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淫狼硬上心儀女 竟辯「沒穿內衣有性暗示」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4/02 16:09), 7年前編輯推噓13(21814)
留言43則, 3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8/23 (看更多)
判決書來了 【裁判字號】 105,侵訴,134 【裁判日期】 1060324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守岁 選任辯護人 李世才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 字第93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丙○○與已成年之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 詳卷)係朋友關係,丙○○雖知甲已有男友,卻仍對其有 愛慕之意。民國105年3月14日凌晨零時6分許,丙○○至甲 位於臺中市北區一中街(地址詳卷)之居所,為甲送宵夜 ,甲食用一些後,因想睡覺,而丙○○仍在屋內使用筆記 型電腦,遂對丙○○表示其要先睡覺,請丙○○離開時將其 喚醒鎖門。甲上床睡覺後,丙○○繼續留在上開房屋內休 息,迄同日上午9時許,丙○○因喜歡甲情不自禁,竟基於 強制性交之犯意,先以身體強壓在床上睡覺之甲,而將甲 驚醒,繼不顧甲明確說「我不要」,並以手推腳踢及扭動 身體之方式抗拒,仍強行將甲之上衣掀至露出胸部處,並 以1手將甲之2手強壓在甲頭部上方,再以另1手將甲之短 褲及內褲一起強拉至腳踝處後,強行將其陰莖插入甲之陰 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之腹部,而以此方式,對甲為強制 性交一次。丙○○完事離去後,甲隨即將此事透過通訊軟 體LINE告知其女性友人(網路代號○貴妃),其女性友人再 以電話告知甲之男友楊○○(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楊 ○○得知後,即帶甲前往醫院驗傷,醫院再通報警方處理 ,而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地點,將其陰莖插入 甲之陰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腹部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對甲施予強制手段及違反甲之意願,辯稱:甲雖然已經 有男友,但還是常常跟伊逛街,並對伊說些不讓其男友知道 的事情,甲也知道伊喜歡她,案發當天甲有同意伊睡在床 上,伊上床時,甲還沒睡,伊與甲就有親吻及擁抱的行為 ,一直到早上伊抱住甲並壓在其身上時,甲雖有說不要, 但伊以為甲可能是因為剛跟男友在一起,覺得這樣不太好 ,不是真的拒絕,甲身體雖也有扭動,但動作並不大,伊 以為甲是願意的等語。另辯護人辯護稱:甲知道被告喜歡 她,當天在LINE中並同意被告睡其床上,衡情甲應有容許 被告與其同床共眠,其意慾如何,已盡在不言中,況甲證 述其當夜僅穿短褲及T恤,沒穿內衣,如謂女方並無欲與男 者行歡做愛之想法或意願,即與常情有違等語。 (二)、經查,甲蔼於警詢中證稱:「丙○○於105年3月13日晚上 LINE給我主動說要送餛飩湯給我,所以他在3月14日零時6分 左右開白色自小客到我現住地的樓下,由我開門讓他上樓, 上樓後,我吃我的餛飩湯,他玩他帶來的蘋果筆電,我吃一 半因為很累,所以我就跟他說我要先休息,然後交代他,他 可以繼續玩,玩到要走時,再叫我起床,我會鎖門。但105 年3月14日約9時左右,我躺在床上被他嚇醒,因為他突然用 他的身體把我壓住,他想親我,我的頭瞬間轉開,我就質問 他你在幹嘛,他就講:『妳不知道我很喜歡妳嗎?』,講完 他就先用腳把我的腳壓住,我想用手抵抗把他的身體推開, 他就用雙手把我的雙手壓住後,1隻手後壓住(我)的手、1 隻手脫我褲子和內褲(我穿短褲和厚的棉T),而後他用手 摸、不斷的摸我下體,因為我很緊張所以我不知道我有沒有 濕,摸的過程我有很明白的跟他說,我不喜歡他這樣,也有 用手推他,用腳踢他,用手擋他的臉抵抗,但是在抵抗過程 ,我體型和他相比太過懸殊,所以我沒辦法推開他,之後我 就感覺到他把生殖器放入我的陰道內,放進去之後,他要親 我,我用手摀住自己的嘴巴,他把我的手抓開,把嘴靠上並 對我吐舌,我用牙齒擋他的舌頭,後來他就親我的脖子,然 後上下的動,大概動了5至6分鐘,他就拔出他的生殖器射精 在我的肚子上,射完之後,他就拿衛生紙擦掉我肚子上的精 液和我下體的液體,擦完後他就把衛生紙丟在垃圾桶,他就 走去廁所清潔,我那時躺在床上,很無力很難過,他清潔完 後有走過來跟我說話,我是背對躺著沒有理他,他問我怎麼 了,我一開始都沒回答,直到他問了10幾次,我才開口說: 『你有尊重我嗎?』,他回說:『那妳有尊重過我嗎?』、 『有想過我的感受嗎?』、『妳知道我喜歡妳,為何還跟別 人一起?』,我都沒回答,後來他走過來要抱我,我就生氣 的冷靜的跟他說:『你不要碰我、你走』,他走之前我跟他 說:『你不怕我跟我男友說嗎?』,他回答當他義無反顧的 在做這件事的時候,他就是不管其他人的想法是怎樣,他只 想要好好的喜歡我,然後他就走了。」等語(參偵卷第12頁 背面-13頁)。舰於偵訊中證稱:「丙○○有追求我,是今 年105年農曆年後我跟我男友在一起後,被告才說喜歡我, 我拒絕他之後,他也不是有很明顯的追求,互動跟之前一樣 ,我是因為丙○○才認識我男友,我男友與丙○○是同事。 105年3月13日當天,所以同意丙○○送餛飩湯給我,並進入 到我房間,是因為之前很熟,我跟他關係很像哥哥與妹妹, 他會送衛生紙與水來我家關心我,對他沒有防備心,我跟我 男友在一起後也是差不多,但我拒絕他之後,他曾經有跟我 說過不想做朋友了,但我跟他說沒有必要做到這樣,也因此 我才會對他當天送湯,沒有想太多。當天早上大約9點多時 ,他突然壓在我身上,我被他嚇醒,把我抱著很緊,我有推 開他,我問他『你在幹嘛』,他說『妳乖乖聽我的話』,我 說『我不要,你要幹嘛』,接著他沒有講話,很用力將我壓 在床上,接著我的手放在身體上方,被他用一隻手壓著,他 另一隻手本來要將我的衣服全部脫掉,但沒有成功,他將我 的衣服往上掀露出我胸部,我當時沒有穿內衣,接著他用腳 將我的腳壓住,再用一隻手將我短褲及內褲一起脫掉,脫到 腳踝的地方,他還有親我的脖子跟嘴巴,他也有將他陰莖插 入我的陰道內,動作直到射精在我的肚子上,他沒有帶保險 套,他過程中都沒有講話,過程中,我一直有講我不要,並 有推他的肩膀,也有用腳踹他,但我踢不到,當他要把陰莖 插入時,我也有扭動抗拒,他射精完後,他就去廁所清潔, 當時我躺在床上背對著他,他問我說『妳怎麼了』,我說『 你怎麼可以不尊重我?』,他回我說『那妳有尊重過我嗎, 妳不知道我喜歡妳嗎?』,然後我就沒有講話,被告還一副 很無所謂的態度走掉了,他離開前還跟我說想法不要這麼負 面,這個沒什麼,還問我說今天可不可以幫他剪頭髮。被告 跟我發生的性交行為沒有得到我同意,也沒有問我,是違反 我的意願。」、「(問:被告稱,當天他在妳房間時,本來 他要睡在地板,是妳同意他上妳的床與他一起睡並讓他抱著 妳及親吻妳,有無此事?)我有同意他睡我的床,他來拿餛 飩湯給我之前,他有先用LINE開玩笑問我,他可以睡我房間 地板嗎?我說不用這麼可憐,我床可以借你睡,我後來不知 道他有無到我床上睡,但我沒有跟他抱在一起,也沒有跟他 接吻。」等語(參偵卷第41頁背面-42頁)。胪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問:被告在幾點到,幾點離開的?)大概是晚 上12點多時到的,離開的時間是在隔天天亮後才離開。」、 「(問:這期間妳跟被告是否有發生性行為,經過為何?) 有,我只記得我被他嚇醒的,因為我醒來時他就壓在我身上 ,我也不知道他如何會壓在我身上,我才臨時醒來,我有質 問他說,你要做什麼?他沒有回我,我就跟他說你在幹嗎? 他就開始親我,我就開始反抗他,一開始我有口頭跟他說我 不要,我不喜歡這個樣子,之後他開始把我抓的很緊,我才 開始動手、動腳,我有踢他,這個過程他身體都是壓在我的 身上,然後他有回我一句說,你不知道我很喜歡妳,我有回 他說,你可以不要這個樣子嗎?然後他沒有理我,當時我有 穿厚的棉質T恤及短褲,之後他有把我的褲子及內褲一起脫 掉,衣服沒有脫掉,然後他就用力的把我腳扳開,我有掙扎 ,然後他之後就將他的性器官放到我的陰道裡面。」、「( 問:這個過程妳都有抵抗他?)有。」、「(問:3月14日 之後妳跟被告還有無聯絡?)3月14日差不多他完事之後, 我有問他,你為何要這樣對我,他回我,說這個沒有什麼, 叫我不要大驚小怪,情緒不要那麼負面,還有回我說,他中 午想要剪頭髮,然後我就回他說,我沒有辦法面對你,朋友 也不用當了。」、「(問:妳在檢察官105年5月3日的訊問 筆錄,檢察官問妳,被告稱他在妳房間,本來要睡地板,但 是後來妳有同意他睡妳的床,並說妳同意他上妳的床與他一 起睡,並讓他抱著妳、親吻妳,有無此事,妳說:我有同意 他睡我的床,他在拿湯給我之前他有先用LINE問我,他可以 睡我房間地板嗎?妳說不用這麼可憐,我的床可以借你睡, 是否如此?)我們有聊過類似的話題,但是我是用開玩笑的 方式,被告也沒有問我說他可以抱我或是親我。」等語(參 本院卷第58-59頁)。綜甲前開所述,被告係因喜歡甲, 卻未尊重甲之意願,於當日上午9時許突然以身體強壓在床 上睡覺之甲,而將甲驚醒,復不顧甲明確說「我不要」 ,並以手推腳踢及扭動身體之方式抗拒,仍強行將甲之上 衣掀至露出胸部處,復以1手將甲之2手強壓在甲頭部上方 ,再以另1手將甲之短褲及內褲一起強拉至腳踝處後,強行 將其陰莖插入甲之陰道內抽動,並射精在甲之腹部。 (三)、次查,被告蔼於警詢中供稱:「我與甲不是男女朋友,是 朋友關係。我脫掉她的衣服時,她有抵抗,我要將性器官放 進她性器官時,她有說不要。我與被害人發生性交並完成行 為,我沒有經過她同意,我沒有詢問她。我與被害人發生性 交行為過程中,她有抗拒,她沒有把我推開,但她有一直往 後不要讓我進行性行為。我覺得她有喜歡我,我一時情不自 禁才會跟她發生關係,我現在知道錯了,也很後悔。」等語 (參偵卷第9頁背面-10頁)。舰於偵訊中供稱:「(問:你 有無於105年3月14日上午9時許,違反告訴人意願,強制與 告訴人發生性器官插入之性交行為?)有。我有將陰莖插入 到她陰道內,她有說不要,但沒有喊救命,她有抵抗,她抵 抗方式是我人趴在她身上時,她身體往床頭的方式要閃躲我 ,不讓我插入,但沒有很用力。」、「(問:你們發生性交 行為之性交姿勢?)我趴在她身上,她上半身整個掀起來, 我將她短褲及內褲全部脫掉。」、「(問:為何告訴人證稱 ,你跟她發生性交行為過程中,她整個手腳均被你壓制,她 有說不要,及推你肩膀,並用腳踹你,及扭動身體來反抗? )沒有。她只有閃躲我。」、「(問:告訴人既然都說不要 ,並閃躲你,不是代表她不想與你發生性交行為,你硬要與 她發生性交行為,不是違反告訴人意願?)是。」、「(問 :提示卷附簡訊,這是否為你事後傳給告訴人之道歉簡訊? )是,這是我傳給她的道歉簡訊,我跟她很好,也有曖昧」 、「(問:涉嫌強制性交,你是否認罪?)認罪。」等語( 參偵卷第53頁)。又甲提出被告發給其之簡訊內容記載: 「我真的很有心跟妳道歉,對不起,都是我的問題,我一直 都在反省,妳不要這樣子好嗎。」等字(參偵卷第48頁)。 綜被告前開所述及所發之簡訊,其係因一時情不自禁,對甲 ○為性交行為,惟於 與甲性交前,未詢問過甲之意願,徵 得其同意,於性交過程中,甲有說不要,並有抗拒,一直 往後閃躲,不讓被告進行性行為,事後被告有發簡訊向甲 道歉,並在檢察官偵訊中表示認罪。 (四)、甲提出案發後其手機LINE截圖顯示:蔼甲說:「電腦還你 ,但我不會幫你剪頭髮。我不知道你是怎麼樣的一個人,但 你讓我覺得我自己隨便了,你不是我男朋友,我更不會跟你 在一起,我沒有辦法看到你,你讓我覺得自己很糟糕,你不 怕我跟楊○○說?」等語,被告說:「可以不要這樣嗎,所 以你認為我是那種很隨便的人嗎?意思是說以後不要見面? 」等語(參偵卷第18-19頁)。舰甲說:對不起。楊○○說 :他對妳做什麼事?到底發生什麼事。甲說:我不喜歡的 事。楊○○說:那個?強迫妳?甲說:恩。楊○○說:妳 無辜,委屈,我會幫妳討回來。甲說:我沒有好好保護自 己我對不起自己也對不起你。楊○○說:重點是妳讓他上去 就是不對了,我是怕這一點而已。甲說:你可以不要我沒 關係。楊○○說:我不會不要妳。甲說:我都不想要我自 己了(參偵卷第21-22頁)。胪案發當天甲主動將其與被告 的前開LINE內容轉傳給○貴妃看後,又跟○貴妃說:「他( 即被告)今天原本要來剪頭髮,一大早他就帶餛飩湯來找我 ,只是我很難過的是,他強迫我最不該做的事,我不知道該 怎麼辦了。上面是他傳的。原本我信任他把他當很好朋友。 可是他卻這樣。我不想看到他了。楊○○怎麼辦。我該說嗎 。那我要跟楊○○說嗎。今天發生的。我覺得自己很糟糕。 我跟守岁說你不尊重,他回我,那妳有尊重我嗎,妳有顧慮 過我的感受嗎,為什麼要跟別人在一起。我不知道要怎麼接 受我自己。」等語(參偵卷第47頁)。足見事發後甲難過 到沒辦法再見到被告,也沒有辦法幫客戶即被告剪頭髮,並 認為被告的行為讓她覺得自己很隨便、很糟糕(應係指三更 半夜讓被告到房間),並向被告表明她是不會和被告在一起 的,又主動向○貴妃說被告不尊重她,強迫她做了這件事, 她男友要怎麼辦,她要不要跟男友楊○○說,而楊○○得知 並向甲確認係遭被告強迫後,即安慰甲說要幫她討回公道 ,又說甲讓被告上去是不對的,三個人的LINE對話甚為自 然並合常情,顯非欲為訴訟所做之佈局。茲於被告對甲為 性交行為時,若甲口說不要,身體閃躲等舉措,僅係欲拒 還迎的表現,則甲自無於事後如此難過、自責,沒辦法再 見到被告,及冒著男友楊○○與其分手之風險,主動將此事 告知○貴妃,而予張揚之理,此亦可信於案發當時,被告應 該可以感受到甲確實沒有意願與其性交之抗拒強度,而無 誤認甲係與其兩情相悅之情形,此從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 院所出具之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中記載:「甲 陰部3、9點鐘方向有撕裂傷。」等字(置於偵卷第59頁之證 物袋內),亦可得知。 (五)、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惟蔼甲明知被告喜歡她,卻 讓被告三更半夜送宵夜到其房間,孤男寡女獨處一室,並逕 自睡覺,固欠妥當。然甲於案發當時才20歲(年籍詳卷) ,其於前開發給○貴妃的LINE中並提到「原本我信任他把他 當很好朋友」,是以甲應係年輕識淺,思慮欠週,不忖事 情之嚴重性,並信任被告的友情,才讓被告入室,非能謂甲 ○因此而有與被告同 床共眠甚至做愛之意慾。舰被告陳稱案 發當天甲有同意其睡在床上,其上床時,甲還沒睡,其與 甲就有親吻及擁抱的行為。然此為甲始終否認在卷。又被 告於本院陳稱:甲上床5分鐘左右,我就上床了等語(參本 院卷第82頁背面),而被告與甲果於5分鐘內先後上床,且 在清醒中親吻及擁抱,則雙方若均有性交之意願,應係在該 親吻及擁抱之氛圍中接續進行,豈能等到上午9時許,是以 此若非被告所稱親吻及擁抱乙事為虛,就是甲雖與被告親 吻及擁抱,但並無與被告性交之意願。胪甲當天係上半身 穿長袖棉T恤,裡面無內衣,下穿運動型短褲,裡面有內褲 ,此經甲及被告陳述在卷(參本院卷第58、83頁),此種 室內穿著在當時3月份之氣溫中,應該適切。而長袖T恤搭配 運動型短褲,街上處處可見,大家習以為常,若要謂其清涼 性感,實屬少見多怪。又內衣對女性而言,也是一種束縛, 於回到家中甚至睡覺時,為求放鬆,不穿內衣,自屬極為正 常之事,況當時甲穿著長袖棉T恤,裡面有無穿內衣,應該 也不明顯。是以非能以甲當時之穿著,指其有與被告行歡 做愛之想法。 (六)、綜上,本院認被告前開所辯,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甲 ○所指,則與其他 事證相符,應堪憑採。此外,本件復經證 人楊○○於偵訊中證述「是○貴妃跟我說被告對甲做不該 做的事情,我就打電話問甲,我下班後,就帶甲去驗傷。 」等語明確(參偵卷第43頁),並有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佐 (參偵卷第31-36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已堪 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爰審酌 被告否認犯罪,諒無悔意,與甲係朋友關係,據甲稱被告 也會幫其購買餐點及居家用品(參本院卷第60頁),交情應 該匪淺,係因愛慕甲情不自禁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手段 亦非極惡,情節非重,高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勉持之生活狀況(參偵卷第9頁),尚未與甲達成調解,取 得其諒解,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對甲為本件性侵害行為, 實屬不該,並使甲身心受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92.83.195.2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1120593.A.27A.html

04/02 16:10, , 1F
落落長 end
04/02 16:10, 1F
你看綠字就可以了 ※ 編輯: kutkin (192.83.195.233), 04/02/2017 16:11:35

04/02 16:11, , 2F
工具人哭哭
04/02 16:11, 2F

04/02 16:11, , 3F
以後看判決書就好了
04/02 16:11, 3F

04/02 16:11, , 4F
因喜歡甲情不自禁 甲甲不意外
04/02 16:11, 4F

04/02 16:11, , 5F
一堆甲
04/02 16:11, 5F

04/02 16:13, , 6F
乾妹妹=想幹幹不到又一實例
04/02 16:13, 6F
別當什麼閨蜜了 就算他跟你講什麼小秘密 也不代表什麼 ※ 編輯: kutkin (192.83.195.233), 04/02/2017 16:14:51

04/02 16:14, , 7F
結論就是他只動了5個蘇美時間就射了
04/02 16:14, 7F

04/02 16:14, , 8F
04/02 16:14, 8F

04/02 16:15, , 9F
甲來甲去
04/02 16:15, 9F

04/02 16:15, , 10F
#原來是甲甲
04/02 16:15, 10F

04/02 16:17, , 11F
五六分鐘就射了
04/02 16:17, 11F

04/02 16:17, , 12F
扭動,配合…
04/02 16:17, 12F

04/02 16:17, , 13F
抱歉,看錯,都是k的錯。
04/02 16:17, 13F

04/02 16:17, , 14F
最慘的是男友吧
04/02 16:17, 14F

04/02 16:19, , 15F
這邊不是法律版
04/02 16:19, 15F

04/02 16:20, , 16F
明明除了抽插跟射精其他都各說各話,但男的是必敗的
04/02 16:20, 16F

04/02 16:20, , 17F
拿到錢後跟男友去玩吧…
04/02 16:20, 17F

04/02 16:20, , 18F
了,因為是男的
04/02 16:20, 18F

04/02 16:20, , 19F
寫的也太詳細了 用個懶人包吧。
04/02 16:20, 19F
被告在原告有男友後告白被拒當好哥們送消夜順便NTR 20字寫不完

04/02 16:21, , 20F
母豬
04/02 16:21, 20F

04/02 16:23, , 21F
縮到20字以內重說一遍
04/02 16:23, 21F

04/02 16:23, , 22F
04/02 16:23, 22F

04/02 16:24, , 23F
女的問題不比強暴的人小
04/02 16:24, 23F

04/02 16:24, , 24F
~一時五蘇美 換來三年牢~
04/02 16:24, 24F

04/02 16:26, , 25F
就母豬阿,邀工具人到房間裡面擁抱親吻
04/02 16:26, 25F
※ 編輯: kutkin (192.83.195.233), 04/02/2017 16:27:25

04/02 16:32, , 26F
台女哈哈哈哈
04/02 16:32, 26F

04/02 16:35, , 27F
台女不EY…哀
04/02 16:35, 27F

04/02 16:36, , 28F
男生做筆錄就承認惹 哪有所謂的各說各話?
04/02 16:36, 28F

04/02 16:37, , 29F
第三段講那樣不就心虛 可憐
04/02 16:37, 29F

04/02 16:40, , 30F
你只標記被告呈述 這種搞法每個強姦犯都無罪
04/02 16:40, 30F

04/02 16:45, , 31F
異性公豬真可怕
04/02 16:45, 31F

04/02 16:48, , 32F
看完再回好不好啊,是後來改口才承認的,說不定知道
04/02 16:48, 32F

04/02 16:48, , 33F
自己逃不掉索性認罪刑期還比較短,當然也可能一開始
04/02 16:48, 33F

04/02 16:48, , 34F
就說謊,問題是你哪知道女生一口咬定被硬上到底是不
04/02 16:48, 34F

04/02 16:48, , 35F
是真的,中間有關鍵的證據嗎?
04/02 16:48, 35F

04/02 16:49, , 36F
還是一堆人嗆強暴犯判太輕、鬼島 幫QQ
04/02 16:49, 36F

04/02 17:00, , 37F
禍源甲
04/02 17:00, 37F

04/02 19:35, , 38F
看完覺得這女的活該啊。兩個男人真的很可憐啊。這什麼世道
04/02 19:35, 38F

04/02 19:35, , 39F
04/02 19:35, 39F

04/02 20:36, , 40F
親吻及擁抱^^
04/02 20:36, 40F

04/02 21:00, , 41F
智障 女孩子剛睡醒就幹人家 一點氣氛都沒有 我保證99%的女
04/02 21:00, 41F

04/02 21:01, , 42F
孩子都不願意 一手好牌玩到相公 我也是醉了
04/02 21:01, 42F

04/02 21:02, , 43F
還只有5.6分鐘 除非你是金城武啦 不然不告你告誰
04/02 21:02, 43F
文章代碼(AID): #1OuB7H9w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最舊先):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8 之 23 篇):
文章代碼(AID): #1OuB7H9w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