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今日黃國昌質詢逐字稿 VS 羅瑩雪 Round2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18 17:36), 8年前編輯推噓7(1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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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hermit ( )》之銘言: : 標題: Re: [爆卦] 今日黃國昌質詢逐字稿 VS 羅瑩雪 Round2 : 時間: Mon Apr 18 17:05:41 2016 : : : 整理大意一下,覺得多餘請版主就刪吧! : : : 1.「中國要求台灣辦理件數」與「台灣要求中國辦理件數」 : 差不多 : 但是看比例,差很多(當然有可能是犯人數的問題) : . : 2.管轄權(台灣人在a國詐騙a國人民之後返台,台灣是否可以辦理這個案件) : a.現行法律不行 : b.是否可以立法?法務部態度曖昧(但在2013年時法務部代表表態"拒絕") 立法詐欺可以的話就是國人在外國騙人 妳台灣法院就要管 檢察官就要出國取證 有腦袋的就知道這樣的立法 到時候不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就是台灣的犯罪偵察系統崩潰 就知道為什麼境外犯罪屬人主義下會限於重罪 : . : 3.引渡規則(A國要求台灣將犯人引渡過去) : 台灣法律有"不引渡本國人民原則" : : : ---------------個人心得------------ : : 我不喜歡中國無視台灣逕自將犯人接走,直接把台灣人抓走處理 : : 但是把犯人接回台灣=放走犯罪者...也不對 : : 總之!修法摟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2.92.217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970343.A.F8A.html : ※ 編輯: sthermit (211.22.92.217), 04/18/2016 17:06:30 : 推 talk5566: 建議如果外國人有意見 可以直接以軍機擊落民航機 04/18 17:06 : 推 jorden: 修法也沒用 沒證據法官要判個屁 04/18 17:06 : → talk5566: 避免後續無味的司法爭端 04/18 17:06 : : 所以要改阿! : : a國提供證據 : : 1.台灣審 : : 2.有犯罪事實,引渡給a國審 : ※ 編輯: sthermit (211.22.92.217), 04/18/2016 17:07:55 : → ntuwalker: LIS故意不答題吧 一直在那邊用資料不明來閃躲問題 04/18 17:07 : 推 wei502: 法務部:舔共就對了 其他不重要 人權能當飯吃嗎? 04/18 17:08 : → twdvdr: 什麼資料都沒有你 怎麼知道他是犯人 你會神通阿 04/18 17:09 : → birdy590: "但是把犯人接回台灣=放走犯罪者" 這沒什麼不對 04/18 17:09 : → birdy590: 現在一個很大的謬誤 就是"把中國和外國的責任攬在身上" 04/18 17:10 : → birdy590: 嫌犯為什麼會落到要用遣送的方式處理, 這才是問題的根源 04/18 17:10 不是犯人或通緝犯找法務部是什麼道理? 國人出國在外國有人身問題是外交部的問題不是法務部 既然法務部那邊沒犯罪資料也沒有這些人有被通緝的資料 請問一下"法務部"憑什麼去帶人? 肯亞一開始也是外交部出面, 後來法務部會被趕著出面不就是立委名嘴搞得? 不就是立委要法務部表態這些人"犯罪"法務部能不能管轄能不能去搶人 還是放著這些"罪犯"去讓PRC管 問題是法務部手上有沒被害人又沒犯罪資料.... 用了一堆"假設"逼著法務部出面; 正確的流程是外交部去接人避免被引渡或驅逐到PRC 對於PRC的犯罪指控則是要求對方提交文件轉法務部 不過依立委跟鄉民的風向在這個節骨眼法務部如果收到卷證 然後開始偵辦下場就是法務部是不是PRC的法務部為什麼他們文件來就辦 (今天的質詢其實就有這個味道了....科科....) : → twdvdr: 中國要提供犯罪事證 但中國故意不提供 04/18 17:10 : 推 wands: 不提供好啊 繼續詐騙中國人賺外匯 台灣之光 04/18 17:12 : 推 broodworld: 不提供舊無罪阿,有沒有最讓證據說阿 04/18 17:12 : → broodworld: 中國自己都不在乎,你就別理他阿 04/18 17:13 : → birdy590: 正規的作法應該是"中國提供證據給外國, 在外國完成起訴" 04/18 17:13 : → jorden: 中國故意製造矛盾 讓你內亂 修法條都沒屁用 04/18 17:13 : → birdy590: 剩下就是兩國之間引渡的問題, 為什麼非要攬在自己身上? 04/18 17:13 : → birdy590: 以肯亞這個案例 據說是肯亞沒有詐欺罪 那就註定無法引渡 04/18 17:14 : → birdy590: 但是"這同樣是中國和肯亞間的問題, 與台灣有何關係"? 04/18 17:14 : → birdy590: 以台灣的立場而言, 提醒肯亞作法必須合乎法律及兩公約 04/18 17:15 : 推 athlan831: 2015年即將上任的法務部長依然覺得不需要 所以原po覺得 04/18 17:16 : → birdy590: 再合理不過(台灣只是自己簽好玩, 肯亞可是正牌的簽署國) 04/18 17:16 : → athlan831: 要修的法到底是刑法還是引渡法? 04/18 17:16 修立委跟民嘴的腦袋跟那張嘴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169.12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972197.A.CDA.html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38:14

04/18 17:39, , 1F
不管啦 反正屎代講的話就是真理 為反而反才是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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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可以修法,判很重了~~~BY D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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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1, , 3F
為什麼你的有些內容跟人家質詢重點沒搭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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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說 黃的意思是政府三大單位出去要一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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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忘了說媒體的嘴也要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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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那聲音應該是要把人帶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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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責任就是提供外交部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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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3, , 8F
跟你的內容說外交部該怎樣法務部該怎樣看起來沒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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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的意思很清楚沒有犯罪資料沒有受害者要接回來制裁不適合 但是如果是"無罪"的國人你問法務部幹嘛?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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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怎可能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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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不成外交部是法律天才 不需法務部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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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政府內部橫向連結互助 原本就是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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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對於這種回答不滿意 法務部可以未審先判嗎?沒有證據可以說這些人該"抓"回來國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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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集團都用行動證明法律漏洞了 我們不修法還在吵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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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什麼好漏洞的 1. 犯罪的有資料就是法務部逮人 2. 沒資料的就是外交部去接人 現在就是法務部沒犯罪資料但是被逼著走在外交部前面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8/2016 17: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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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事務法務部出來嘴才奇怪,立委找錯官又將錯就錯真的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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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7, , 14F
有跨國官司跟法務部"宣稱"的司法互助,證據要拿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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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問題啊!除非不存在罪證或者是司法根本沒有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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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8, , 16F
這問題是當前政府誠信跟對岸誠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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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會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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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立法院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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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8, , 19F
自已拉的屎自己清好嗎?立院只是點出你拉屎又不清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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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17:49, , 20F
因為中國要擄走 法務部外交部就是要進行管轄權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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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5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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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1:06, , 86F
法務部長都已經承認的事情 就繼續選擇不相信吧 XD
04/18 21:06, 86F
通知內容是什麼? 法務部長承認法務部通知對方來抓人? 另外黃委員拿報載硬要說如果不是法務部授權會有人在報紙上放話 那請問一下當初中時報導黃委員的事情時都是黃委員身邊有人放消息給報社的嗎?

04/18 22:13, , 87F
給spa41260 #1N597sVe 藍色那段提及兩岸警偵協會開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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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14, , 88F
立委說得當然不見得是真理 但立委拿一樣兩岸開會會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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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15, , 89F
來詢問 要釐清蛛絲馬跡 這樣可以被批為造謠 那也是很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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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17, , 90F
還有在這件事情上最重要的是 同屬行政院底下的部會 這種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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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18, , 91F
的事件上如果立場不一樣 那表示什麼? 行政院是雙頭馬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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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19, , 92F
你當然可以說依法行政 法務部本應就法論法 就像管轄權這件事
04/18 22:19, 92F

04/18 22:21, , 93F
但是對外採取的行動如果還如雙頭馬車 後果不堪設想
04/18 22:21, 93F

04/18 22:38, , 94F
看完那部分,大意是黃國昌拿一份文件(PTT內容?)說他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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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2:39, , 95F
和對岸公安交流會議上,通知對方那一位被發布紅色通緝
04/18 22:39, 95F

04/18 22:40, , 96F
的台籍通緝犯,應該是這樣吧?
04/18 22:40, 96F

04/18 22:43, , 97F
我國好像不是國際刑警組織的成員國,有沒有必要通知這點
04/18 22:43, 97F

04/18 22:44, , 98F
我不清楚,請有概念的法學者來解惑一下吧。
04/18 22:44, 98F

04/18 22:57, , 99F

04/18 22:58, , 100F
其實早從4/13的委員會 黃國昌的主張就已經很明顯了 一個國家
04/18 22:58, 100F

04/18 22:58, , 101F
派出去的團隊不應該有兩種聲音 這要是要怎麼跟對方交涉?
04/18 22:58, 101F
事實不明扯一堆法律名詞要定性念過法律的都知道事實只要差一點就差很多 法務部的意見就是以犯罪制裁的目的言把人帶回來不合適 陸委會 外交部 (沒有犯罪的人) 極力爭取回來 這樣有問題嗎? 不過立委可以把兩個意見當成一邊要救人一邊不要救?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04/19/2016 01:26:13

04/19 03:44, , 102F
法務部長承認法務部有人打電話通知公安"人快要飛了"
04/19 03:44, 102F

04/19 03:45, , 103F
當然原因是解釋"絕對不是通知他們抓人" 但這解釋沒意義
04/19 03:45, 103F

04/19 03:46, , 104F
通知的對象也知道是誰 打電話的人尚未公開但會提供立委
04/19 03:46, 104F

04/19 03:48, , 105F
紅色通緝令對我們來說沒意義 除非自己人也可以送去中國
04/19 03:48, 10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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