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勇夫駁戰技勒斃賊 法官:陸戰隊只割草?消失
在下鍵盤苛男,不自量力的說一下對本案的看法,
請鄉民不要鞭打太用力,感謝!
一、先釐清壓制時間的問題。
假設,在勇夫有效壓制對方後,勇夫請勇夫之妻報
1.警開始計算時間,撥打110報案,勇夫之妻完成報
案耗時3分鐘,110勤務中心再轉知轄區北投永明
派出所費時2分鐘。
因案發地點是勇夫租屋處,位處地下室,又假設勇夫
夫妻對租屋地址不熟,此時由勇夫之妻到1樓門口看
地址,需增加1分鐘時間。
2.永明派出所接獲勤務中心通報,指派員警出勤,以
部隊1分鐘待命班標準,員警接獲命令至出動費時1
分鐘。
3.永明派出所至案發地點約1.2公里,交通時間約5分
鐘。(請不要推測員警一路鳴笛狂飆,而且還可以
走直線,人家波麗士大人也是有家人滴...)
4.警員到一樓門口,停完機車,前往案發地下室租屋處,
費時0.5分鐘。
以上共約需11.5至12.5分鐘,也就是說,勇夫有效壓制
小偷後,整整有超過11分鐘以上的時間,繼續勒住死者
頸部不放。在下鍵盤苛男年輕時和同學玩勒頸壓制,被
同學勒住不到30秒,已經眼前發黑,快要脫糞,感覺下
一秒就可以眼前放光明見到佛祖了。
二、勇夫之妻的心裡狀態:
原審判決士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的貳、
實體部分:一(五):
再觀之證人伍錦珊於被告與被害人扭打過程中拍攝之相片(
詳見偵卷第37頁),當時被害人仰躺於淋浴間地板,被告則
蹲跨被害人左側,以左手壓制被害人左臉,右手交叉反向拉
住被害人衣領,被害人右手、右腳垂放地面,並無舉起抗拒
被告或踢踹之動作...。
法官採為證據的關鍵照片,是勇夫之妻所拍攝,勇夫之妻在
當時就不要拿出這些照片就好,勇夫之妻還能在現場拍攝,
推測應該沒有驚慌失措,還算堅強。而且整整有11.5分鐘以
上的時間,勇夫之妻繼續待在現場,沒有逃離,也沒有去向
鄰居或其他人求救。推測應該是名堅強勇敢的女性!
三、小偷的部分:
1.關於攜帶凶器:
根據判決,好像沒有提到。
2.小偷戴口罩:
這部分好像比較容易窒息往生。
四、民事求償部分:
1.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718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所謂,應以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者,係指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言,如附帶民事訴訟經
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其裁判不受刑事判決
認定事實之拘束。
(2)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95號判例:
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後,即屬獨立民事訴訟,其移
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所調查之
證據,及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並非當然有拘束民
事訴訟之效力。
白話點,就是從刑事庭移到民事庭以後,民事庭的法官就自己
來判斷不受刑事判決的拘束。所以,小偷家屬愛怎樣主張求償
,那是死者家屬的權利,法院不一定會照小偷家屬請求的數額
照單全收,原告之訴駁回,一毛都免賠,也是有可能的。
五、結論:
媒體喜歡帶風向,攪翻一潭水,加入很多主觀的意見和不
專業的判斷,僅僅為了銷售量,真的很不道德,全民公審
真的是很可怕滴,沒人仔細看過判決,也沒人接觸到卷證,
人人都是鍵盤法官,這實在有點淡淡的哀愁!鄉民們都接收
來自媒體的二、三手資訊與報導,那些報導真的可信嗎?
根據這些報導來作出評論,真的沒問題嗎?
所有的事實與法官判斷的證據與理由都寫在判決裡了,真的
不用看判決,就偷懶看看報紙濃縮的報導或者別人的評論就
OK了嗎?
如果這樣瞎都覺得沒問題了,希望老天可以好好保佑我們台灣
,讓媒體都自律、客觀,人人都成公正的鍵盤法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339510.A.BDD.html
→
08/16 17:28, , 1F
08/16 17:28, 1F
推
08/16 17:28, , 2F
08/16 17:28, 2F
噓
08/16 17:29, , 3F
08/16 17:29, 3F
噓
08/16 17:30, , 4F
08/16 17:30, 4F
推
08/16 17:30, , 5F
08/16 17:30, 5F
→
08/16 17:31, , 6F
08/16 17:31, 6F
噓
08/16 17:32, , 7F
08/16 17:32, 7F
→
08/16 17:33, , 8F
08/16 17:33, 8F
→
08/16 22:56, , 9F
08/16 22:56,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