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馬政府正式完全開放中國人到台定居!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10年前 (2016/01/10 00:42), 編輯推噓8(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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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cpic (麻雀)》之銘言: : ※ 引述《k00634 (蓋哥)》之銘言: : : 回去翻了前面幾年的修正案 : : http://goo.gl/li5zC9 : : 似乎前幾年在上面說的那兩項就已經是不限額 : : 大家要小心求證阿 : 我幫你hilight 哪裡不一樣 : 關於定居的部分 原本是 : 民國98年8月12日內政部台內移字第0980960350號令修正發布,自民國98年8月14日生效( : 歷史條文) :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6814&ctNode=6242&mp=1 :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 : 條件者。 : 現在是 :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103644&ctNode=6242&mp=1 :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 條 : 件者。 : 連續不見了 意思是不需要連續也可以了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有最完整的法規歷程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browseHistory.jsp?metaId=46551 只看人數不限的 (最初制定版 VS 最新修正版) 制(訂)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長期居留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 日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者。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定居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 地區設有戶籍之父(母)死亡者。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 件者。 修正(最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台內移字第10409554862號 依親居留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者。 (96年的依親居留每年限額為12000) 長期居留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 地區長期居留者。 (同96年) 四、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 關專案許可者:(五) 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96年此項未分細項,每年限額36) 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 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96年此項無「連續」二字,每年限額6000)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同96年)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同96年)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 居條件者。 (同96年,但多了「連續」二字) 結論: 依親居留:台灣人民之配偶,從12000改為不限 長期居留:台灣人民20歲以下親生子女,改為不限 定居:台灣人民之配偶,從6000改為不限 原本反彈最大的項目其實96年就有了... 至於改為不限的,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 重點應該放在這個法規跟其他政策的配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51.21.19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2357766.A.9B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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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毒藥 分開吃沒毒 一起吃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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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做的不做 舔支那LP最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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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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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移民的9.2,早就在國外置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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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那些沒本事還繼續投KMT的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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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整件事是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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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最愛陰謀論 結果沒事? 好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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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無上限也很恐怖啊 萬一帶著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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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思想 拿到身分證後投統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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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調一下,一堆豬隊友也不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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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找到關鍵的沒人推 現在八卦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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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迎王師以洗人口方式點 滲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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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6:42, , 13F
被拆穿怎麼辦,答案在後面-製造更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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