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網友爆憲兵非法搜查 憲兵指揮部:依法偵查消失
: 網友指出,因他爸爸在網路上賣普洱茶,憲兵假冒是買家要買普洱茶跟他爸約在捷運站
: 面交,但憲兵鎖定賣場中的文件而非普洱茶。且對方一見面就說要到家裡搜查,他爸爸
: 要求看搜索票 ,但憲兵卻說那種東西很簡單,要就有了。並威脅若他父親不配合就會
: 很難看,他父親只好配合上車回家搜索,「後來到我們家,他們就開始用錄影機錄影,
: 拿了文獻。」隨後他的父親又被載到偵訊室偵訊,最後深夜將近12點才回到家。
有人會說這沒檢察官簽發的搜索票應該是違法搜索 但我想憲兵隊調查官應該沒這麼蠢才是
刑事訴訟法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
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所以回去做的筆錄應該是去做搜索筆錄 不過當初原po爸爸遇到這個情況的時候
沒有馬上聯絡律師 否則難看的應該是憲兵調查官
至於是否有違法扣押的部分
第133條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96台上1630: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固得不使用搜索票,然受搜索人若不明搜索人員之來
意,縱有同意,亦非出於自願,是執行人員應先行出示證件、表明身分與來意,俾受搜索
人知悉搜索之意涵後所為之同意,始屬自願性同意。又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時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仍得扣
押之,俾免受搜索人攜帶危險物品危及安全與湮滅隨身證據,而此扣押,須以合法進行之
搜索為前提。
所以這就是要建立在之前的搜索到底有沒有符合同意搜索的要件 不過可能要調閱筆錄
才知道
以小弟以前待過憲兵隊的經驗 台北隊基本上號稱天下第一隊 要出這種包機率其實不高
當初憲兵是不是要繼續保有司法警察的身分 這件事情 其實內部就有討論過了
我個人看法就是既然現在軍事審判法已經回歸一般法院審理了 憲兵應該不需要再保有
軍司法警察的身分 就回歸到一般軍事警察的任務就好了 反正現在也都被裁得差不多
也降等成指揮部級了 這次這個事件也許就是廢除憲兵軍司法警察身分地位的一個好機會
--
我覺得很有趣,常發現人總是喜歡容易吸引別人的人,可是常又單純的希望
那個容易吸引別人的人,只對他死心塌地。當對方又吸引到別人的時候,
只會覺得對方是壞人,卻沒回頭想想這最簡單的道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30.2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240691.A.86B.html
→
03/06 13:06, , 1F
03/06 13:06, 1F
→
03/06 13:06, , 2F
03/06 13:06, 2F
偵查資料無法隨便公開 不過我建議認為有問題直接去北院跟檢察官提告台北隊違法搜索
→
03/06 13:06, , 3F
03/06 13:06, 3F
推
03/06 13:07, , 4F
03/06 13:07, 4F
→
03/06 13:07, , 5F
03/06 13:07, 5F
→
03/06 13:07, , 6F
03/06 13:07, 6F
一萬五這件事情真的蠻怪的 此事如果為真 台北隊隊長 202指揮官 跟憲兵指揮官應該會掰
→
03/06 13:07, , 7F
03/06 13:07, 7F
推
03/06 13:07, , 8F
03/06 13:07, 8F
看來你很少接觸偵查實務 連鴿子平常都會用同意搜索來搞了例如停車攔檢順便要你開車箱
※ 編輯: freeclouds (111.241.30.29), 03/06/2016 13:11:13
→
03/06 13:08, , 9F
03/06 13:08, 9F
→
03/06 13:08, , 10F
03/06 13:08, 10F
→
03/06 13:08, , 11F
03/06 13:08, 11F
推
03/06 13:08, , 12F
03/06 13:08, 12F
推
03/06 13:08, , 13F
03/06 13:08, 13F
→
03/06 13:09, , 14F
03/06 13:09, 14F
→
03/06 13:09, , 15F
03/06 13:09, 15F
推
03/06 13:09, , 16F
03/06 13:09, 16F
→
03/06 13:10, , 17F
03/06 13:10, 17F
推
03/06 13:10, , 18F
03/06 13:10, 18F
→
03/06 13:12, , 19F
03/06 13:12, 19F
→
03/06 13:14, , 20F
03/06 13:14, 20F
推
03/06 13:14, , 21F
03/06 13:14, 21F
→
03/06 13:15, , 22F
03/06 13:15, 22F
推
03/06 13:15, , 23F
03/06 13:15, 23F
→
03/06 13:16, , 24F
03/06 13:16, 24F
推
03/06 13:17, , 25F
03/06 13:17, 25F
→
03/06 13:18, , 26F
03/06 13:18, 26F
推
03/06 13:22, , 27F
03/06 13:22, 27F
→
03/06 13:30, , 28F
03/06 13:30, 28F
推
03/06 13:30, , 29F
03/06 13:30, 29F
推
03/06 13:31, , 30F
03/06 13:31, 30F
噓
03/06 13:41, , 31F
03/06 13:41, 31F
推
03/06 14:03, , 32F
03/06 14:03, 3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9 之 1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