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法律輕縱詐騙犯? 立委提案修法加重刑罰消失
所以目前是 境外詐騙不罰嗎?
因為肯亞沒詐欺罪
然後在肯亞SAFE
但因為台灣刑法,你在國外要犯最輕3年的才適用台灣刑法
所以當地為主(所以SAFE)
結論是只要是抓回台灣
就是SAFE
是這個意思嗎?
我記得在境外通姦好像也是這樣
在美國通姦,因為美國沒通姦罪
在台灣也是最要3年以上才適用台灣刑法
通姦沒適用
所以也是SAFE
結論是目前從馬來西亞回來的
一定SAFE?
就境外詐騙不罰
類似境外通姦一樣
http://article.denniswave.com/436
是不是這樣?
※ 引述《Yui5 (唯控)》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台灣法律輕縱詐騙犯? 立委提案修法加重刑罰
: 3.完整新聞內文: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中國強押在肯亞涉入詐騙案的台人後,又想將馬來西亞台
: 籍嫌犯帶回中國,在我國各單位奔走下,大馬台人最後被遣送回台。不過這也牽扯
: 出台灣法律是否已讓寶島成為「詐騙天堂」,因此立委們紛紛提案修法,來彌補法
: 律上的不合理之處。
: 據《蘋果日報》報導,按照現行法律,台灣人若在外國犯罪後遣送回台,只有犯下
: 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能以台灣《刑法》來判刑,不過目前對於電信詐
: 騙的刑責,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最輕僅1年以上,因此這些在
: 國外犯罪的詐欺犯回到台灣後往往無法被裁罰。
: 因此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提案修正《刑法》第7條,去除「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 徒刑者」才適用台灣法律的限制,修正為除非犯罪地的法律不罰,那麼台灣人只要
: 在海外犯罪,台灣皆可主張有管轄權。
: 另外還有親民黨立委陳怡潔針對《刑法》第339-4條提案修改,刑責從「1年以上
: 、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 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國民黨蔣乃辛也提出類似的
: 修改草案。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666326
: 5.備註:
: 吵那麼多,其實修法加重詐騙犯的刑期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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