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0歲繼子被性侵 法官「哭叫不代表抗拒」消失
221、222強制性交是指以強暴、脅迫、違反其意願等為要件
而這裡的違反其意願程度也要達到客觀上足以壓制被害人性自主權之程度
如果只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但沒有達到客觀上被害人無法抗拒的程度是不成罪的
而228是利用權勢性交罪
也就是利用自己的地位而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
但這個利用權勢雖然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但被害人不是不能抗拒。
本案法官最後因無法認定被害人不能抗拒,所以不認為是強制性交,最多就是權勢性交。
本案法官法律上的見解沒有錯誤,但事實認定顯然有問題,
新北地院的新聞稿中明明就是寫被告平日多以嚴厲責打的方式進行管教,
個人認為法官沒有去考慮到這個平日嚴厲責打的管教方式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
平日那種嚴厲責打行為於案發時造成加害人只要以口語即可壓制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達無法抗拒之程度,應該還是要論強制性交才對。
否則,未來只要家長平日都以嚴厲責打方式管教小孩,即可對小孩為性交,而論以較輕
之利用權勢性交罪,而非較重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加害人只要會忍一點,某一天就可以對小孩性交,而不用擔心未來須承擔重罪。)
當然啦沒看過卷證,事實的判斷上或許真的沒有到強制的地步,法官可能是對的,
不過光看這樣的法院新聞稿,真的覺得不合理阿XD
※ 引述《c5c123 (要收斂的HERO)》之銘言:
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
http://pcd.judicial.gov.tw/?newsType=1&SEQNO=227864
本院受理104年度侵訴字第167號被告犯家庭暴力罪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05年5月27日宣
判,判決被告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為性交,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2月。茲就判決事實及理由摘要如下:
壹、事實摘要:
一、被告為A童(民國93年5月生)之繼父,基於利用親屬等權勢關係而對未滿14歲男子為性
交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間生日當天,帶同A童前往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某賓館房內,
欲以其生殖器插入A童之肛門而對渠為性交,惟A童因感疼痛而哭叫,經A父告以「如果你
不哭,我就給你錢」等語,A童因懾於A父為其繼父之權勢,而任由A父以上開方式對其為
性交之行為。
二、被告復基於利用親屬等權勢關係而對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之犯意,於103年12月間某
日,再度帶同A童前往址設新北市中和區中和路某商務旅店,而A童雖知悉A父欲對其為性
交之企圖,惟因懾於A父為其繼父之權勢,而仍屈從同往,2人抵達上開旅店房間後,A父
復欲以同上方式對A童為性交,但因A童感覺疼痛而大聲哭叫,A父即改以生殖器插入A童口
腔之方式而對渠為性交之行為。
貳、理由摘要:
一、被告於前述時間、地點,先後2次以其生殖器插入告訴人A童之肛門及口腔而對渠為性
交行為等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經告訴人A童指述明確,復
據賓館服務人員證述屬實,且有現場圖、現場照片及收支日報表翻拍照片共7張、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測謊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供述確與事實相符,
堪值採信。
二、按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係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
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者為其構成要件。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雖不
以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為必要,仍須其所使用之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意願,且在客
觀上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者,始足當之。次按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之構
成,係以行為人與被害人有該條所定監督與服從之關係,行為人對於服從其監督之人,利
用監督之權勢性交,而被害人處於權勢之下,因而隱忍屈從,然被害人屈從其性交,並未
至已違背其意願之程度,始克當之,此與同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係以違反被害
人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行為仍屬有間,若利用權勢,且以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思或其他
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行之,則仍應依強制性交論罪。從而,有此身分關係之行為人對於被
害人為性交之行為,究竟該當於強制性交罪名,抑或係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名,端視被
害人是否尚有衡量利害之空間為斷。若行為人係憑藉上開特殊權勢關係,而被害人則出於
其利害權衡之結果,例如唯恐失去某種利益或遭受某種損害,迫於無奈而不得不順從之情
形,則應成立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性交罪名。又刑法第227條之罪,祇以被害人之年齡
為其特殊要件,苟遭性交對象為未滿14歲者,縱使被告係利用權勢或機會,對於服從自己
監督之人為之,亦應認為被吸收於上開條項犯罪之內,不另論以刑法第228條之利用權勢
性交罪。
三、合議庭審理後,認為並無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對A童為性交行為時,有使用強暴、脅迫
、恐嚇或其他違反A童意願之方式為之,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A童抗拒或不願為性交行為
而仍執意為之,難認被告2次性交行為係以違反A童意願之方式為之。而被告平日多以嚴厲
責打之方式管教A童,以致被告對其為上開性交行為時,A童雖因感覺疼痛而大聲哭叫,卻
仍唯恐倘極力反抗,可能遭到責打,致使其當時內心雖非情願,然懾於被告居於父親地位
對其嚴厲管教之權勢,遂隱忍屈從,任由或配合被告以生殖器插入其肛門及口腔之性交行
為,是被告對告訴人A童為上開2次性交行為,均係利用其身為繼父之權勢犯之。
參、論罪科刑摘要:
一、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對未滿14歲男子為性交罪。
二、爰審酌被告為告訴人A童之繼父,未克盡對告訴人A童之保護教養義務,協助告訴人A
童身心健全發展,竟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對年僅10歲之告訴人A童以生殖器插入
肛門、口腔之方式對渠為性交行為,嚴重戕害告訴人A童之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亦將損
及告訴人A童對於兩性關及家庭觀念之認知,所生危害至鉅,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
段,及其平日素行、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定其
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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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freeclouds: 今天勝負已定 吱吱已燒出牛棚敗象已露 無須再看 09/26 19:32
→ freeclouds: 我要出門去烤肉了 回來迎接吱吱敗戰 各位加油^^ 09/26 19:32
1 2 3 4 5 6 7 8 9 10 R H E 勝投 林柏佑 2015/09/26 星期六
LAMIGO MONKEYS 0 1 0 0 4 0 2 0 0 2 9 15 0 敗投 陳鴻文 新北市立新莊棒球場
CTBC BROTHERS 1 4 2 0 0 0 0 0 0 0 7 13 2 勝打 劉時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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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修修法阿,十四歲以下全部用222阿,不用判斷違反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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