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改圖不夠!柯P「永不放棄」跌倒T恤上市網推爆:史上最潮消失
※ 引述《eeee111 (古亭休傑克曼)》之銘言:
: 我是該T-shirt圖取材照片的原始攝影者
: 此設計師沒註明出處不說,更沒尊重本人意願
: 直接將照片去背並線條化為圖案商用,明顯侵權
: 兩天來網友惡搞P圖我都沒意見,多家同業引用
: 圖片直接將蔽公司浮水印置入自家新聞我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 同業各留一步,將來好相見。
: 但要用本人照片進行再創作接著商用販售,這我就看不下去。
: 要授權請來找我本人和公司,要嘛下架回收,要嘛就被我和我公司吉
: 請成衣公司和自稱設計師的人自行連絡我,已在臉書傳訊電話但已讀不回
: 並附上原圖和t-shirt圖案對照:
: http://attach.setn.com/newsimages/2017/04/07/867593-XXL.jpg


: 要換別的圖案不關我的事,但我敢肯定這個姿勢和角度只有我拍到
: 因為只有我站這個位置
: 以上發言不是死要錢,只求個最簡單的尊重兩個字,
: 敬請該設計師及成衣公司不要以身試法。
這案例跟你的情形很像
供參考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6&aid=2709
依照片畫圖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
作者:章忠信
104.03.27.完成
有著作權 侵害必究
ch7943wa@ms12.hinet.net
著作權法保護「攝影著作」,也就是一般所稱的「照片」,但到底著作權法如何保護「攝
影著作」?拍一張一模一樣的照片,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依據照片畫圖,會不會構成
侵害照片的著作權?
攝影著作的完成,係由攝影者針對特定目標,進行光影、角度、布局、色彩、時間點之決
定,這過程需要智慧之判斷,呈現成果於照片之表達。著作權法禁止他人未經授權翻拍照
片,卻無法禁止他人拍攝相同內容之照片。事實上,除非是就照片直接翻拍,否則不可能
拍出一模一樣的照片。就同一標的重複拍攝,都不可能拍出一模一樣的照片,更何況是不
同時間、不同人之不同設備拍攝。
依照片畫圖,並不致於構成侵害著作權。著作權之保護有其限制,此係法律制度上有意之
設計,以避免屬於公共所有的領域,被少數人壟斷。攝影著作保護照片本身,而非照片中
之人、物、景等標的。任何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他人之照片。但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
不得禁止他人就相同之人、物、景,進行拍攝,更不能禁止他人擺出相同攝影姿勢,或是
以相同角度拍攝相同之人、物、景。他人以攝影著作中之人、物、景,另為創作或使用,
未使用到攝影著作本身,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人應無從主張權利。不同人分別以攝影設備,
拍攝相同之人、物、景,都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則依照片畫圖,自然更不致於構成侵害
著作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0號民事判決中,原告主張被告依據他的台灣稀有鳥類照
片繪製鳥類圖鑑,侵害他的照片的著作權,法院認為這項主張沒有道理,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亦支持該項見解。
法院認為,攝影著作所保護者,係照片本身,至於所拍攝之「對象」,並非著作權所保護
之對象。就照片中之自然生物為寫真描繪之對象,係以繪畫者本身藝術觀點及專業繪畫技
巧,呈現照片中之自然生物,並無剽竊、仿冒攝影著作所展現包括空間、角度、光線與大
自然光影、色彩等整體結合之思想及創意,兩者應屬各自完成之攝影著作與美術著作,並
無重製攝影著作之行為。
法院更指出,如認為就自然界之生態加以攝影後,攝影者就取得該生物展現於相片中之生
物姿勢、動作型態之著作權,等於承認人類對於自然界之生態,可以藉由攝影紀錄而取得
獨占之權利,禁止任何人就該種生物以相同角度或姿態加以繪製或拍攝,極不合理,將妨
害人類文化及藝術之進步,與著作權法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之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在今日拍攝設備普及之情形下,數位檔案取代紙本照片之呈現,人人很輕易地完成拍攝,
取得著作權,而照片之著作權保護其實極其有限,直接使用照片之全部或一部分,幾乎是
侵害攝影著作之著作權之全部類型。以自己之設備拍攝與他人相同或近似照片,仍應被認
為是獨立創作,只是這種缺乏創意之跟風,於藝術價值方面甚為低落,不足為訓。即使能
證明是針對他人照片繪製拍攝之標的物,因為著作權法關於攝影著作,保護的是攝影者對
於特定目標,進行光影、角度、布局、色彩、時間點之決定的智慧判斷表達,而非該特定
標的,而利用人依照片繪製圖案,必須加入自己對於該特定標的之判斷及呈現,不是直接
以攝影設備翻拍之行為,不僅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更因為係獨立創作,就其繪製之表達
結果,能享有美術著作之著作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50.3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1656912.A.E06.html
推
04/08 21:10, , 1F
04/08 21:10, 1F
推
04/08 21:10, , 2F
04/08 21:10, 2F
→
04/08 21:11, , 3F
04/08 21:11, 3F
→
04/08 21:11, , 4F
04/08 21:11, 4F
噓
04/08 21:11, , 5F
04/08 21:11, 5F
噓
04/08 21:12, , 6F
04/08 21:12, 6F
推
04/08 21:12, , 7F
04/08 21:12, 7F
推
04/08 21:12, , 8F
04/08 21:12, 8F
推
04/08 21:15, , 9F
04/08 21:15, 9F
推
04/08 21:15, , 10F
04/08 21:15, 10F
→
04/08 21:17, , 11F
04/08 21:17, 11F
→
04/08 21:17, , 12F
04/08 21:17, 12F
→
04/08 21:19, , 13F
04/08 21:19, 13F
→
04/08 21:19, , 14F
04/08 21:19, 14F
推
04/08 21:21, , 15F
04/08 21:21, 15F
推
04/08 21:29, , 16F
04/08 21:29, 16F
推
04/08 21:32, , 17F
04/08 21:32, 17F
→
04/08 21:36, , 18F
04/08 21:36, 18F
推
04/08 21:43, , 19F
04/08 21:43, 19F
推
04/08 21:54, , 20F
04/08 21:54, 20F
推
04/08 21:56, , 21F
04/08 21:56, 21F
推
04/08 22:24, , 22F
04/08 22:24, 22F
推
04/08 22:57, , 23F
04/08 22:57, 23F
推
04/08 23:02, , 24F
04/08 23:02, 24F
推
04/08 23:15, , 25F
04/08 23:15, 25F
推
04/08 23:58, , 26F
04/08 23:58, 26F
→
04/08 23:58, , 27F
04/08 23:58, 27F
推
04/09 01:07, , 28F
04/09 01:07, 28F
推
04/09 01:17, , 29F
04/09 01:17, 29F
推
04/09 01:40, , 30F
04/09 01:40, 30F
推
04/09 02:24, , 31F
04/09 02:24, 31F
推
04/09 02:26, , 32F
04/09 02:26, 32F
推
04/09 03:25, , 33F
04/09 03:25, 33F
噓
04/09 09:31, , 34F
04/09 09:31, 34F
→
04/09 13:29, , 35F
04/09 13:29, 35F
→
04/09 13:30, , 36F
04/09 13:30, 36F
推
04/10 00:31, , 37F
04/10 00:31, 37F
推
04/10 00:31, , 38F
04/10 00:31, 3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7 之 1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