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擊斃倒車逃犯 警竟判6月 最高院:何不射輪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5/12/29 20:07), 編輯推噓-3(15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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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oei (Koei)》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擊斃倒車逃犯 警竟判6月 最高院:何不射輪胎 : 3.完整新聞內文: : 【綜合報導】桃園警員葉驥去年二月追捕欲開車逃逸的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先對空鳴槍示 : 警,再朝羅男腿部連開三槍,羅男受傷失血過多不治,最高法院認為,羅男僅是想倒車逃 : 逸,並無衝撞動作,葉警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男或射破輪胎阻止,其用槍逾越合理必要 : 程度,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痛 : 批判決:「嚴重打擊警察士氣!」 : 判決指出,任職桃園市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的警員葉驥(四十五歲),去年二月十六 : 日下午巡邏時接獲通報,到轄內某資源回收場查緝疑變賣贓物案件,發現因竊盜案被新竹 : 地檢署通緝的羅文昌(五十餘歲)正要開車離開,立刻上前打開駕駛座車門盤查,羅男見 : 葉警身穿警服,不理會葉警喝令:「停車!不要動!」等語,逕自加速倒車。 : 這件事爭議的原因在於 這位所謂<通緝犯> 只不過是財產犯罪(竊盜)在逃通緝 這位員警竟然就連續開槍導致這位通緝犯死亡 如果大多數人覺得法官這樣的判決是錯誤的 這位員警應該無罪 那我們必須承擔很多後果 例如以後以要是現行犯 (極端一點例如學運或抗議場合 有聚眾不解散罪) 只要想要脫逃 或是抗議場合遭驅離反抗(妨害公務等) 警察可以這樣隨意開槍 完全不用考慮比例原則 在警察素質如此低落的台灣 我不認為給警察那麼大的權力是適當的 而且這樣把人打死都無罪 那以後法官也不用審判了 反正以後遇到犯罪人或通緝犯 警察就直接開槍打死就好 也不用經司法程序正當審判了 這真的是台灣社會想要的嗎 這判決只是在衡平警察權 告訴有執法權的公務員 槍很危險 你除了要身陷危險要自保外 不要濫用槍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233.3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1390858.A.8FB.html

12/29 20:08, , 1F
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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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犯法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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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不是通緝犯所犯的罪行, 而是他當下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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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跟集會的人殺傷力一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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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具有危險性, 開槍剛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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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是通緝犯" 哈 通緝犯還不夠嚴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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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只能用來自保(快死的時候),而不是用來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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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那麼簡單,事後講誰都會,更何況警察是打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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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島唯一合法死型機會,還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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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要著重在警察的生命是否受到威脅吧..學運會威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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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打頭,判有罪合理,打腳導致流血過多死是另外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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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不需要人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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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汽車可以當殺人工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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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是"以後遇到犯罪人或通緝犯 警察就直接開槍打死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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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匪片看多了... 以為隨便打輪胎兩槍就能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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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食肉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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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問題有多大,警察是有要致人餘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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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是微罪 那你為何不乾脆下車投降 還想試圖烙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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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你的邏輯,我不是通緝犯就可以開車亂撞?警察不能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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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搞錯了,爭議應該是當時警察有沒有生命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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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還有 2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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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好啦 法官不可能會犯錯是吧 但讓人酸一下也不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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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素質跟警察素質誰高誰低 挺難比較的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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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讓人酸一下就不愉快了 那就代表你自己也覺得很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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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求每個人一起裝做沒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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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脆不要配槍?又一個事後論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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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 就是這樣台灣治安才不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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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51, , 50F
你打輪胎 他撞車身亡 這樣怎麼辦? 他怎麼不乖乖被抓
12/29 20:51, 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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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塞堡壘法的鳥通緝犯為了逃跑都殺警 你期待通緝犯有理性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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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0:59, , 52F
推,不過現行狀況來看,整個社會氛圍並不了解也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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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討論這嚴重性,想必仍需要一段時間經歷才能被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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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這個和社會氛圍無關 找個沒酸民的地方談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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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30, , 55F
刁民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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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1:49, , 56F
如果學運份子都跟你一樣,那我很羞愧曾去參加學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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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3:08, , 57F
駕車衝撞警察的危險性你能拿來跟一般的示威相比 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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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員警有夠傻b,通緝犯啥的,又不是現行犯,消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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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 23:58, , 59F
值勤領薪水就好了咩,沒出事就等65退休,每個月6萬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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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三小熱心正義,這下可好過失致死,關6個月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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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也不用做了,有前科要應徵啥?保全警衛?良民證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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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00:07, , 62F
的出來?
12/30 00:07, 6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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