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馬政府正式完全開放中國人到台定居!消失
幫高調,這件事情事關重大,現在還沒有看到什麼團體有跟著發表意見
到底是?
身邊還有朋友說,台灣這麼窮酸,中國人也不一定想來啊
而且來了說不定還可以解決我們學校招不到生、工廠找不到員工的問題
但我們的醫療資源跟社會資源,這些支出怎麼辦?
※ 引述《apporience (椰蛋)》之銘言:
: 能不能幫高調一下,
: 法規資料庫我查不到
: 但我查到這篇2008的文章
: http://city.udn.com/58058/2991650
: 如果這篇屬實,那臉書那篇講得兩個「不限」
: 96年公告就有啦
: 如果這篇是對的話,就幫忙高調一下吧
: 不要當豬隊友阿,查證一下再發
: 最後一里路,少犯錯的才會獲勝
: 如果我這篇資料也不對的話請跟我說吧,
: 眾人的智慧就是多一個人就多一雙手google
: ※ 引述《pushking (推王)》之銘言:
: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有最完整的法規歷程
: :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Gaz/browseHistory.jsp?metaId=46551
: : 只看人數不限的 (最初制定版 VS 最新修正版)
: : 制(訂)定
: :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 : 台內移字第0960946062號
: : 長期居留
: :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
: : 日者。
: :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
: : 地區長期居留者。
: : 三、項目二大陸地區人民除政治考量類別外,其他類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 : 定居
: :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 :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 : 六、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在十二歲以下,其在大陸地區之父母雙亡,或在臺灣
: : 地區設有戶籍之父(母)死亡者。
: :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
: : 件者。
: : 修正(最新)
: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 : 台內移字第10409554862號
: : 依親居留
: : 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者。
: : (96年的依親居留每年限額為12000)
: : 長期居留
: : 二、大陸地區人民基於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或文化考量,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在臺灣
: : 地區長期居留者。
: : (同96年)
: : 四、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基於社會考量,經主管機
: : 關專案許可者:(五) 臺灣地區人民之二十歲以下親生子女。
: : (96年此項未分細項,每年限額36)
: : 定居
: :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
: : 十三日,並符合定居條件者。
: : (96年此項無「連續」二字,每年限額6000)
: : 二、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於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結婚者。
: : (同96年)
: : 四、臺灣地區人民之親生子女,年齡在十二歲以下者。
: : (同96年)
: : 八、經專案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連續滿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定
: : 居條件者。
: : (同96年,但多了「連續」二字)
: : 結論:
: : 依親居留:台灣人民之配偶,從12000改為不限
: : 長期居留:台灣人民20歲以下親生子女,改為不限
: : 定居:台灣人民之配偶,從6000改為不限
: : 原本反彈最大的項目其實96年就有了...
: : 至於改為不限的,看起來似乎沒什麼問題?
: : 重點應該放在這個法規跟其他政策的配合
--
標題 [問卦] 五樓梗可以告人嗎
→ Morrislakbay:五樓你說說看 07/09 14:28
推 Hambowbow:可以阿 07/09 14:28
推 ioutiot4d:... 07/09 14:28
→ kgb1019:5樓它它處男冰封球大法師 07/09 14:28
推 jinnit53362:五樓決定提告原po 07/09 14:2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7.15.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2387103.A.924.html
→
01/10 08:52, , 1F
01/10 08:52, 1F
推
01/10 08:56, , 2F
01/10 08:56, 2F
→
01/10 09:08, , 3F
01/10 09:08, 3F
→
01/10 09:09, , 4F
01/10 09:09, 4F
推
01/10 09:10, , 5F
01/10 09:10, 5F
→
01/10 09:11, , 6F
01/10 09:11, 6F
推
01/10 09:19, , 7F
01/10 09:19, 7F
推
01/10 10:58, , 8F
01/10 10:58, 8F
→
01/10 11:07, , 9F
01/10 11:07, 9F
→
01/10 11:08, , 10F
01/10 11:08, 10F
推
01/10 11:17, , 11F
01/10 11:17, 11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2 之 2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