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法律訂得很智障的八卦?消失
※ 引述《markban (馬克白)》之銘言:
: 滷題
: 過失致死最高兩年
: 好像台灣人的命很賤
: 民法沒有懲罰性賠償條款
: 做多少壞事也只要賠一點點的錢
: 填補損害麻
: 犯罪隨便都能跑出國
: 因為台灣的人權智障份子非常注重犯罪者人權
: 像韓國這樣
: 直接把毆打韓國人的中國人送進拘留所的做法
: 在他們心中深惡痛絕,就好像看到杜特蒂殺毒犯一樣
: 所以全部的法律學者包括大法官都支持
: 就算是殺人犯也應該基於人權保障的理由,讓他們在外面遊蕩
: 多殺幾個人也沒差
: 因為刑事訴訟法只需要做到讓犯人接受審判
: 也不管這個形式上審查會不會讓犯人跑出國去
: 某個中國人強姦完飯店女服務生,馬上跑出國去囉
: 有沒有台灣的法律都是些人權基本教義派
: 訂出來的弱智法律的八卦?
八卦大絕:法官都恐龍、立法都智障。
但要不要先看看法律規範的意義?
「故意殺人」跟「過失致死」是兩件不同的事情,
的確,這兩件事情最終造成的客觀結果可能是類似的,
但法律不是只單純看客觀結果,也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想法,
「想要殺人」和「粗心大意」可以做相同評價?
選擇性的解釋法律就會造成一些很有趣的情況,覺得過失致死法定刑太輕?
那你要不要也罵一下之前勒死小偷的屋主那個案子?
同樣是一條人命、過失致死喔!
怎麼可以這麼保障加害者人權呢!真是太過分了!
另外,民事部分建議你先理解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制度,
別只憑自己的理解去解釋「填補損害」。
你應該不會想跟一個連運動定律都不懂的人討論應用力學上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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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很認真啦,我對副會長比較認真一點~~(復活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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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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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只是明示損害填補之原則,因為訴訟不應該是賺錢用。
但所受損害所失利益仍然要看請求權基礎以決定損害之計算,
侵害人格權行為,基礎在民法第184條、第194條,條文我就不列了。
都還沒起訴,亦無言詞辯論,甚至還在偵查中,
不知這位法學先進是從哪看出來這件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額度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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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28.115.213), 09/17/2016 14: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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