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深坑廳的街庄整併
※ 引述《OPNBSD (Grasshopper)》之銘言:
: 但既然1909年府令第67號中規定"區之名稱及其區域內之街庄社名並區長役場之位置
: 臺灣總督告示之",1910年臺北廳令第4號絕不能視為"小格頭區青潭庄土名蕃薯寮改
: 隸新店區"(廳長沒有變更區長管轄區域的權限)。
的確如此,所以1910年臺北廳令第4號內容只提到支廳管轄區域的變更,而沒有提到區,
我在此節擴張解釋,造成看官誤解,深致歉意
: 又既然1909年府令第67號中規定"區長之管轄區域於廳直轄或支廳管轄區域內畫定之",
: 也不能視為從1910年1月18日至2月4日間的土名蕃薯寮區長管轄上屬於新店區、支廳
: 管轄上屬於深坑支廳,這種"變態"的狀況(區長管轄區域不得跨越支廳管轄區域)。
這樣的話,台灣日日新報社於1910年1月25日出版的"管轄要覽"所載相關內容就錯了?
: 最合理的解釋是總督府在1910年1月18日公布告示第3號的同時,陂內坑庄、土庫庄及
: 青潭庄內的所有土名改隸同一區長管轄區域內,
: 本來臺北廳該於1月18日公布"深坑支廳管轄區域中削除青潭庄"的行政命令,但總督
: 府因為種種原因1月29日才批准這個"臺北廳支廳管轄區域變更"議案,臺北廳令的公
: 布延遲至2月4日,才引起上述的矛盾。
請教您總督府於1910年1月29日批准臺北廳支廳管轄區域變更案的出處,是在總督府
公文類纂中找到的嗎?
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台北廳本應於1910年1月18日總督府告示第3號公布街庄社名及
區長役場位置的同一日發布深坑支廳與新店支廳管轄區域變更的命令,而因故延遲至
同年2月4日發布,那麼這延遲發布的命令內容就必須明白指出本令自1910年1月18日起
實施才對;台北廳令第4號內容只說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而發布的日期是2月4日,
這樣當然會讓人解讀為青潭庄土名蕃薯寮是在2月4日才由深坑支廳改隸新店支廳。
還是說台北廳於1910年2月4日發布廳令第4號的時候不知何故漏掉溯及同年1月18日起
生效的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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