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士檢:憲兵先前未報請指揮消失
憲兵僅於以下情況得依刑事訴訟法搜索相關規定對普通人民執行搜索:
1.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
受檢察官、法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之指揮。
但本案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並非協助檢察官、法官辦理刑事案件;
憲兵隊連長、憲兵執行搜索,也沒有檢察官、法官之命令或指揮。
2.憲兵隊營長以上長官自行指揮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及憲兵;
或憲兵隊連長以下官長自行指揮憲兵:
參照103年度台上字第190號判決: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海關之巡緝隊官長
為司法警察官。…海關之巡緝員警為司法警察。…上開人員於執行與其"職
務有關"之事項時,即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因此,縱使憲兵是最廣義的司法警察,也須於「法有明文之職務有關事項」,
始對該職務有關之事項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白話來說,哪一部法律,授予憲兵隊調查權,使其得對非現役軍人及一般
人民進行「民人於網路涉嫌販賣民國50、60年代的文件案」的調查;
有了這個調查權的法源授權,憲兵隊才可以進一步主張他們是依法律賦予的
調查職權(譬如警察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等法規),對有犯罪嫌疑者進行調查
(如刑事訴訟法229~231等),並對人民依據刑事訴訟法131-1同意搜索的規定
進行搜索。
但本案目前查無哪一部法律,授予國防部所屬憲兵隊調查權,
使其得對非現役軍人及一般人民進行「民人於網路涉嫌販賣民國50、
60年代的文件案」的調查;既然無調查權的法源授權,
更遑論憲兵隊可以主張其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進行拘提、搜索、扣押。
我想檢察官應該要快點分案辦的是恐嚇罪、私行拘禁罪、
侵入住居罪、強盜罪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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