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改-司法亂象源於網路鄉民 決議立法開罰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7/04/17 12:48), 9年前編輯推噓-4(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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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NGG (小資女孩)》之銘言: : 司改會議》司法亂象源於網路鄉民 決議立法開罰 : 司改會議》司法亂象源於網路鄉民 決議立法開罰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15日增開第二次會議,與會委員 : 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共同提案「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 : 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認為媒體輕率 : 出「恐龍」判決,造成人民的司法信任危機,而網路鄉民以訛傳訛,也是司法傳播亂象 : 因,因此應立法規範。 : 提案指出,許多媒體報導對相關事實未加清楚認知,或對法律規定的內容理解有誤,隨 : 以「恐龍」判決或法官等輕率語氣評論相關判決,再經網路鄉民即時快速的流傳,嚴重 : 響一般人民對法律的認識與理解、進而產生司法信任的危機,不可不予正視。 : 提案又寫道,在今天的網路時代,許多關於司法案件報導或傳播的亂象,是源自網路上 : 鄉民以訛傳訛、再經各種媒體多層次傳播的結果。在這個人人皆記者的時代,要如何有 : 防免這些傳播或報導影響司法? : 提案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擬議中的網路法規 :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明文規定「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 : 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 賦予利害關係人對於錯誤報導的更正權。 : 張文貞另指出,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要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因此應該明文禁止 : 登嫌犯的照片。 : 與會委員決議,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 : ,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之報導界線、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 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37432 : 5.備註: : 原來司法改革是改革人民呀 偵查不公開,很難懂嗎? 犯罪嫌疑人在經有罪判決確定前都是被推定無罪的,更別提尚在偵查中之案件,你媒體大 篇幅報導,還公佈當事人照片,妄自猜測批評,將來如果不起訴或無罪,你媒體要不要公 開道歉啊? 媽媽嘴事件和南港小模姦殺案的媒體烏龍報導,大家都忘了嗎? 更別提廣播電視法早就有明文禁止對「偵查中案件」的公開報導,違者須加以處罰,閣下 沒聽說過嗎?拼命要出來丟人現眼? 第 22 條 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 人員或有關之 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 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16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2404507.A.BBB.html

04/17 12:50, , 1F
不得評論是指不要加上評論就好了嗎?
04/17 12:50, 1F

04/17 12:57, , 2F
我知道trea不懂"偵查不公開"這個事實
04/17 12:57, 2F

04/17 12:58, , 3F
偵查不公開是要"誰"不能公開?網路鄉民?trea有信心?
04/17 12:58, 3F

04/17 13:00, , 4F
執法人員不刻意泄漏,鄉民會知道案情?
04/17 13:00, 4F

04/17 13:01, , 5F
要防堵也應該從上游的司法人員防起
04/17 13:01, 5F
所以警方素質低,開放媒體採訪攻堅新聞,也要怪法院?

04/17 13:01, , 6F
司法人員跟媒體的低能怪到鄉民身上,司改根本無腦
04/17 13:01, 6F
你看不懂中文? 什麼叫廣播,電視節目?這跟鄉民有啥關係?記者惡意曲解法律,您也跟著起哄?

04/17 13:11, , 7F
上面諸位竟敢對堂堂 工程法律界霸主如此不敬?大膽!
04/17 13:11, 7F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17/2017 13:13:20

04/17 13:45, , 8F
罰媒體和人民 就是不罰洩密的偵辦或審判相關人士
04/17 13:45, 8F
你那隻眼看到不罰相關人員的? 公(發)布日:?101.12.0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五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34072 號 令、行政院院臺 法揆字第 1010073144 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 程序 調查、處理之。

04/17 13:50, , 9F
"提案又寫道...源自網路鄉民..."
04/17 13:50, 9F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17/2017 13:52:12

04/17 13:53, , 10F
早有明文禁止落實執行就好想訂新法偷渡釘鄉民根本欠
04/17 13:53, 10F
你近視很深哦! :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15日增開第二次會議,與會委員: 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共同提案「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 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認為媒體輕 率: 出「恐龍」判決,造成人 應在《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擬議中的網路法規: 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中,明文規定「 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 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 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論」,: 賦予利害關係人對於錯誤報導的更正權。 : 張文貞另指出,嫌犯在有罪判決確定之前,要受到無罪推定的保護,因此應該明文禁止 刊: 登嫌犯的照片。 : 與會委員決議,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 ※ 編輯: treasurehill (49.214.160.50), 04/17/2017 13:56:52
文章代碼(AID): #1Oz4aRkx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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