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公文很難懂 為什麼不用白話文消失
※ 引述《newup (分不清霓虹和月亮)》之銘言:
: 肥宅我對年金改革這議題沒啥研究啦
: 也不是要批判公務員怎樣
: 可是本肥挺好奇的啦
: 有公務員跳出來說
: 公文超難懂的 這就是我們的價值
: 肥宅我念學店 腦袋不好想問一下
: 那為什麼公文不用白話文呢?
: 白話文才是王道吧
: ===============================================================
: 講個題外話
: 像本肥當年學測好像差不到1分就能15級分
: 可是我的語言能力其實差到爆炸
: 只是我稍微比較懂文言文和新詩在供啥
: 不然 一堆學測國文輸我的人 應該表達能力屌打我才對
有一個案件是內政部請問法務部,養父母要跟未成年的養子女終止收養,
雙方到法院提告,然後經過法官在訴訟前調解成功或者是訴訟中讓他們和
解,之後其中一方拿著法院給的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辦終止收養登記。受理
這個案件的戶政事務所不知道可不可以辦,請內政部解釋一下;內政部不
知到怎麼解釋,請法務部解釋;法務部接到公文不敢隨便解釋,請司法院
處理。司法院後來回公文: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1002036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
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
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主 旨:有關民眾得否提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月 16 日法律決字第 10100130200 號函。
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
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
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
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
件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23 條第 3 項、第 30 條及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
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
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
之效力。至民眾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涉戶
籍登記提憑文件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未便表示意
見。
正 本:法務部
法務部接到公文後,回給內政部:
發文單位: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律 字第 10100174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
因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
解,又雖調解成立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則應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判斷
(原法務部 98.09.15 法律字第 0980031149 號函所載「…尚無由當事人
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乙節,因家事事
件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
主 旨:有關民眾得否提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部 101 年 7 年 2 日台內戶字第 1010230349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101 年 8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1
0020366 號函復略以:「……二、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
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
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三、當
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
法第 3 條第 4 項第 7 款、第 23 條第 3 項、第 30 條及家事
事件審理細則第 43 條第 1 項等規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四、又調解成立依家
事事件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至民眾得
否提憑該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事涉戶籍登記提憑文件問
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卓處,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三、按民法第 1080 條規定:「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
止之(第 1 項)。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
,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第 2 項)。」核其立法理由,乃收養係由
法律創設法定血親關係,自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惟於養子女為未成
年人者,其雖為終止收養關係之當事人,然係由收養關係終止後之法
定代理人代為、代受終止收養之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即可終止收養
關係,對於未成年養子女之保護,恐有不周,為保障其最佳利益,有
關未成年養子女與養父母間收養關係之終止,宜經法院認可,以判斷
終止收養是否符合養子女之最佳利益。至於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
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本件
旨揭疑義,請依上開司法院秘書長函辦理。另本部 98 年 9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80031149 號函所載「…尚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
方式而發生裁判終止收養之形成效力」乙節,因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
行,不再援用,併此敘明。
四、檢附前開司法院秘書長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 本:內政部
內政部接到法務部的公文後,發給下級戶政機關:
101年9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10317280號
主旨:
有關民眾得否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一案。
說明:
二、按法務部101年9月20日法律字第10100174830號函(如附件影本)略以: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101年8月29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0366號
函復略以:『…二、養子女為未成年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
依民法第1080條第2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
行而有不同,合先敘明。
三、當事人依上開民法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關係時,參照家事事件法第3
條第4項第7款、第23條第3項、第30條及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3條第1項等規
定,該聲請事件屬丁類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解。
四、又調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與確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向法院聲請認可終止收養事件,於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後,自應適用家事事件法
之規定。…」三、另本部98年9月25日台內戶字第0980175695號函所載「惟依同
條項規定,尚須經法院認可裁定,始生兩願終止收養之效力」一節,因家事事件
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本案有關民眾持憑法院調解程序筆錄辦理終止收養登
記,請參照上開函釋核處。
***************************************************************************
如果你是戶政櫃檯,或者是申請民眾,看這樣的公文之後,請問一下:
養父母跟未成年的養子女要終止收養,拿法院給的調解筆錄或者是和解筆錄
可不可以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244.2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5059801.A.22C.html
※ 編輯: proletariat (36.227.244.209), 01/22/2017 12:37:58
→
01/22 12:37, , 1F
01/22 12:37, 1F
→
01/22 12:38, , 2F
01/22 12:38, 2F
→
01/22 12:38, , 3F
01/22 12:38, 3F
推
01/22 12:39, , 4F
01/22 12:39, 4F
推
01/22 12:39, , 5F
01/22 12:39, 5F
→
01/22 12:40, , 6F
01/22 12:40, 6F
→
01/22 12:41, , 7F
01/22 12:41, 7F
→
01/22 12:41, , 8F
01/22 12:41, 8F
→
01/22 12:41, , 9F
01/22 12:41, 9F
→
01/22 12:41, , 10F
01/22 12:41, 10F
推
01/22 12:41, , 11F
01/22 12:41, 11F
→
01/22 12:41, , 12F
01/22 12:41, 12F
推
01/22 12:42, , 13F
01/22 12:42, 13F
→
01/22 12:42, , 14F
01/22 12:42, 14F
→
01/22 12:42, , 15F
01/22 12:42, 15F
推
01/22 12:43, , 16F
01/22 12:43, 16F
→
01/22 12:43, , 17F
01/22 12:43, 17F
推
01/22 12:43, , 18F
01/22 12:43, 18F
噓
01/22 12:43, , 19F
01/22 12:43, 19F
推
01/22 12:43, , 20F
01/22 12:43, 20F
→
01/22 12:43, , 21F
01/22 12:43, 21F
→
01/22 12:44, , 22F
01/22 12:44, 22F
→
01/22 12:44, , 23F
01/22 12:44, 23F
→
01/22 12:45, , 24F
01/22 12:45, 24F
→
01/22 12:45, , 25F
01/22 12:45, 25F
→
01/22 12:45, , 26F
01/22 12:45, 26F
→
01/22 12:46, , 27F
01/22 12:46, 27F
→
01/22 12:47, , 28F
01/22 12:47, 28F
→
01/22 12:47, , 29F
01/22 12:47, 29F
→
01/22 12:47, , 30F
01/22 12:47, 30F
推
01/22 12:47, , 31F
01/22 12:47, 31F
事實上是不行!
民法第1080條說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這件終止收養案一開始法院就不應該調解或和解,就算給它調解或和解,
照判例還是沒有發生效力,不能到戶政事務所登記。
發文單位: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秘台廳少家二 字第 1000024143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調解成立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與調解或和解之本質並非相
同,因此,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應注意當事人調解或和解方式係無法代替
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
主 旨:請轉知所屬於辦理家事調解業務時,應注意最高法院 58 年台上字第 150
2 號判例意旨,請 查照。
說 明:一、頃據相關部會及民眾來函反應,就可否提憑法院調解成立筆錄辦理終
止收養等之登記,迭生疑義。
二、依最高法院旨揭判例意旨:「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
第 1 項及第 380 條第 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
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
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形成之合意,其本質並非同。故形成
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方式代之」,爰函請督
促所屬注意。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而且司法院一開始回文就說: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
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
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
結果內政部給的公文讓人覺得因為家事事件法的關係,所以可以拿筆錄去辦?
這可大錯特錯了!
公務員把公文寫得爛的所在多有,看錯公文寫錯公文的可也不少,
別把寫公文講得很了不起!
※ 編輯: proletariat (36.227.244.209), 01/22/2017 12:53:23
推
01/22 12:48, , 32F
01/22 12:48, 32F
推
01/22 12:49, , 33F
01/22 12:49, 33F
→
01/22 12:50, , 34F
01/22 12:50, 34F
→
01/22 12:51, , 35F
01/22 12:51, 35F
※ 編輯: proletariat (36.227.244.209), 01/22/2017 12:56:20
推
01/22 12:55, , 36F
01/22 12:55, 36F
推
01/22 12:57, , 37F
01/22 12:57, 37F
→
01/22 12:58, , 38F
01/22 12:58, 38F
噓
01/22 13:00, , 39F
01/22 13:00, 39F
→
01/22 13:03, , 40F
01/22 13:03, 40F
推
01/22 13:39, , 41F
01/22 13:39, 41F
→
01/22 13:39, , 42F
01/22 13:39, 42F
→
01/22 13:39, , 43F
01/22 13:39, 43F
→
01/22 13:39, , 44F
01/22 13:39, 44F
→
01/22 13:42, , 45F
01/22 13:42, 45F
→
01/22 13:42, , 46F
01/22 13:42, 46F
→
01/22 13:42, , 47F
01/22 13:42, 47F
→
01/22 13:44, , 48F
01/22 13:44, 48F
推
01/22 13:50, , 49F
01/22 13:50, 49F
→
01/22 13:50, , 50F
01/22 13:50, 50F
→
01/22 14:37, , 51F
01/22 14:37, 51F
推
01/22 19:49, , 52F
01/22 19:49, 52F
推
01/22 19:49, , 53F
01/22 19:49, 53F
推
01/22 19:51, , 54F
01/22 19:51, 54F
推
01/22 19:51, , 55F
01/22 19:51, 55F
來先看民法第1080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再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
要旨:
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規
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
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
之方式代之,從而在調解或訴訟上和解分割共有不動產者,僅生協議分割
之效力,非經辦妥分割登記,不生喪失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之效力
。
養父母與未成年養子女跟法院提告終止收養,經過法官調解或和解成立,
都只是當事人雙方對終止收養取得共識而合意,並不是法院對這件事情的
判斷並且表示法院的意見,儘管有法官在筆錄上簽名。
所以司法院秘書長民國101年08月29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20366號
說明二就講明了: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其與養父母合意終止收養關係時,依民法第 1
080 條第 2 項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規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
施行而有不同,核先敘明。
實體法對於跟未成年養子女終止收養有明白的規定要件,
家事事件法只是法院處理家事案件的程序法,如何能架空
實體法已經規定好的要件?
※ 編輯: proletariat (36.227.244.209), 01/22/2017 23:18:06
推
01/22 23:08, , 56F
01/22 23:08, 56F
→
01/22 23:08, , 57F
01/22 23:08, 57F
→
01/22 23:08, , 58F
01/22 23:08, 58F
→
01/22 23:09, , 59F
01/22 23:09, 59F
推
01/23 00:51, , 60F
01/23 00:51, 60F
推
01/23 00:51, , 61F
01/23 00:51, 61F
推
01/23 00:51, , 62F
01/23 00:51, 62F
推
01/23 00:59, , 63F
01/23 00:59, 63F
推
01/23 00:59, , 64F
01/23 00:59, 64F
推
01/23 00:59, , 65F
01/23 00:59, 65F
推
01/23 17:33, , 66F
01/23 17:33, 6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