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nono_辜菀允告了!!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10/17 00:48), 7年前編輯推噓17(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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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nlisalive (nnlisalive)》之銘言: : ※ 引述《chungrew (work hard, play hard)》之銘言: : : 就法律論法律 : : nono告的是妨害名譽 這是刑法上的罪名 : : 只要她有提告的人 就會接到傳票 : : 不管你是否覺得自己冤屈 或是無辜 : : 只要她有提告 你就變成被告 就這麼簡單 : : 有些人以為推顏色就不會被告 : : 錯! : : 她還是可以告 而被告的人就會接到傳票要去出庭 : : 假設她在台北市告 推文的網友家住高雄 : : 你就乖乖的花錢買車票上台北吧 接受檢察官詢問 : 沒有喔 只是要到台北做筆錄 看她到哪個警局報案的 : 妨害名譽是用網路犯案的通常是被告地點 因為是犯罪地喔 : : 至於到底起訴還是不起訴? 檢察官會做出認定 : : 這不是你認為沒有就沒有的 : : 奉勸被告的人 乖乖準備好鈔票 向原告道歉、賠款,求和解吧! : 妨害名譽真的定罪率很低啦 : 不然法院會忙死喔 一堆人整天吉人就好 : 妨害名譽相關條文 一般都告這條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 但是下面有寫喔 :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告訴乃論的舉證責任是原告 : 所以如果真的告是粉紅構成誹謗罪 : 就是原告要證明自己明明就不是粉紅 : 硬要把我講成粉紅 : >\\\< 想到就覺得好害羞喔 來個法律知識小學堂 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 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阻卻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1.積極要件:能證明其為真實 2.消極要件:有關於公共利益而非僅涉及於私德 所以假如你得知某知名作家外遇屌幹正妹記者 並且散布於眾,就算是事實還是會成立誹謗罪的 當然,如果早已經上新聞 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者,不罰。」 所以並不是只要能證明為真實就免責 例子1 你有個正妹藝人女友每天跟她休幹 分手後你怒而上PTT宣傳她下面有夠自 例子2 你有個正妹小模女友每天跟她休幹 分手後你怒而上PTT宣傳她奶又巨又垂乳暈粉紅還跟50元硬幣一樣大 以上二者這法院根本不需要去勘驗 因為完全跟公益無關只涉及私德 希望板友們小心不要觸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36.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6636505.A.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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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下推自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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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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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要GG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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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宣布粉紅之亂正式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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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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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 是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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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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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分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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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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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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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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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憲法有規定 居住國外者 台灣無力辦理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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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四條 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另,刑法第五條也有規定於中華民國領域犯的特定犯罪,仍有我國刑法之適用。 並無你說的只要居住國外者皆可免責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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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乳暈跟馬卡龍一樣大 超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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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我一定吉 那臣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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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教主不怕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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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感謝大大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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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很多人都知道她是粉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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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是一回事 宣判又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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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很香 會不會被吉呢 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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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分系工是什麼意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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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的也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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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gemini2010 (220.134.236.126), 10/17/2016 01: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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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告剛好而已,有些人真的是吃飽撐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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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小心r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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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打包票 住國外的在PTT上罵人 台灣完全不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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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那個有管轄吧 實務有見解說認定被罵的人看到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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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是犯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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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分 糸工 色的初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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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台灣不能管吧 單純這種鳥事的話...應該懶得管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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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質上能不能管是一回事 不能免責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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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查到ip是國外 案件就終結了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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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至使至終id申請都在國外 全部留言都沒有你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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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對方找不到你任何資料你就無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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