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高旭寬(夏林清上新聞面對面時的跟班)消失
我真不知道怎麼會有人蠢到這種地步?被人打了右臉還不自覺,繼續伸出左臉讓人家打?
※ 引述《fab4312 ()》之銘言:
: FB卦點說明:高續寬表示他們「輔心反污名小組」認為輔大心理系「沒有違法」
: FB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hsukuan.kao
: FB內容:
: 為什麼我們認為輔大心理系「沒有違法」?
: 以下資料由「輔心反污名小組」整理編輯
: 一. 輔心在事發第一時間沒有延誤通報,也沒有阻擋司法調查。
: 1. 2015.6.28凌晨事發第一時間在場的同學們就報警處理,通知教官,送醫院驗傷觀察,
: 走校外的司法流程。
: 2. 6/28早上系辦知情後,系主任聯絡朱同學,導師聯絡巫同學與王同學及家人。24小時
: 內,輔大性平會和教育部性平會皆已知情。告知巫同學有申請性平調查之權利。6/29學務
: 處招開緊急會議,副校長、學務長、生輔組組長、輔導中心主任、系主任和導師都有出席
: ,會中確認心理系後續負責「盡力協助學生之輔導」。
: ※ 結論:輔心已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沒有延誤,更沒有河蟹吃案。(已經進入司法調
: 查,就不可能河蟹吃案)
這裡根本就是在詭辯!
沒錯啦,你是沒有延誤24小時的通報期間,但你延誤了性平會的成立啊,而只有性平會
才有權進行調查啊。就是因為你們工作小組的介入,導致性平會在事發後三個月後才召
開會議,進行調查,而這時候的證據早就被你們工作小組的約談行為給破壞殆盡了,你
們工作小組不斷地提供機會讓加害人有串證的空間,甚至還逼迫證人更改口供,導致真
相被掩蓋,更別提你那什麼荒謬的共識決報告,根本就是在胡搞,沒見過這麼外行充內
行還振振有詞的人,真正自我感覺良好。
還不提你們夏大教授在電視上提到的,男學生本來有意道歉的,但是因為怕被法院認定
為認罪而不了了之。加害人自己都承認犯罪事實了,你工作小組還在廢話什麼,說什麼
被害人的要求過於強硬?你到底是公正第三者還是加害人的辯護律師啊?怎麼這麼偏袒加
害人?這還不叫串證驗滅證據?還沒妨害司法公正?
: 二. 受害同學在事發後,持續有支持系統協助。
: 1. 事發之後,同學友伴相互聯繫,有人陪伴在受害者身邊。
: 2. 根據與巫同學親近的學姊在臉書上表示「下一周,我就跟巫同學一起去找社工了,當
: 時社工就協助安排了法律和諮商資源」。
: 3. 受害學生為應屆畢業生,沒有繼續留在學校必須與加害王同學共處的問題,據悉,畢
: 業後由熱心的學姊與同學陪伴在NGO工作。
: ※受害同學身邊的支持力量就如同工作小組一樣,是系上同儕友伴主動提供協助的表現。
是啊!是啊!
持續有系統的協助,協助到被害人精神崩潰,自我質疑,協助到要被害人承認這是情慾
交流,不是被強迫性侵,加害人絕對沒有逼迫被害人,一切都是出於她的自願!你們工
作小組都是這麼樣輔導被害人的嗎?還真是好一個有系統的協助啊!
: 三. 為何性侵案不交給性平會處理就好,輔心為何要成立工作小組?
: 1. 性平會並不是一個功能完備的機構
: 當大家質疑為何心理系要逾越職權成立工作小組時,背後假設了性平會是功能完備的機構
: ,但實際上並不是。性平會主要任務是成立調查小組「做調查」,(所謂的「調查」是校
: 園獎懲制度的一環,以概念上來說,性平會是校園內處理性侵、性騷擾案件的司法調查單
: 位),例如蒐集證物、證詞等等客觀公正的資料,作為學校定罪懲處的依據,除此之外,
: 調查小組並不會介入溝通協調或其他輔導工作,雖然性平會可以依個案需要轉介輔導資源
: (通常是轉介給學校的學生輔導中心),不過性平會本身並不做這些事。
: 以輔心案來說,當事人九月底提出性平調查申請,12月就結案,以朱同學的po文資料來看
: ,調查期間只約談當事人一次,後續也沒有轉介給輔導單位,從這裡可以了解,性平會處
: 理的只有「調查」。
不要再顧左右言他啦!
既然法規明定性平會專責調查,你們工作小組在湊什麼熱鬧?還做出個猥褻的結論,呈
交給性平會,讓性平會做出錯誤的結論?讓加害人在校園裡多待了一個學期,對被害人
繼續造成傷害?
你們工作小組根本就是外行領導內行嗎!拼命幫加害人串證湮滅證據,讓事情的真相
被掩蓋,結果被人家指責了,才改口說自己只是輔導,不進行調查的!真是說謊不打草
稿啊!
: 2. 性平法規的設計是尊重當事人意願的
: 「性平會調查處理」必須要由當事人主動申請才會啟動,並非強制啟動調查,輔心案的受
: 害學生已成年,可自主決定,這就是為什麼學校要盡快告知當事人有此權利的原因。
: 3. 輔心之所以成立工作小組,是因為當時候系上出現學生之間的嚴重衝突(受害者男友
: 也在其中),造成同儕關係撕裂,並影響心理營隊運作,這種協調處理不在性平會的職權
: 範圍內,系上必須自己處理,但評估之後認為這並非單一老師可以負擔的,應該要有「一
: 群人」進場協助。加上受害學生也有意願找系上協助,因此就成立了「教育輔導工作小組
: 」。
: 4. 依照教育部頒布的學生輔導法第七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
: 生輔導之責任,因此心理系承接學生求助不但合情合理,也合法。
: ※ 學校性平會的功能有限,無法包山包海處理校園性侵案所引發的各種問題,在這種情
: 況下,心理系組成工作小組進場協助。
聽你在胡扯
性平法第28條規定,校內性平會發動程序,除了當事人申請之外,第三人檢舉也是其
發動的原因之一,既然你都承認了24小時內已通報各機關,那為什麼不讓性平會接手
下來的調查程序?非要透過你工作小組來約談相關當事人,做出個猥褻的結論?誤導大
眾?
: 四. 輔心工作小組有沒有違反性平法?
: 1. 性平法並沒有禁止老師幫助學生
: 「工作小組」應該被看成是「一群自願組織起來提供協助的師生」,為謹慎行事,開會及
: 訪談都會做書面記錄,任務結束也會把資料整理成「工作報告」(不是調查報告)。在性
: 平會功能有限,而受害學生又需要周全協助的情況下,法律若限制或禁止師生介入協助,
: 反而有損受害學生的利益,這種解釋不合情理。
: 2. 輔心工作小組有爭議的部分並不是承接學生求助,而是到底有沒有「做調查」
: 根據性平法第21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 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這條法規的關鍵字是「調查處理
: 」,意思就是說,只有性平會可以調查,其他單位不可以做。
: 性侵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21條第二項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
: 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
: 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與前述的性平法一樣,關鍵字是「調查
: 」,在實務工作上的理解就是「輔導人員不能擔任性平調查委員」。
: 不過,法律並沒有清楚界定「調查」的定義,沒有規範怎樣的字句屬於調查,而是以「人
: 」作為任務區分,所以並不會檢查輔導人員跟案主談話時,有沒有哪一句話逾越職權在做
: 調查,畢竟輔導工作也需要了解事件來龍去脈,不可能規定輔導人員不准詢問案情。
: 3. 依照性平法的立法理由來看,比較合理的調查定義是以「目的」做區分
: 性侵性騷擾防治準則上要求「調查」與「輔導」應該分離的立法理由是:「因調查工作須
: 秉持公正及客觀,而故基於專業倫理及專業分工之考量,於第二項明定調查工作與輔導工
: 作分離原則,以避免角色衝突問題」,這裡指的「調查」是「以判決或論功罰過為目的」
: 所做的資料搜集,調查紀錄在描述或判斷上都需要客觀公正,也會給一個明確的罪刑判決
: ,例如,以輔心案來說,去年12月缺乏DNA資料時,性平會判定加害王生「猥褻」,在一
: 月底出現DNA檢查報告的新事證後,性平會就改判加害王生「性侵害」成立。
: 有別於調查,輔心工作小組是以「教育、促進協商與相互理解」為目的,與當事人一起重
: 建事件經過,並不是以判決或獎懲為目的,在報告描述上是當事人主觀敘述,也不會有罪
: 刑判決,因此以「目的」和「行文方式」來看,工作小組都不能算是進行「調查」。
: 4. 那工作小組在做什麼?
: 工作小組需要處理系上學生之間的衝突,協助受害學生重建對事件經過的認知與感受(受
: 害學生隔天醒來對於前一晚發生的事記憶模糊),進行身心復原,教育加害學生面對自己
: 的行為結果,拿起責任,向受害學生誠心道歉(這對於雙方處理關係和情緒上具有十分正
: 向的意義),促進雙方互相理解,並協商雙方的期待。性平會轉介的學生輔導中心只做個
: 人化處理,不會進行協商,面對學生之間傳話、撕裂,也只會以法條要求學生保密。
: 然而,最後在九月底,雙方協商失敗,因為王同學擔心輸官司,因此不肯認錯道歉,既然
: 協商不成,受害者於九月底進一步啟動性平調查,由公權力介入做公正裁決,雙方被動地
: 接受判決結果。工作小組協商的任務完成(雖然失敗),於九月底解散,輔導工作回歸到
: 一般師生關係的輔導。
: ※ 學校的性平機制是以「查案和審判」來處理校園內的性侵、性騷擾案件,切斷原有生
: 活場域的各種關係,兩造在司法攻防上角力,只剩下全然加害與受害的對立關係,與輔心
: 工作小組進行教育和共同協商找出路的做法完全不一樣。
: ※ 需要再次提醒的是,工作小組亦非包山包海功能完備的單位,即便進場協助,也無法
: 保證能夠承接所有複雜的問題,但是漏接不代表違法,將來該如何更妥善周全的處理性侵
: 害案件,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
廢話太多
簡單講:
1.有行政調查權的是性平會不是你工作小組,你工作小組任意的約談當事人,談及性侵
案件的內容就是違法
2.因為你們工作小組的介入,約談當事人,讓加害人有獲得證人證詞的機會,而得以進
行串供的行為,而你們工作小組對於證人的逼壓,亦構成對證人的騷擾,有妨害司法
公正之嫌,更別提你們夏大教授親口承認的,加害人有意道歉,是被律師壓下來了,
那你們工作小組還扯什麼情慾流動不流動的,做出個什麼猥褻的結論?不就是在吃案嗎
?還沒違反性評法第21條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
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結論:
如果你不懂法律,麻煩請請教一下專業人士好嗎?別在那麼自己胡亂解釋,更別提在偵
查機關都已做出趁機性侵的起訴結果,你門這些非法律的專業人士還在那麼扯什麼情
慾流動不流動的,執意被害人的指控,根本就是欠缺法律訴樣的行為,而且極度藐視
司法程序!
你們要是尊重司法,當初就不會去作出一個猥褻的結論出來,還送交性平會!這根本
就是藉輔導之名行調查之實,妨害司法機關對於真相的發現,還有什麼好狡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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