臺南地院,
輸入關鍵字乘機性交、緩刑、肆拾萬就可以找到判決。
2、判決寫了一堆被害人琪琪的脫序行為,怎麼沒寫被告阿俊
在同個判決中還因為毆打被害人被判傷害罪5個月?
3、「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記者真的有看判決嗎?
還是記者知道現在從事新聞創作要迎合八卦板友仇女心態
才有點閱率?
補上簡要上色版判決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0號
主 文
A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又犯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乘機性交罪部分
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
元,應向被害人乙○(姓名資料詳卷)支付新臺幣肆佰萬元之損
害賠償。
事 實
(一)A男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於民國104年3月19日凌晨
2時30分餘許,在臺南市安平區住家內(地址詳卷,下稱安
平區住家),因感情不睦與乙○發生爭執,竟徒手推倒乙○
、毆打乙○臉部、掐捏乙○身體,致乙○受有臉部多處瘀青
、右上眼瞼擦傷、下巴撕裂傷、左耳鼓膜出血、頸部多處抓
傷及瘀傷、雙上肢多處瘀傷等傷害。
(以上阿俊毆打琪琪部分新聞全數省略,只能寫女生的壞話,男生是無辜的)
(二)A男另基於乘機性交之犯意,於104年4月13日約凌晨零時餘
許,在上開安平區住家4樓房間內,利用A女服用助眠藥劑
後全身乏力而不能抗拒之機會,無視告訴人哭泣表示不要、
不願意及要求停止等言語,仍違反乙○意願,脫下乙○褲子
,將其生殖器插入乙○之陰道內而為性交行為得逞。嗣經乙
○報警處理,查獲上情。
(已上是新聞報導的乘機性交部分)
中略
貳、傷害部分:
訊據被告A男對於上開傷害部分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
院卷第36、196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偵查中
證述之情節相符(編號2偵卷第62及63頁),並有郭綜合醫
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暨病歷影本、傷勢照片數
張(編號5偵卷第5至8頁、編號2偵卷第43至46、48至58頁)
及本院104年度家護字第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編號2
偵卷第64至66頁)附卷可佐,足認被告此部分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予信實。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傷害犯行
,洵堪認定。
(傷害部分男子完全認罪)
參、乘機性交部分:
一、訊據被告A男固坦承其於104年4月13日凌晨零時餘許,在上
開安平區住家4樓房間內,曾與乙○發生上開性交行為無訛
,惟矢口否認涉及乘機性交犯行,辯稱:案發當時告訴人乙
○狀況正常,乙○並無肢體反抗,沒有肢體反應不要,沒有
踢開或推開被告,並未拒絕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實未違
反乙○意願,兩人當時情形就如同先前發生性關係一樣,乙
○之前跟被告發生性關係時也常說不要、不要的,被告案發
當時未發覺乙○有異樣,被告無法判斷乙○友強烈的叫不要
是拒絕的意思云云。經查:
(以上黃色部分是男子的辯詞,看來新聞是完全採信了,
但法院為何不採信?不重要,所以新聞隻字未提。)
(一)、本件被告所為此部分乘機性交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
人乙○於偵審中到庭結證指述明確(見編號2偵卷第21-23、
62-63頁,本院卷第73頁背面至87頁),並有證人乙○於偵
查中提出之影音檔案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譯文(
筆錄)附卷可憑(編號5偵卷光碟存放袋、編號6偵卷第2至4
頁),參諸該等譯文,其中有持續多次「不要」、「你這時
候抱的應該是『楊○○』才是,你抱錯人了」、「不要碰我
」、「你去找別的女人」、「我就說過你不要碰我,你到底
在做什麼」「我說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停止啦
,不要,停止啦,不要」、「去找小四、小五」等言詞,並
伴隨哭叫、啜泣等聲音(詳見附表),乙○又無肢體迎合行
為,顯見乙○於案發當時,確實始終表明拒絕與被告發生性
交之意思,至為灼然,亦即乙○當時並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
,甚屬明確,此部分案發之情形實非同居男女間本於默契而
刻意矜持、撒嬌、調情、欲迎還拒或增加情趣等半推半就之
情形可言,而被告身為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就此
自難諉為不知,被告對於乙○當時並無性交意願乙節自無誤
認之可能,顯見證人乙○所指被告有違反乙○意願、乘機性
交之故意及行為等語並非虛妄。
(本段說明為什麼法官聽了錄音會認為琪琪並不同意性交,
哪來的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這種東西記者寫
得出來?完整的錄音最後面還有)
(二)、另上開影音檔案錄製之緣由及過程,業經證人乙○於上開結
證中證述明確,當時應係因不慎壓及放置在床上的手機錄影
按鍵,因而錄下影音檔案,其後乙○發現手機中錄有該影音
檔案,再請人擷取出至光碟,乙○若果真有心誣陷被告而錄
影,當不只僅錄有上開影音檔案等語在卷,且上開影音檔案
之內容資料係:建立日期及修改日期均為104年4月12日下午
11時30分許,存取日期為104年4月24日上午11時43分許等情
,亦有本院於105年11月1日審理期日當庭開啟列印上開影音
檔案之內容資料3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至149頁),
被告對於上開影音檔案譯文係被告之對話復無爭執,本院查
無明確證據可認上開錄音檔案有何設局陷害、偽冒變造、移
花接木或剪接拼湊等不實情形,辯護意旨認為上開影音乃係
捏造或乙○惡意構陷云云,僅係主觀無端之猜測,並無實據
可認足採,併予說明。
(琪琪說錄影是不小心按到的,且沒有偽造,姑且不論你信
不信啦,但新聞寫的這段「雖然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
但偷偷開手機錄影」是哪來的?記者自己幻想是吧?)
中略
參、核被告A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
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中略
肆、刑之減輕:
中略
(2)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精神、身體障
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人,對於性行為欠缺健全之
意思決定能力,而保障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就該罪定以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法定刑,處罰甚重。本院審酌本
件被告利用乙○服用藥物之機會,對於乙○為上開乘機性交
行為,固為法所不容,惟近年來,被告於並無犯罪之紀錄,
素行尚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
被告並非犯罪之慣犯,且被告業已承認案發當時與乙○發生
性交,徵諸被告與乙○之關係,實為夫妻,同住同宿,關係
親近密切,並非陌路,亦非僅屬單純朋友交情而已,又兩人
育有1子,日後被告、乙○仍有多所聯繫、溝通小孩扶養教
育等等事宜之必要,實難斷絕來往,另乙○於警詢時及審理
中亦陳稱:我的平時花費、育子費用都是被告負責,他固定
每月給我15萬元供我生活所需等語(見編號1警卷第8頁,本
院卷第75頁背面),本件安平區住家亦係被告價購供乙○母
子居住,且被告在感情上雖未能專一,無法給予乙○踏實的
安全感,生活陪伴上亦有缺陷,惟被告在社交場合,亦會帶
同乙○前往聚會,業見前述,又依證人甲父及證人甲母所述
,被告在對於乙○母子之物質照顧上,亦都有做到,甲父及
甲母亦為被告多方求情,規勸乙○勿要提告,乙○也未曾向
其父母反應被告對於乙○會有肉體上的侵害或性侵害等語,
已見前述,再者,乙○遭受身心痛苦,乃係對於被告亦有相
當之感情(參見編號1警卷第15至24頁之Line通訊對話擷取
畫面之照片),故而被告於聚餐飲酒後,思慮難免有未盡周
到之處,一時衝動未能自制,致觸法網,被告違反乙○性自
主意願之手段亦非暴力激烈,此部分犯行實非實務上常見友
人或陌生人間之性侵害犯罪可比,雖然被告現在仍無法與乙
○成立和解,獲得諒解,惟被告於審理中,陳述願意彌補乙
○,當庭提出新臺幣200萬元之陽信銀行本票1紙,表示乙○
得隨時向辯護人具領(見本院卷第203頁及背面、210頁),
是依被告行為之客觀侵害程度,及其主觀心態(即犯罪動機
)等項予以綜合觀察後,認茍依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法定本
刑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遽而斷絕被告認
錯悔改、彌補乙○母子之機會,顯與被告犯罪情節失其衡平
,不無「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故本
件乘機性交罪部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定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法官以情輕法重減輕一半)
(被告阿俊主動提出200萬本票要賠償被害人)
(後面都是量刑事由,有興趣自己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鈺雯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
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
(留下法官名字和條文給鄉民朋友參考)
附表:
┌──────────────────────────────┐
│00:10敲門聲 │
│00:18女:你去樓下睡啊!你的家在二樓。 │
│00:21男:樓下哪裡啊! │
│00:23女:二樓床上睡啊! │
│00:25男:(聽不清楚)。 │
│00:27女:(聽不清楚)。你不是最愛在二樓睡嗎? │
│00:37男:(聽不清楚)。我怎麼睡? │
│00:40女:你也是外勞啊! │
│00:41男:外勞也是人啊! │
│00:46女:那也是外勞啊! │
│00:54男:這裡的椅子哪裡去了? │
│ 女:啊哉。 │
│01:05男:你在講啥?什麼叫作啊哉? │
│ (沒多久有拉動椅子的聲音) │
│01:48女:你小聲一點。 │
│01:51男:歹勢 │
│04:02女:你抱錯人了。 │
│04:09女:你是不是抱錯人了。 │
│04:25女:你這時候抱的應該是「楊○○」(音譯)才是,你抱錯人 │
│ 了° │
│06:08女:不要碰我。 │
│07:06女:你是不是抱錯人了,你這時候應該是要回屏東抱「楊○○ │
│ 」吧! │
│07:40女:身體很難睡,沒辦法平衡。 │
│07:46男:(聽不清楚)。 │
│07:47女:不要碰我。 │
│07:49男:(聽不清楚)。 │
│07:51女:不要碰我,(聽不清楚)。 │
│08:04女:你去找別的女人。 │
│08:18女:不要。 │
│08:24女:你去找別的女人。 │
│08:32女:你去找別的女人,不要碰我,不要碰我。 │
│08:44女:不要碰我。 │
│08:58女:不要啦!我說我不要,你去碰別的女人,你不是女人很多,│
│ 你去碰別的女人。 │
│09:12女:你去碰別的女人,年輕的不是比較好嗎?你去碰別的女人 │
│ ,不要碰我。 │
│09:25女:不要碰我啊! │
│09:33女:我就說過你不要碰我,你到底在做什麼。 │
│09:37男:沒有。 │
│09:40女:什麼叫沒有,不然你這是什麼行為,你去碰那些小妹啊, │
│ 我這種中古貨,就不要碰我了吧!我這種中古貨,你不要 │
│ 碰我了吧! │
│10:14女:走開啦! │
│10:34女:不要 │
│10:48女:不要啦 │
│10:54女:不要,不要啦 │
│11:03女:不要 │
│11:07女:我說不要,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停止啦,不要, │
│ 停止啦,不要。 │
│12:20女:(啜泣聲)不要、不要。 │
│12:39男:好多水喔(小聲)。 │
│12:52女:不要,停止啦,我不要。 │
│13:28女:我不要13:33男:(聽不清楚)。 │
│13:42女:不要,不要啦、不要、不要、不要 │
│ 自14:07開始,有疑似為性交行為過程之聲音 │
│ (女重複哭著說:不要、我不要) │
│14:56男:(疑似是說:好舒服)。 │
│15:23女:我不要,我不要、不要、不要、不要(哭著說)… │
│ (持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音) │
│男性有持續在講話,但很小聲,聽不清楚在說什麼,女性則持續哭著│
│說:我不要。(繼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音)(女性越哭越大聲及│
│大聲說不要) │
│21:50男:妳轉過來啦(其他則聽不清楚)。 │
│自22:33開始,女持續哭著說:不要。 │
│24:13女:走開啦 │
│自24:26開始,女性又一直哭著說不要(繼續有疑似為性交行為之聲 │
│音),男性則持續有講話,但很小聲,聽不清楚在說什麼。 │
│29:52女:去找「楊○○」啊,去找小四、小五啊。 │
│(以下省略) │
└──────────────────────────────┘
大家自己參考附表的錄音內容,
看看跟新聞寫的「琪琪如往常嬌嗔不要、不要」一不一樣,
不要自己被記者愚弄了都不知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5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764867.A.DC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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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跟乘機性交相隔有一個月
另外zozoz板友,他們之前有沒有修幹過有差嗎?
※ 編輯: vinmo (117.56.41.54), 04/21/2017 16: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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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確實不意外,
但大家都知道記者不意外,
卻還是跟著記者造的風向起舞...
※ 編輯: vinmo (117.56.41.54), 04/21/2017 16: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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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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