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馬英九無罪 北院31513字判決書全文來了消失
就這個判決書的內容
小弟分享一下看完的結果
可能不是很詳細
歡迎各大三十公分鄉民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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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先說明
馬先生這個案子是柯先生自訴告馬先生
所以法官的裁判就是以柯先生提供的證據
來看馬英九有沒有罪
法官依法不能自己蒐證
然後自訴也不會有檢察官幫你辦
所以如果本來罪證確鑿最後卻沒罪
要我說柯先生自己律師團至少要負一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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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這個案子要討論的細節在這裡
關於馬英九涉嫌教唆洩密及洩漏個人資料部分,應審究者為:
1、「專案報告一」與「專案報告二」之內容是否相同?「專案報告二」
較「專案報告一」有無新增加應秘密事項或自訴人之個人資料?
2、若「專案報告二」較「專案報告一」有新增加應秘密事項或自訴
人個人資料,黃世銘交付「專案報告二」予被告,是否係基於被告之
教唆?被告是否如自訴意旨所指,有教 唆黃世銘洩密及洩漏自訴人個
人資料之犯罪故意?
簡答
1、大部分相同 只有多詳細的通話時間
2、
八十八秒通話沒有監聽譯文
因此沒有證據
柯也沒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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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比較結果
這兩份大部分的內容都相同
不同的部分下一個段落談
這個內容意思相同的部分
有更動的地方只有贅字廢話或者全名
諸如柯委員改成柯建銘委員
「尚難認涉有何行政責任」,
修正為「至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
法機關不宜介入」這類的文字而已
然後把專案報告一些內容用表格呈現
可能是看起來比較方便
總之內容沒有增加
那這個部分來說
專案報告二的內容
都在專案報告一找的到
柯的說法是
馬在知道專案報告一之後
要求黃再去洩漏詳細內容
但是實際上專案報告二的內容跟專案報告一差不多
要我說這只能說可能馬英九理解力沒那麼好
需要人家幫他整理報告內容做成表格
而且根據證據顯示
實際上是本來就有這個整理好的表格
只是第一次沒有附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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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唯一專案報告一找不到但在專案報告二有的
是這個東西
「各方通話時間內容」之 102 年 7 月 15 日 10 時 39
分、同日 17 時 13 分之「通話時間」
也就是專案報告二裡面
把柯建銘幾點幾分打給律師跟曾勇夫電話
(專案報告一已經可以知道有給這兩個人打電話,
只是專案報告二多了一個詳細通話時間)
告訴馬英九
這樣的行為是不是馬英九教唆黃告訴他的
先不討論黃世銘第二次多洩漏的這個東西
對於柯有沒有關說這件事情根本無足輕重
那這邊有沒有算教唆洩密
就要討論那八十八秒的通話
好 問題在於這八十八秒通話沒有人監聽
所以到底誰知道
只有馬英九 黃世銘 或者那個新人物林秘書知道
基本上案子到這個地方
需要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
想也知道馬英九不會幹這種事情
這三個人不說
沒有人能還原當時的現場
柯也沒證據
所以證據不足
另外就是這次這個案子處理的範圍是
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給馬英九他自己
跟馬英九教唆黃世銘洩密給江宜樺羅智強是兩個不同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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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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