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縣轄市的分區
※ 引述《airwolfII (看)》之銘言:
: 也就是30萬以上的縣轄市
: 可以設區,並置事務官系統的區長一名
: 每區也應至一警察分局,以維持治安
: 現在規定是縣轄市只能設一分局,除了板橋違法設了兩分局外,其餘準此,
: 結果治安不易控制
不能設分局可以設分駐所呀, 梨山建設管理局時代的梨山警察局併回和平鄉
後就連降二級變成分駐所
又, 查了一下舊剪報, 三重市的分區是民國51年4月1日改制時, 依警勤區劃
分添設各里聯合辦公處, 由各里長推一人擔任辦公處主任的, 只是不知道現在
規定是不是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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