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黃國昌:民事訴訟法教室:第254條真正該改消失
科科,
一個康乃爾法學博士,又專攻訴訟法的教授討論訴訟法的修正案,
很正常吧!
國昌兄問政認真毫無置疑,
但PO這篇文的,也是真黃粉無誤。
這文,主要目的大概是造神跟帶風向,
準備讓時力起飛,
以下開放黨工噓我,哈哈。
※ 引述《BigMidDay (大中天)》之銘言:
: 民事訴訟法教室:第254條真正該改革之處
: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hc_ref=NEWSFEED
: 立法委員 黃國昌
: 【民事訴訟法教室:第254æ¢çæ£è©²æ¹é©ä¹èã@å¸æ³æ³å¶å§å¡æ 2016-12-05
: 民事訴訟法的修正,牽一髮動全身,沒有足夠的理論基礎與全盤觀照,不該進行即興式的
: 修法。
: 對於今天立法委員陳超明等人提出的廢除第254條第5項以下的修正,本人明確表示「反對
: 」立場。並要求司法院就民事訴訟法真正需要修正的條文,儘速提出全盤修法計畫。
: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原則上所採取「當事人恆定主義」之立法原則,造成將受確定
: 判決效力所及之「實質當事人」與實際參與訴訟之「形式當事人」分離的現象,因此在
: 2000年修法時,擴大「訴訟承繼主義」之例外,並配合第5項公示登記制度,保障交易秩
: 序及善意第三人。
: 質詢過程中,藉由大三民事訴訟法學生就可以理解的實例,說明現行法的旨趣之外,亦進
: 一步點明現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真正需要修正之處。
: 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在2000年修正第254條,雖然基本上仍維持「當事人恆定主義」之原則
: ,惟實質上已呈現往「訴訟承繼主義」傾倒的明顯趨勢。此項修正,固然活化了特定繼受
: 人承當訴訟之機制,使其不再受他造當事人意思之絕對制約,得主動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
: 承當訴訟;不過,該條之規範卻未同時相應地使「他造當事人」亦得發動令特定繼受人承
: 當訴訟之程序,出現規範上裂隙,不僅導致對他造當事人之保護不周,在實務上亦竟被迫
: 必須透過「當事人追加」方式,將特定繼受人亦列為被告,產生理論及實務上不必要之爭
: 議(詳細說明,請參黃國昌,《民事程序法學的理論與實踐》,2012年)。為強化對他造
: 當事人之程序保障,有必要參酌德日立法例,於發生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
: 轉於第三人之情形,准許他造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命第三人承當訴訟。
: 質詢影片 https://www.facebook.com/kcfor2016/videos/649545395227705/
: PS:
: 0.重點就是直接看 -06:40 開始。
: 1.戰神無誤。在砍7天的主戰場,還抽出空檔,跑到法制委員會。
: 雖然說這主題就是戰神的本行,不過,還能在衛環外,抽身關係其他事項,太強了。
: 2.想必這段影片,應該讓很多修過戰神的民訴的鄉民,有點懷念。
: 3.看完質詢影片,真的覺得國會讓專業的來,感覺真的差好多。
: 4.有人知道提案修法陳XX,是拿哪位大師的見解,倡議修法的呢?
: 5.下一期的民訴研究會戰這個嗎?
: 6.<民事訴訟法教室>第二冊,倒底會不會比張無忌跑去大都還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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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51.3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1254999.A.A4C.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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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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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上的推文就知道了,轉原文的原PO還有一堆鄉民根本就是想造神而已。
※ 編輯: Morgenregen (117.56.51.37), 12/09/2016 11:46:00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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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不懂立法院修法過程就別笑人了,一堆委員會討論法案都是有專業討論,
像以前台聯的許忠信教授在立法院的專業發言完全沒有被人講,
所以我才說你們是在造神~ 別崩潰啦,時力粉絲們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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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orgenregen (117.56.51.37), 12/09/2016 1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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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