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縣轄市的分區

看板Geography作者 (Amierkavkasia)時間19年前 (2005/07/17 10:3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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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irwolfII (看)》之銘言: : 也就是30萬以上的縣轄市 : 可以設區,並置事務官系統的區長一名 : 每區也應至一警察分局,以維持治安 : 現在規定是縣轄市只能設一分局,除了板橋違法設了兩分局外,其餘準此, : 結果治安不易控制 不能設分局可以設分駐所呀, 梨山建設管理局時代的梨山警察局併回和平鄉 後就連降二級變成分駐所 又, 查了一下舊剪報, 三重市的分區是民國51年4月1日改制時, 依警勤區劃 分添設各里聯合辦公處, 由各里長推一人擔任辦公處主任的, 只是不知道現在 規定是不是有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5.248
文章代碼(AID): #12sSBNSY (Ge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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