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捷生死辯 被害家屬全缺席:根本沒收到通知!消失
各位鍵盤法官、鍵盤檢察官、鍵盤律師,晚上好!
我是鍵盤理組底的魯叔
以下是我節錄自國際兩公約的第三篇,關於生存權的內容。及一些想不懂的提問。
第 六 條 一第參編
ㄧ、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請問這裡的生存權利是受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是嗎?
且第一句是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利,在此我不否認加害人的人權保障。但,被害人的呢
?被害之前後難道憲法就不保障了嗎?
第三句: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是怎樣的無理狀況,有人可以試著舉例嗎?
若是在本國法律規定內,依法最重大情節應該可以考慮最重量刑吧?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
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 院終局判決,不
得執行。
---本國,應該還沒廢除判死的相關條文吧?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 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
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這條的意思是不是表示加害人若犯重大情節之案,本國應依照本國法律去判處的「義
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 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
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 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 除。
----------------------分隔----------------
就近來殺童案,說一些我的想法。
ㄧ、人權:我只想討論,在形成傷害事件前的被害與加害者的人權,在本國法律下是對等
的。但在傷害發生後,本國法界人士卻漠視被害者人權,近乎無視加害者對被害者侵害人
權的事實。這是法律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嗎?若沒法在法律條件下維持雙方的對等及尊嚴
,那這個法,有=沒有。
二、自己的體驗:曾經因故被提到地檢署,在待訊室等候提訊,近距離觀察了其他待訊人
的對話。
我個人看法是,他們並不覺得自己違法,就我看到的,他們是覺得自己倒楣居多。
有帶槍被抓的、吸毒的、酒駕的、8+9打群架的..每個在待訊室都侃侃而談,只是心態上
就覺得自己運氣不好,沒閃過條子,被抓到。
也曾經身邊有同學吸毒,行為怪異;沒吸就比較正常。
對於吸毒者的犯罪行為,我認為應該區別法條處理。
吸毒者犯罪加重刑罰並得勒戒。
還有一個想法是乾脆勒戒所改成快樂吸毒所,關在裡面吸到掛,若是吸毒後想殺人或幹嘛
的,至少也只能同類相殘,比較不會傷到正常人。
以上我的見笑感想與提問,謝謝。
吃飯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87.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026506.A.AE7.html
推
04/07 19:08, , 1F
04/07 19:08, 1F
→
04/07 19:16, , 2F
04/07 19:16, 2F
→
04/07 19:16, , 3F
04/07 19:16, 3F
→
04/07 19:16, , 4F
04/07 19:16, 4F
你好。
對於本國法化兩公約,我大概知道。
不過看公約內容也沒要締約國一定得避開死刑,而是尊重各國國情法律。
只是為何台灣法界人士對於判死多有避諱,難道是政治操作?
不曉得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
※ 編輯: moiki1205 (122.121.87.73), 04/07/2016 19:25:09
→
04/07 19:21, , 5F
04/07 19:21, 5F
噓
04/07 21:41, , 6F
04/07 21:41, 6F
→
04/07 21:42, , 7F
04/07 21:42, 7F
→
04/07 21:43, , 8F
04/07 21:43, 8F
→
04/07 22:28, , 9F
04/07 22:28, 9F
→
04/07 22:29, , 10F
04/07 22:29, 10F
→
04/07 22:30, , 11F
04/07 22:30, 11F
→
04/07 22:30, , 12F
04/07 22:30, 12F
噓
04/07 23:00, , 13F
04/07 23:00, 13F
→
04/07 23:02, , 14F
04/07 23:02, 14F
推
04/08 10:02, , 15F
04/08 10:02, 15F
推
04/08 14:36, , 16F
04/08 14:36, 16F
→
04/08 14:36, , 17F
04/08 14:36, 17F
→
04/08 14:36, , 18F
04/08 14:36, 18F
→
04/08 14:36, , 19F
04/08 14:36, 19F
→
04/08 14:36, , 20F
04/08 14:36,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6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