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鄭捷生死辯 被害家屬全缺席:根本沒收到通知!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4/07 18:55), 9年前編輯推噓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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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鍵盤法官、鍵盤檢察官、鍵盤律師,晚上好! 我是鍵盤理組底的魯叔 以下是我節錄自國際兩公約的第三篇,關於生存權的內容。及一些想不懂的提問。 第 六 條 一第參編 ㄧ、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請問這裡的生存權利是受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是嗎? 且第一句是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利,在此我不否認加害人的人權保障。但,被害人的呢 ?被害之前後難道憲法就不保障了嗎? 第三句:任何人的生命不得無理剝奪。是怎樣的無理狀況,有人可以試著舉例嗎? 若是在本國法律規定內,依法最重大情節應該可以考慮最重量刑吧?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 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 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 院終局判決,不 得執行。 ---本國,應該還沒廢除判死的相關條文吧? 三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 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 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 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這條的意思是不是表示加害人若犯重大情節之案,本國應依照本國法律去判處的「義 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 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 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 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 除。 ----------------------分隔---------------- 就近來殺童案,說一些我的想法。 ㄧ、人權:我只想討論,在形成傷害事件前的被害與加害者的人權,在本國法律下是對等 的。但在傷害發生後,本國法界人士卻漠視被害者人權,近乎無視加害者對被害者侵害人 權的事實。這是法律保障人權的基本精神嗎?若沒法在法律條件下維持雙方的對等及尊嚴 ,那這個法,有=沒有。 二、自己的體驗:曾經因故被提到地檢署,在待訊室等候提訊,近距離觀察了其他待訊人 的對話。 我個人看法是,他們並不覺得自己違法,就我看到的,他們是覺得自己倒楣居多。 有帶槍被抓的、吸毒的、酒駕的、8+9打群架的..每個在待訊室都侃侃而談,只是心態上 就覺得自己運氣不好,沒閃過條子,被抓到。 也曾經身邊有同學吸毒,行為怪異;沒吸就比較正常。 對於吸毒者的犯罪行為,我認為應該區別法條處理。 吸毒者犯罪加重刑罰並得勒戒。 還有一個想法是乾脆勒戒所改成快樂吸毒所,關在裡面吸到掛,若是吸毒後想殺人或幹嘛 的,至少也只能同類相殘,比較不會傷到正常人。 以上我的見笑感想與提問,謝謝。 吃飯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87.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026506.A.AE7.html

04/07 19:08, , 1F
被害人都死了 不是人當然沒人權
04/07 19:08, 1F

04/07 19:16, , 2F
鄭被處決的時候 沒有兩公約的適用哦 兩公約那時候簽完
04/07 19:16, 2F

04/07 19:16, , 3F
還沒生效就退出聯合國了 一直到馬囧任內才被國內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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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9:16, , 4F
才有適用
04/07 19:16, 4F
你好。 對於本國法化兩公約,我大概知道。 不過看公約內容也沒要締約國一定得避開死刑,而是尊重各國國情法律。 只是為何台灣法界人士對於判死多有避諱,難道是政治操作? 不曉得有沒有這方面的八卦 ※ 編輯: moiki1205 (122.121.87.73), 04/07/2016 19:25:09

04/07 19:21, , 5F
阿 我看成鄭南容了orz
04/07 19:21, 5F

04/07 21:41, , 6F
被害者的生命當然受保障,所以殺人是犯罪行為,懂???
04/07 21:41, 6F

04/07 21:42, , 7F
犯罪行為一定要受生命權剝奪的處罰嗎??除非你覺得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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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1:43, , 8F
很廉價,但是如果你認為生命很廉價那殺人又怎能算重罪?
04/07 21:43, 8F

04/07 22:28, , 9F
樓上是建立在每個人的生命同等重要為前提
04/07 22:28, 9F

04/07 22:29, , 10F
但坦白說每個人的生命價值真的平等嗎? 現實根本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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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30, , 11F
這世界根本不平等 被害者已經死了 其實也完全得不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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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2:30, , 12F
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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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00, , 13F
生命價值本來在每個人有所不同,但是在國家機器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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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23:02, , 14F
下就是要等值等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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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0:02, , 15F
因為歐盟是以死刑執行數計算人權成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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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6, , 16F
回應一下原po上面的回應 事實上兩公約並沒有強制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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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6, , 17F
不得執行死刑 只要求判死必須經過無罪推定 司法審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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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6, , 18F
正當法律程序 亦即只要程序性保護有做到 仍然是可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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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6, , 19F
死跟執行死刑的喔 只是廢死很愛片面解釋而已 有問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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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6, , 20F
以站內信問我 不過我這幾天要去香港 可能會晚點回
04/08 14:36, 2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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