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連動債自救會 街頭抗議爆衝突
轉貼一下昨天看到的公告
連動債爭議案件之處理現況 2009/05/08
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5835338
金管會表示,為有效處理連動債相關爭議,維護投資人權益,金管會已主動要求銀行應協
助客戶主張權益,提供諮詢服務及受理申訴,並建立連動債爭議案件評議機制。鑑於當事
人雙方直接協調溝通,最能在短時間內解決問題,金管會對連動債處理原則,係秉持最有
利、最有效方式積極促成雙方和解,金管會所採取之相關措施如下:
一、經金管會提出雷曼連動債九項爭議態樣後,各銀行目前每週約以400餘件和解速度,
正加快和解案件進行。截至98年5月1日止,經各銀行自行篩選符合9項爭議態樣及非
九大態樣之案件數約8千餘件,其中各銀行已與投資人協商和解約5千餘件,佔擬和解
案件之比率約為66%。又相關銀行對於受託投資97年9月1日後發行之雷曼連動債,對
提出和解者,銀行已全部與客戶完成和解。
二、 對於爭議案件較多或受託投資連動債較多之銀行,金管會並進行專案檢查,倘銀行
對金檢結果,仍有多項檢查缺失尚未改善,或處理符合爭議態樣之連動債爭議案件
而與客戶達成和解之件數未臻理想,金管會將對於該等銀行各項業務申請案件暫不
予核准,俟金管會認可該等銀行處理連動債爭議案件之處理情形後再議。
三、 金管會並成立專案小組由專人直接檢視申請評議案件有無銀行之疏失,若有缺失則
直接函請銀行與客戶和解,若和解不成,則將檢視結果提供評議委員會作為評議之
參考。
金管會並表示,外界亦十分關心連動債透過評議機制處理之進度,故金管會已多次與評議
委員會溝通討論。而評議委員會為使連動債申請評議案件能有效處理,業整理爭議案件爭
點彙編與建立一致性補償成數基準,並採取其他相當措施,以加速連動債評議案件之整理
與評議,以符合外界期望。
金管會表示,銀行公會評議委員會業已完成大量進行評議工作之基礎準備工作,未來應可
順利完成評議工作。另為使外界能充分知悉評議進度,未來評議結論亦將依銀行別對外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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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連動債九項爭議態樣:
一、雷曼商品年限加上信託時年齡超過我國生命表之生命年限,無發行人中途買回機制,
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並未簽署同意書者。
二、雷曼連動債於發行前即跌破下檔保護而未通知委託人。
三、更換發行機構及閉鎖期:
(一)更換連動債發行機構為雷曼公司而未通知委託人。
(二)第一次贖回之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且委託人於雷
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前之閉鎖期內要求贖回,受託人未向發行機構洽商辦理。
四、未定期寄送有關資產淨值之對帳單,亦無其他公告方式,致委託人無從知悉連動債淨
值(或最新參考報價)者。
五、商品文件有下列情事:
(一)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之內容對風險揭露有違反法令規定、有虛偽不實或隱
匿之情事。
(二)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申購文件印鑑雖為真正,但註明應由委託人親簽處,係由理專代簽。
六、未執行充分瞭解委託人程序,且有下列情事:
(一)非積極型委託人以本人當時同一銀行定存轉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無股票投
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二)保守型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資產配置60%以上集中於不保本連動
債者。
(三)委託人已有不願承受任何風險或不願損及本金等書面意思表示,評等仍為積極
型,且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資產配置70%以上集中於不保本連動債者。
七、委託人年齡或學識有下列情形者:
(一)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年齡70歲(含)以上,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
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二)委託人投資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含)以下,無股票投資
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
八、個別銷售案件經金融檢查確認有缺失。
九、其他有具體事證顯示銀行不當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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