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我只是想要告訴你們現場的真相

看板FuMouDiscuss作者 (我強爆了)時間11年前 (2014/04/12 13:45), 11年前編輯推噓2(1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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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rror123 (江湖人稱E姊)》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I3to2t ] : 作者: vi22888 (vi) 看板: Gossiping ^^^^^^^ 這ID 真是超級會造謠抹黑的 我KobeRapist有說錯的地方,歡迎來提告 : 標題: [心得]我只是想要告訴你們我現場的真相 : 時間: Sat Apr 12 03:09:36 2014 : 我是一個大學生 : 我今天從頭到尾幾乎都站在警局最前面,聽得非常清楚到底發生什麼事 : ,所以我想要還原這次的「路過」的真相! : 在中正一分局前面的我們不是為了學運也不是為了服貿,是要方仰寧為今早(4/11)驅離在立法院正門廣場的公投盟一事道歉。為什麼要道歉? : 因為: : 一、方仰寧局長事前說好不驅離但是卻違背 : 二、驅離違法,因為驅離之前警方應該舉牌,但411早上驅離之前沒有舉牌;三、臺北市警察局說公投盟未來的集會申請通通不准通過,但警方的宣稱根本於法無據; : 四、行政院當晚的血腥鎮壓 : 現場我們在沒有事先約好之下,逐漸喊出了四個訴求: : 一、方仰寧為行政院當晚的血腥鎮壓與411清晨的違法驅離正式道歉; : 二、方仰寧下台; : 三、將路權歸還人民; : 四、方仰寧還原真相,供出下令鎮壓的上級。 : 當下,方仰寧其實並沒有要道歉的誠意, : 並且也始終不肯正式道歉一直迂迴官腔, : 後來甚至還不是由他親自聲明而是由黃越綏代為開口,所以我們才會那麼不爽! : 我希望大家不要因為媒體取材的關係, : 認為局長從一開始就很有誠意要道歉,可是我們卻一直打斷他, : 因為我可以保證絕對不是這樣! : 我們的確因為群情激憤,常常有鼓譟的現象,但是我們還是有讓局長講話 : 不過他的言談間不斷以學生概括群眾(但是現場一半以上應該為上班族) : 甚至還說出要現場的志工糾察隊管秩序(重點是大家自發性路過,何來的糾察隊?), : 所以當他開口後才會引來許多噓聲 : 而關於暗殺一事,洪崇晏並沒有要做威嚇的意思, : 他只是說如果方仰寧再繼續姑息不道歉,方局長就真的要很小心了, : 因為他可能會害馬政府滅亡,也可能會害他自己被暗殺 : 對於方仰寧局長,我今天本來希望他可以正視憲法與人權 : 我只能說我真的非常失望! : 當我們在和方仰寧局長對話時,他的回答實在是令人難以苟同 : 我們問他:「請問你憑哪一項法條驅離蔡教授?」 : 方仰寧局長竟然回答:「你們家的門口、你們家的範圍被人家佔了,屋主來跟警察報案,要把他們請出去…」這樣如此荒謬的言論! : 蔡丁貴教授公投盟是有合法申請路權的!! 蔡教授沒有申請立法院門口和廣場的路權喔 在沒申請的地方把你驅離,請問是違反哪一項法條? vi22888這種斷章取義的說法,真是禮義廉呀 : 立法院門口是誰家?你家嗎??還是國民黨的黨產嗎?? : 人民難道沒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權嗎!? 人民有集會遊行的自由權,也有守規定的義務 當人民不守規定,多次違法在先。就不要哭哭說路權被取消了 之前合法申請路權所以申請有通過! 但是後來多次違法所以申請路權被取消了 : 當我們問他是不是有承諾不要驅離 : 他也承認他說過不強制驅離,所以他只是「柔性」勸離!這樣的回答簡直讓人難以接受… : 然後他宣稱沒有一個人背銬上手銬,也沒有一個人受傷… : 那411清晨發生的事情難道是我們鬼遮眼了?? : 重點是公投盟合法在那裡已經有五年的時間,我們質問方仰寧局長憑什麼宣佈公投盟日後沒有權力申請集會遊行? : 他竟然反嗆說:「請問你有看過許可通知書嗎?不要人云亦云…」 : 真的非常令人作噁! : 請看看這個: : 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 這是他們所發佈的白紙黑字聲明稿!當現場民眾把這個公然違憲的證據念出來,局長馬上就被打臉了…真的非常無恥!我不懂他怎麼有臉狡辯 : 更誇張的是他今天在議會被質詢時, : 有議員提出他怎麼可以永久禁止特定團體集會申請, : 結果方仰寧竟然回說「就算這樣是違憲他也要做 」 這邊就根本是在造謠抹黑了!!! 方仰寧根本沒有這樣說喔,這不叫造謠抹黑 那甚麼才叫造謠抹黑? 如果vi22888提得出方仰寧有親口說出「就算這樣是違憲他也要做 」的證據 那我歡迎vi22888對我提告 方仰寧的說法是因為有多次違規並有實際發生過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 、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所以他以後來申請也不準。 若因此衍生違法違憲責任,他不會逃避。 ------------------------------------------ 那有沒有違法違憲呢? 首先要知道集會遊行法是部分違憲喔,提出申請不給許可這方面並沒有違憲 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46806328839052 許可制合憲,是大法官會議剛做出來的結論,也就是憲法認為,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 遊行是合憲的,是誰賦予方仰寧有這樣的權力?是剛出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所以警方可以依法因為你有許可被撤銷、廢止過,來駁回你同樣的申請。 第16條第1項規定:「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 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 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 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有不服者,也可以提出申復。 : 這樣的話他怎麼敢說出口? : 我們不能夠眼看人民基本權利被侵犯還認為警方是依法行政! : 或許很多人對這件事抱持負面的評價 : 但是我無法認同人權被踐踏 : 所以我今天才會站出來 而這樣的造謠又斷章取義的話,這些大學生怎麼敢說出口? 我們不能夠眼看警方依法行政但法律的基本價值被侵犯 或許很多人對這件事抱持負面的評價 但是我無法認同司法被造謠又斷章取義的話這樣踐踏 所以我今天才會站出來,敢在立場不對的板PO這一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66.226.65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FuMouDiscuss/M.1397281541.A.AE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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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越看越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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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他來對質阿 在這裡單方面放話就表示你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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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勒 你要馬叫他舉證 找不到他你就給我舉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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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你會被噓爆,先補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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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 說出事實會被誣陷是黨工或是來搞分化的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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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id好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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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那方那麼亂怎麼對質,還恐嚇~粗口一堆怎麼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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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仔:猴!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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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的設立、撤銷、廢止哪時候主管機關變警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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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原PO好像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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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be(動詞,強暴)+Rapist(強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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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為許可制已經違憲了? 如果宣判一年後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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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chetbaker1010/posts/246806328839052 許可制合憲,是大法官會議剛做出來的結論,也就是憲法認為,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 遊行是合憲的,是誰賦予方仰寧有這樣的權力?是剛出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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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段時間 也不用引用該法條? 這是慣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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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理戰不贏,只好戰別人帳號嚕,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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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現在就是解釋權都在政府手上,這也是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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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是cik,我是說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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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4:00, 17F
※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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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再回原po,中正一分局當然可以引用11-5在以後公投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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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時候不予許可。但不是把人拉進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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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1pp.tcpd.gov.tw/ct.asp?xItem=74242137&ctNode=15035&mp=108021 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所以是針對該聯盟。如果蔡創一個新聯盟,那依法警方不能廢止新聯盟的集會申請 ※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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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提醒,原po所回覆的部份,和cip所述沒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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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復 要多久才會下來? 期間被廢止所損失日數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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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見解根本沒打到點啊...設黑名單的依據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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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只要換個名字,警察就不能擋,實務上大家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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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廢止現在的,以後他申請可以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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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的,但是這樣就失去了這篇文章論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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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就是沒有授權你設黑名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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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呀,法律也沒說設黑名單是違憲的 多次違規在先,為何不能駁回相同申請? 不要只會靠杯警察卻不檢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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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k把我所講的又講了一次,我就不重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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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條第5款明明是說依法設立的團體,引用法條就算了,還引用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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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我弄錯的地方我會改 請問一直說警察違法違憲,那請問是違哪一條法 違哪一條憲法 剛出爐的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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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會議解釋警察局有權是否核准集會遊行是合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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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法律就回去念書好嗎?警察只能一次一次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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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授權警察直接說以後都不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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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常都不去上課的人還比你懂,你是不是自己反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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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處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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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嗆人家回去念書 自己卻局長分局長傻傻分不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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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管他局長分局長?很重要嗎?反正就這個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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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特定目標就好了,說馬區長我們會不知道是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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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整天拘泥在句讀上面,很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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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obeRapist (42.74.172.143), 04/12/2014 14: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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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別人回去唸書的版友完全沒提到局長分局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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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我幫忙;原po引用的呂律師講的是暫時合憲,原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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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的是我回文的那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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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18聲明許可制於明年廢止,所以稱為「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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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警察審查合憲的這一部份是釋字445,可是也沒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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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法律有說不能設黑名單嚕,金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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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的情形。反而是在最後給釋字718留下來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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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p版友所述是刑法常常發生的情形,修法過後如果還沒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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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就暫不引用。然後cik所說的是行政權擴張解釋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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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依法行政」是法律有說的才能做,那法律沒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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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能不能做。基本上行政機關有「裁量權」但是不能違背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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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條或是其他憲法或是其他法律;應以行政命令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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媽啊你真的懂法律?依法行政就是法律有說才能做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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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我的時間跟一個不懂法律的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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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多做就是違法嚕,真是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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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我還是原po?其實裁量權也不能超過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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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我舉例給cik看。所謂裁量權是指:法律上有不確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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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時,可以由行政機關認定。前提還是法律有規定,例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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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被廢除的集遊法中,在不予許可的情形有一條叫「重大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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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之虞」;這個認定就是由行政機關決定。(但是這條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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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釋445廢除了)所以,裁量權也是建立在依法行政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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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原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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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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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提醒一下cik,多做有時候不叫違法,叫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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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 15:11, , 62F
無所不用其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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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JIDC5hZ (FuMouDiscu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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