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偷車歸還判無罪 檢不服消失
: : 〔記者顏宏駿、湯世名/彰化報導〕彰化縣陳男竊取路邊機車,騎10公里後「物歸原處」
: : ,卻被車主發現,被依竊盜罪嫌起訴。彰化地院認為,陳男無竊盜及據為己有的主觀犯意
: : ,判他無罪,檢方不服,認為陳男偷走機車且消耗油料,「揩油」行為明確,已向台中高
: : 分院提出上訴。
: : 車主同意擅自騎走機車,時間長達3、4個小時,行程也有10公里,但該機車最後仍騎回原
: : 址停放,顯然無意支配使用,此即為學理上的「使用竊盜」,與一般刑法的「竊盜罪」有
: : 別,判被告無罪。
爭點就是,檢察官舉證的問題,如果要照你所說的,應該該當竊盜未遂而非使用竊盜,
檢察官要舉證的就應該像你講的,犯嫌物歸原位是為棄贓,而非作為單純使用
罪刑法定原則 我相信你應該很清楚吧 既然法條規定的構成要件就是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7號判例
動產竊盜罪之成立,必以他人所有之財物移轉於自己所持為其要件之一,若僅因
圖得不法利益,使他人喪失財物而未嘗取為自己所持,即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不符。
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509號判例
竊盜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應以所竊之物已否移入自己權力支配之下為標準。若已將他
人財物移歸自己所持,即應成立竊盜既遂罪。至其後將已竊得之物遺棄逃逸,仍無妨於該
罪之成立。
: 至於機車最後棄置何處或停回原位 只是贓物棄置地點的問題
: 不能以因停回原位 就料定其只是使用而無不法意圖
簡單來講,檢察官也可以用判例 加上 舉證去認定被告早已將竊物品移入自己權利支配下
事後物歸原處的行為只是棄贓 但是 如果你檢察官執著於他使用機車而且消耗油料
認為構成竊盜 當然會被法官打槍 因為一般來講如果你是真的為了"機車"動產本身的價值
來看,你竟然沒有想隱匿贓物,還騎原處 就跟意圖為自己所有人的要件很難相符。
其實最大的問題是,使用竊盜這個法律爭議其實已經很久了,但是立法者從來也沒想過
將使用竊盜正式明訂入刑法明確罪刑化,其實在立法技術上並不難阿
而且其實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有明定
第8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未經他人許可,釋放他人之動物、船筏或其他物品,或擅駛他人之車、船者。
其實有立委很認真的要把使用竊盜罪 列入刑法來處罰喔 可是被一些可惡的濫委員擋下來
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8/05/11/LCEWA01_080511_00011.pdf
如果支持使用竊盜應該要用刑事處罰的朋友們
麻煩在本次選舉請支持這些提案立委 不要讓某些顏色的爛立委擋下法案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1.220.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0676992.A.90E.html
推
12/21 13:50, , 1F
12/21 13:50, 1F
推
12/21 13:52, , 2F
12/21 13:52, 2F
推
12/21 13:53, , 3F
12/21 13:53, 3F
噓
12/21 13:54, , 4F
12/21 13:54, 4F
我有阻擋使用竊盜的法案通過嗎 我很贊成應該要把使用竊盜列入刑法處罰阿
還是你認為發文或是推文文字令人不爽 應該也要列入刑法處罰呢?
→
12/21 13:55, , 5F
12/21 13:55, 5F
人家在講東 你在那邊扯西 就事論事 對某些人的腦袋來講看起來很困難
推
12/21 13:55, , 6F
12/21 13:55, 6F
→
12/21 13:55, , 7F
12/21 13:55, 7F
本來就可以做告訴乃論阿 但是有某顏色的立委就是阻擋不肯讓人家立法成功阿
→
12/21 13:56, , 8F
12/21 13:56, 8F
有一些很優秀的立委有提案處理阿 不然你沒看到我貼的檔案? 被某顏色擋了阿
推
12/21 13:58, , 9F
12/21 13:58, 9F
不用阿 反正某顏色立委阻擋法案早就已經不是新聞了 反正以後被使用竊盜的人
就記住是某陣營的立委擋法案 不要再罵法官恐龍了
→
12/21 13:59, , 10F
12/21 13:59, 10F
就像你說的 擋法案的那群人都沒事了 不然要有什麼事 ?
噓
12/21 14:01, , 11F
12/21 14:01, 11F
→
12/21 14:02, , 12F
12/21 14:02, 12F
→
12/21 14:02, , 13F
12/21 14:02, 13F
噓
12/21 14:04, , 14F
12/21 14:04, 14F
→
12/21 14:04, , 15F
12/21 14:04, 15F
沒辦法 有的人就是不會就事論事 根本就不知道他到底是想講啥
※ 編輯: deann (60.251.220.133), 12/21/2015 14:06:57
噓
12/21 14:07, , 16F
12/21 14:07, 16F
→
12/21 14:08, , 17F
12/21 14:08, 17F
→
12/21 14:09, , 18F
12/21 14:09, 18F
→
12/21 14:09, , 19F
12/21 14:09, 19F
噓
12/21 14:11, , 20F
12/21 14:11, 20F
推
12/21 14:16, , 21F
12/21 14:16, 21F
噓
12/21 14:17, , 22F
12/21 14:17, 22F
→
12/21 14:59, , 23F
12/21 14:59,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