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有沒有人覺得立委選區應該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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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的名額
依照1947年的憲法原文規定,在1947年應選出的第一屆立法委員為773人,實際選出的有
760名,若以當時全國人口約四億七千萬計算,平均每60萬人以上選出一位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之後,許多立法委員並未隨政府來台,加上部分老弱病死,立法委員
的人數減少,1969年補選11名,1972年增選51名,1975年52名,1980年97名,1983年98名,
1986年100名,1989年130名。從1969年至1991年間,立法委員的人數均在150以下。
根據第一次修憲增修條文之規定,1992年第二屆立法委員選出161名(包括台灣省87名,台北
市18名,高雄市12名,福建省2名,全國不分區30名、山胞6名、及僑居區6名)。當時所謂
「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為二千七十多萬,平均每十二萬八千人選出一位立委。
1995年第三屆立法委員因人口增加選出164名(其中台灣省因人口增加而增加3名,其餘與第
二屆相同),當時所謂「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為二千一百三十多萬,平均每十二萬九千人選
出一位立委。
根據第四次修憲增修條文之規定,1998年第四屆立法委員選出225名(包括台灣省135名,台
北市20名,高雄市11名,福建省2名,全國不分區41人、僑民8人、及原住民8人),當時所謂
「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為二千二百多萬,平均每九萬七千人選出一位立委。(註4)
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名額與國家人口之比率,從大陸時的六十萬比一遞減至目前的九萬七千比
一,其道理何在實耐人尋味,尤其是第四次修憲將立法委員名額固定為225人,亦未見當時
修憲者對此有何說明,但據說是因為當時之立法委員之名額為164人,因該次修憲時,省政
府被虛級化,省議員不再選舉(增修條文第九條),61位省議員在任期屆滿後將面臨失業,因
此將立法委員之名額增加61名,因而得到225之數字。果如此,吾人實不得不佩服當時國大
代表諸公的創作能力,但也不得不認為這種態度對憲政之尊嚴實有莫大之損傷。(註6)
立法委員名額與國家人口之比率究竟如何才適當並無定論。但目前九萬七千比一的比率與他
國相比顯然過低,也就是說立法委員之名額過多。由於人數太多,其中不乏濫芋充數者,這
些濫芋充數的立委無能善盡立委問政之責,為求向選民表現爭取連任,只能到處做秀,在各
種媒體發佈危言聳聽的言論,甚至在國會殿堂藉肢體或低俗的語言吸引社會的注意,問政品
質備受社會詬病,甚至被指為是社會亂源。(註7)
在第四次修憲之前,立委人數只有160多人,目前的人數有225人,但立法院的問政效率和品
質不增反減,足見225人是超額、是浪費的。「天下雜誌」最近所做的民調顯示,民間對立
法院改革的期盼甚殷,對立委人數過多、問政品質不佳、議事效能不彰、及亂象頻繁之現象
深痛惡絕。(註8) 去年十二月一日,張學舜、王幸男等多位立委共同召開「立法院塑身運動
」記者會,指出當立委強烈要求中央政府行政部門人事費用精簡、組織層級瘦身、「政府再
造」之際,同屬中央政府的立法部門亦應效尤,他們要求立委人數減半,預計可替政府每年
省下四十四億元的經費。這個節省對日益拮据的國庫應不無小補。(註9)
http://taup.yam.org.tw/announce/0102/010212-d.htm 以上截錄自網路
(從選舉制度面論立法院效能之改善-李憲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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