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消失
※ 引述《KahoJyumonji (十文字かほ)》之銘言:
: 1.媒體來源:風傳媒
: 2.完整新聞標題: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 3.完整新聞內文: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以案件仍由檢方偵查中為由駁回。賴素如隨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3日召開辯論庭,賴素如在最後陳述時崩潰泣訴,她還沒被定罪,卻已經「沒有名譽、沒有未來、沒有人生。」
: 賴素如說,在聲押程序中檢方遞呈一分密件給法官,而她被羈押了4個月後卻始終不知密件內容為何,無從得知為何被押,也無從辯護自己;直到3日聽聞檢方說法,才知道該件為監聽譯文,她激動表達抗議「我無法湮滅監聽譯文,卻因此被押4個月,這樣對嗎?」
: 賴素如是有20餘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她說,直到被羈押禁見後,才知道被羈押人比受刑人更慘,放風時間1天才5到10分鐘,也不如受刑人還能會見親友。
: 羅瑩雪:限制被告閱卷 ?是防串證、滅證
: 檢調代表方面,是由法務部長羅瑩雪作為法務部代表。羅瑩雪在憲法法庭中強調,犯罪者通常會設法湮滅證據,限制被告在聲押程序中的閱卷權,是為了維護證據與偵查。她接著說,要在保護證據的前提下避免誤押被告,檢察官們時常陷入兩難,所以聲押時都很謹慎;而為降低被告串證的風險,不宜讓被告方律師於偵查中閱卷。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換言之,法官得依證物內容彈性限制被告方的閱卷權,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確有釐清必要,於3日9時由司法院長賴浩敏主持審理。
: 賴素如陣營3日除了有原律師李宜光的陳述外,也委請名律師葉建廷、尤伯祥、李念祖協助攻防;大法官所傳喚的法務部代表則有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代表則為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辦事法官胡宜如、陳思帆;另外,學者楊雲驊、林超駿、陳運財、律師公會代表賴彌鼎等,則以鑑定人身分出席。
: 釋憲結果 520前出爐
: 這是憲法法庭自1992年成立以來第13次開庭,先前也有過前法務部長馬英九親赴憲法法庭作證的例子,但終以敗訴收場。也有不少法界人士人認為,釋憲結果很有可能偏向賴素如,因為有不少律師抱怨,當接到委任時被告就已經被聲請羈押,而在不能閱卷的限制下根本無法在羈押庭替當事人辯護。
: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可望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前有釋憲結果。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84048
看到這個新聞,想來表達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針對法律新聞,我希望鄉民不要因為當事人的不同,而針對法律本身的規定有不一
樣的評價
因為法律是規範所有人民,或許有一天,也會適用到你我身上
先來談談羈押,非法律相關科系者當作是法普的學習吧
羈押規定在我國刑事訴訟法101條
依據法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況時可以裁定羈押
1.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2.有事實足認有串供之虞
3.重罪羈押
前面兩者應該很好理解,所以來談談重罪羈押
重罪羈押規定如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換言之,只要所犯為重罪,毋須其他理由就可以羈押。
但這樣的規範被學理嚴厲批評
因為羈押本質上是一種強制處分,強制處分的用意在於確保訴訟能順利進行,避免證據被
湮滅等等
羈押又是強制處分中的最為嚴厲的(直接拘束人身自由)
倘若被告所犯是重罪,但願意配合訴訟進行,沒有事實認為有逃亡串供之虞時,羈押的實益
則不存在
此時若依然裁定羈押,就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必要性手段
因此學理上認為,重罪羈押之情形,依然必須回歸前兩款的要件
換言之,就是依然要有逃亡串供之虞,只是認定上可以稍微寬鬆
但實務上部分法官、檢察官依然直接以重罪羈押作為理由,而未必符合其他要件
再來是同條第二項的規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白話文就是,我今天要押你,我就要告訴你,我基於什麼理由押你
這個規定是落實民主法治國家十分重要的要件之一
即「凡有權利侵害,必有具有實效救濟手段」也是落實憲法所保障人民的訴訟權
法官今天裁定羈押,被告可以選擇抗告,這是他的救濟手段
但這邊必須強調,有救濟手段不代表「可以成功救濟」,抗告理由如果不充分或無理由
法官當然可以認定抗告無理由,繼續裁定羈押
重點在於,要讓人民有救濟的手段,以免權利無端受損。
羈押的部分講解到此告一段落,接下來討論新聞的內容
本案賴素如被羈押的時點是偵查中,而非審判中。因此毋須告知被告被羈押的事實及理由
(舉例來講:今天要裁定羈押,我必須基於一個事實如你一直與共同被告保持聯繫,基於
此一事實,我可以認定有串供之虞,進而裁定羈押)
在沒有告知被告遭到羈押的事實及理由的前提下,縱使被告方可以提出抗告,卻不知從何
抗告起,如此一來,與法治國家所謂「有『實效』的救濟手段」就有所違反
白話文解釋就是:今天你什麼理由都不知道,然後你要跟法官說檢察官押我的理由不充
分。這簡直是天方夜譚
誠如原文下面許多鄉民的推噓文所說,並不單只有賴素如,過去還有許多雙方陣營的政治人物
甚至有許多市井小民們,因為這樣的規範而在偵查中遭到羈押,卻完全無法救濟
個人認為,這樣的規範違反民主法治國家的原則,同時也嚴重侵犯人民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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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6.25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7068422.A.4E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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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偵查中或是審判中的羈押,都必須符合101條的要件
學理上認為,即使在重罪羈押的情況下,也必須要符合前二款的要件
即必須要有逃亡串供之虞
但實務上針對重罪,多數不去考慮這兩款的要件,直接以所犯為重罪,作為羈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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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然可以引出憲法條文,再去解釋憲法保護的內涵
然後去導出違憲的結論...
但這不適合在PTT這個平台阿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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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放水,因為羈押已經是對於人身自由的拘束了
存在這種對於權利的侵害,就應該有救濟的手段
不能閱卷不知道理由,是要救濟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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